RSS阅读器
 您现在的位置: 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 资料集锦 >> 法律硕士 >> 辅导 >> 资料正文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六章)-法律硕士考试
作者:民法    资料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五、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称为复代理或再代理。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料由网友提供分享 资料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本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六章)-法律硕士考试·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早上8:30-下午5:30
全国客服热线: 010-84639241
客服QQ: 10015411 / 173799180
客服Email: edufo@163.com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版权所有 TEL:010-84639241 京ICP备06028089
Copyright © 1998 - 2007 EDUFO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