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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民法学(第五章)-法律硕士考试
作者:民法    资料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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