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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理 资料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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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体系
一. 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
1. 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 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 3. 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 4. 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
二. 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规范才能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组成一个法律部门。 2. 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 3. 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
三.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 标准
(二) 原则 1. 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来源:www.examda.com 2. 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 3. 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 4. 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 5. 主次原则:应以法律、法规的主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四.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五.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一) 一般分类及其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 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 2.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 3.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 4.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来源:www.examda.com 5. 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二) 适用于部分国家 1. 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 2. 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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