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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篇简答题第三章-法律硕士考试
作者:法理    资料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第三章 法律作用

  一.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那些?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来源:www.examda.com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一定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四. 简述法的指引的分类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五.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六.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七. 简述法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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