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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与法律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8
 关键字: 金融机构 资产质量 法律

    一、为什么颁布了法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依然不好?

    

    如同心脏血液循环质量决定于人体健康与生命,金融业的效益与安全决定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金融资产质量受到两个内在决定因素的影响:金融业务风险与金融资产管理水平。金融风险的大小与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高低对金融资产有直接的、内在的影响。

    

    金融资产质量还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市场因素、政府因素和人际关系因素。金融业务虽然属于高风险行业,但是金融业又属于稳健经营的行业。所以,金融业在一般情况下还是相当稳健与安全的。保障稳健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法律。

    

    金融业务是市场经济中的业务,金融风险本应是市场经济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加强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金融市场秩序,法律防范风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金融市场风险方面,例如在《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各种比例关系,第43 条规定了分业经营的内容,在第40条中规定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降低市场金融风险的。

    

    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仍然不好,比《商业银行法》颁布前并没有好转。分析原因,笔者注意到这不仅仅是金融市场风险造成的,还有另外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来自于政府政策性业务和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第二是社会人际关系文化影响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第三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风险。这些风险造成的不良资产的比重占了金融机构银行不良资产总额相当大的比例。而这些非市场行为造成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又是现有的法律不容易禁止的。这就是为什么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等许多金融法律,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依然居高不下的深层原因。

    

    

    

    二、政府政策性业务与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资产

    

    我国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国有独资银行有较大的影响,这同在现阶段政府部门的主要工作集中在经济建设方面有关。根据我国的《宪法》第89条规定了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管理权,第99条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发展地方经济的管理权。为什么我国政府部门对经济的管理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更直接呢?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还不够发达,人均资源比少。所以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更甚于需要一个强大的市场。所以,要解决我国12亿人的吃饭与就业,政府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安排一些政策性业务,也是无可非议的。因为政府在法律上有权力,在动机上是善意的。问题出在效果方面,这部分不良资产高达40%,结果形成了一部分不良资产。而政府对这部分不良资产又不能承担法律上责任。

    

    对于政策性业务形成不良资产问题,已经开始引起政府注意。改进措施是,现在初步将商业性金融业务与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开。在前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政府直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安排政策性业务已经减少了许多。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原来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二是新的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的问题如何解决?解决原有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不良资产主要有三个思路:第一是政策性解决的思路。因为所有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内容都是政策性的,风险也是政策性的,商业性的因素比较少,所以,这部分不良资产依然可以采取政策性的方法来解决。例如,国家发行特种债券冲抵商业银行的这部分不良资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在财务会计方面豁免这部分不良资产。这部财务分损失从商业银行的亏损变为国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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