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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传销的形成、特点及打击对策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8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我国国民经济进入飞速增长时期,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一种新型经济犯罪活动呈日趋上升态势,即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犯罪。由于这种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从上至下各级地方政府及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非常重视。本文从实际出发浅析此类犯罪形成,特点并提出打击对策。
  关键词:非法传销 形成 特点 打击对策
  传销是一种无店铺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来看,传销是企业通过传销商(包括传销代理人)建立的销售网络来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传销商及其销售网络的销售额决定对该传销商进行奖励的一种营销方式,是属于商品销售方式中直销的一个外延。
  按照商品经营营销学中销售层次划分,传销同直销一样,基本可分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随着传销的发展,单层次传销已经逐渐退出,而以多层次传销为主。诚然,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传销作为区别于传统销售模式的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大大降低了商品销售环节中的成本,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但是由于传销本身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死症,在多层次传销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打着传销的名义推行变质的多层次传销,来非法敛财。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法传销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主要表现:以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取得自己推销该商品的资格,传销员的收益不仅从自己推销该商品的业绩中提成,而且也从其介绍的他人推销商品的业绩中提成,在实际操作中以从其介绍的他人推销商品的业绩中提成为主,介绍的“下线”及“下线”介绍的“下线”人员越多,收益也越丰厚。由此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人员加入,并急速聚集巨额资金。这种国外被称为“金字塔阴谋”、东南亚地区被称为“猎头会”的非法传销方式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传入我国后,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建设尚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大肆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近几年中更是越演越烈,在相当程度上严重的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现阶段的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不仅组织严密,还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制定出了一整套的工作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
  1、利用人民群众急于发财的心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部分地区经济上的差异,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部分人民群众急于发财、想一夜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利用传销或者非法传销手段,大肆非法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公众存款,来达到组织者牟取暴利的目的。
  2、注重精神麻醉。从掌握的情况以及已破获案件的情况来看,非法传销的组织非常注重从思想上、精神上来控制、麻醉传销人员思想行为。非法传销组织无论大小每分支机构必备的两个部门,一是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汇总传销人员缴纳的钱款,统计传销人员所谓的业绩;二是培训部门:主要负责对参与传销人进行思想上的麻醉。主要采取“奖励兑现会”、“骨干旅游”、“讲座”、“上课”、发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由专职或兼职“讲师”、“业务突出骨干”现身讲课。宣讲的内容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运用的市场营销基础理论和商品直销的操作程序,典型事例。长期大量的精神灌输,使传销人员幻想不久的将来,自己会成为富翁级人物。从根本上讲,传销组织的理论培训是造成参与传销人员痴迷于传销的最基本、最主要的主要手段。
  随着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现阶段的非法传销,组织上更为封闭、活动上更为隐蔽、传销人员更为分散,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行为主体的非法性。非法集资组织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或者吸收手段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从行为主体资格来讲其本身存在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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