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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治理结构还需进一步完善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6
摘要:

近来,有关基金的话题再次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点。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有关赋予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权力的规定,被认为是在去年8月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审稿的基础上出现的重大突破。这一规定,使封闭基金转开放的问题再被提起。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封闭基金转开放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困难。即使唯一一只在基金契约中明确规定运作满一年后,可由封闭转为开放式的基金银丰,由于其在封闭转开放的相关事宜上规定"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等情况适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而表现出其创新的深度不够。从中反映出,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并非是简单的利益冲突,它实际上暴露出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基金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基金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目前,即使是开放式基金,其治理结构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为此,本人对现有基金治理结构的缺陷及解决办法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基金 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 基金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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