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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
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
(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
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
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
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
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
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
“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
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
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
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
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
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
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
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
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
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
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
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
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
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
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
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
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
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
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
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
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
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
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
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
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
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
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
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
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
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
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
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
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
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
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
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
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
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
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
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
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
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
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
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
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
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
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
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
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
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
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
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
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
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
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
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
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
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
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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