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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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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原则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不能再搞计划经济的一套。”针对当时大型制盐企业的实际困难,朱■基提出三条原则意见:1在保护大盐场的同时,也要支持小盐场发展,要引入竞争机制;2 两碱企业年需1500万吨工业盐,由大盐场提供1000万吨左右,采取订货会的形式,场厂挂钩,产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地方不得加价。其他500万吨可由小盐场供应。少部门零散户所需的工业盐,由盐业销售部门负责供应。大、小盐场的供盐数量不定死,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3小盐场的价格放开,大盐场实行保护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上下浮动。
按照这一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几经协商,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又要考虑大制盐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使其逐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出了“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建议,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并于1995年11月正式下达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一文件明确规定,“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即,改变现行两碱企业只能按照计划分配的数量到指定盐场(厂)‘ 一对一’采购的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运输计划”;“对大制盐企业进行订货数量和价格的保护”,“两碱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数量即每年至少要向大制盐企业订1000万吨的工业用盐”,“国家对这1000万吨工业盐制定保护价”;1000万吨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在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管好管住食盐市场,并提倡有条件的盐碱企业联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至此,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历时二年多的盐碱价税之争得到了缓解。
在有关部门制定工业盐保护价时,盐业部门又提出,1994年12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是“不规范的” 、“不完全的”,没有包括企业内部发生的部分费用,出场价仅相当于一般企业的车间成本,要求重新核定。
1995年11月底,由原轻工总会、原化工部联合组织的1000万吨工业盐订货会如期举行,但盐的价格迟迟不予公布。直到订货会开幕的当天下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才公布1996年度1000万吨工业盐保护价,保护价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8%。制定的保护价高于1994年12月制定的盐价,也高于这以前盐碱企业的实际成交价格,最高的每吨盐高出实际成交价60多元,超出了两碱企业的承受能力。如大连化学工业公司,按保护价,将增加2000多万元成本,而该公司1994年的盈利才有300多万元。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左右了订货会,盐价过高,两碱企业消极观望、不订货,制盐企业又不能自己调整盐价,只好干坐在“保护圈”内,小盐场则异常活跃,大有把两碱企业推向小盐场之势。1996年11月召开的1997年度1000万吨工业盐订货会,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依然在会议开幕的当天才公布保护价。保护价仍维持1996年保护价的水平。参加订货会的代表们对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反映强烈,认为不符合实际,不符合价值规律,难以执行。
在两年的订货会上,对于保护价,盐碱企业之间都形成了一定的默契,会上签订的合同价格是给政府部门看的,实际执行时价格另议。河北省的一些盐场还自定了一项给用盐企业增加10%路途损耗的规定,相当于降低了盐价。
在1997年度订货会之前,盐业部门还提出,订货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每成交1吨工业盐,盐碱双方各向其管理部门交纳1元的履约保护金,遭到化工部门的反对。于是,由盐业协会出面(不属于行政行为),在盐业内部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制盐企业签订的合同,每吨盐需交纳1元的履约保护金,按预分计划交纳,否则不得参加订货会。将来如违约,企业将被扣没履约保护金;履约企业每年返回同期银行利息,本金结转下次订货会;下一年度不参加订货会,则归还本金。参加订货会的制盐企业都交纳了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制盐企业对此反映较大。
盐、碱企业参加会议的代表叹息,政府定价为何不能实际一点?工业盐何时才能真正走入市场?
四
1995年以来,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盐碱企业联合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改革的阻力重重。
——拒不执行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由于1990年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虽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改革工业盐管理体制的文件,但未及时对《盐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少数地区就以此为据,对盐业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发布政府令规定“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由市商委指定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据反映,北京平谷化工总厂因盐业公司供应的盐到厂价格每吨高达830元,比自己到外地采购的盐每吨420元高出410元,他们与外地盐场直接见面签订合同,但在执行中多次被北京市盐政部门查扣和处罚,不但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而且也不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首钢等几家工业盐使用大户也遇到类似问题。
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但少数地区仍紧紧抓住工业盐运输 “准运证”和“准运章”的特权不放,仅仅换一种说法。如江苏省规定“对工业盐运输实行‘工业盐承运证’制度 ”,由盐业主管部门“核发‘工业盐承运证’”,并在证上“加盖‘江苏省盐务管理局两碱工业盐承运专用章’,实行一车(船)一证制”。四川等地也对工业盐运输实行“放运证”、“盐运专用章”及“出场调拨证”等管理手段。
——曲解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将对工业盐的改革解释为对“两碱用盐”的改革;对其他工业盐“ 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变为由盐业公司“专营”,甚至在同一企业内的用盐还被分成“改革了的盐”和“未改革的盐”两部分,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
在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家考虑到大制盐企业当前困难较多,采取稳妥逐步放开的过渡性办法,规定对大制盐企业进行订货数量和价格的保护,两碱企业每年至少要向大制盐企业订1000万吨(约2/3)的工业用盐,并没有地域限制。而江苏省则规定“省内享受定点供应的两碱企业每年必须从江苏省盐业公司订足2/3国家规定的保护价工业盐”,否则,“也不得订购属1/3非保护价的工业盐”。
在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中还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解决。可喜的是,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受到了盐碱企业的欢迎,深得民心,维护了盐碱企业的利益。1000万吨工业盐订货会在连续召开了三年后,1999年已完成了它“过渡期”的使命,国家已不组织订货会,工业盐的订货已开始转入盐碱企业间的正常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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