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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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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再次减少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数量。由95年的392家下降到96年的244家。
3.在机构仍不能大量减少时严格控制业务范围
对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行政性准入的管制,自然是希望以此而对信托投资业保持一种控制,同时也使信托业有某种程度的集中。但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难于抵挡各个利益主体提出的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在这种纷纷要求设立信托投资机构、机构过度膨胀的背景下,人民银行一直陷于机构的清理整顿之中,实际上难于真正考虑对信托投资公司开放真正意义的信托业务,反而要把经营范围从最初的相对宽泛但却较为模糊变为较为明确但却操作性较低。在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上,委托存贷款(委托人提出特定要求)与信托存贷款(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区分一直是一个焦点。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允许信托投资机构办理上述两类存贷款业务。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一直是受到限制的,85年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时,人民银行就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停止办理信托投资。88年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办理假资金委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被纳入规模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优势其实也不在委托人提出一般性要求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上,而在于委托人提出特定要求、从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锁定资金的期限与用途的委托存贷款业务上。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委托业务上具有发展余地,那么,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重心自然会转到委托业务上来。因此,这里的关键在于,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业务,其规定是模糊的、不明确的,缺乏可操作性。机构与业务范围的关系变为是这样的,既然行政性准入并不能完全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于是,在业务范围上,必定是模糊的,缺乏操作性的,随时可加以限制的。
当初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准入上的宽松,与后来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严格控制,二者表面上似乎是矛盾的,但实际上二者都体现了一种对于信托投资业的工具性政策倾向,都把信托投资业当作一个可利用的工具,而不是把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发展。
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受局限下的竞争
上一部分讨论了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是行政-市场结构,行政性的一面表现为信托投资机构的准入与业务品种的开拓,都受到行政性的控制;市场性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后,它就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机构而存在,只要它存在,它就得想方设法生存发展。这正是信托投资业作为一个产业存在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在这样的行政-市场结构下,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力量,必然寻求创新,必然不断寻求新的业务拓展点。因此,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更大程度表现为与监管当局的博弈,表现为对政府的业务范围限制的突破,与市场中与其它机构的竞争,也主要表现为哪一机构率先进行这样的业务限制的突破,从而获得先机。这种竞争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1.货币市场上的“违规”
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主要领域在资本市场上。但中国对于资本市场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资本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极受限制,因为金融产品的每一次扩展,都意味着政府在金融方面直接控制的某种调整,也代表着政府金融监管的某种对于市场化的适应。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开展业务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使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寻求利用货币市场进行融资渠道的拓展,信托投资公司突破政策限制的努力也必然地主要体现在货币市场上,同时这也使得中国的货币市场事实上发挥着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双重功能。
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主要是通过拆借和债券回购这两种形式或说这两个市场而连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这两个市场从银行机构融入资金,再把融入的资金用于投资或证券市场的业务,是拆借市场的主要交易。拆借市场于1986年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的资金净额就达20亿元(年末数),在这之后,拆借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根据人行非银司1995年的典型调查,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总额中,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占40%-60%。拆借市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功能当然不是融通短期资金,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市场上的种种违规行为是较为普遍的,绕规模发放贷款、冲击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分别成为不同时期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拆借资金而拓展的业务。拆借市场的混乱当然要受到整顿。从80年代末期开始,对这个市场的大规模整顿就达三次,但由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因此整顿的效果并不有效。直到1996年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建立后,拆借市场的交易开始受到严密的监控,拆借作为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方式开始失去效力。
于是,国债回购开始替代同业拆借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在这一市场上,资金流动的方向与拆借基本相同,还是从银行和居民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这一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监控与整顿。1995年8月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97年6月则开办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商业银行从交易所撤出。至此,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连通在相当程度上被堵住了。
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存款业务被停止而委托业务又模糊不清无法实际操作的政策背景下,寻求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的突破而拓展业务。由于这是一种对于政策限制的突破,具有政策上的风险,自然也要收取回报。可是,当这样一种拓展本身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和回购上的交易就背离了进行交易的初衷,拆借和回购所融通的资金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不是为了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拆借和回购本身变成了可以带来收益的交易,因此,这类交易很快就走向极端,成为畸型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这类交易进行的竞争,自然不会使信托投资公司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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