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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及其维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致性变迁与戴维斯和诺斯(1979)解释制度变迁的理由一致,都是预期有更大的获利机会时,参与主体才主动去推进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变迁好像是各行为主体被迫接受了新制度,而新制度是由政府的法令形式颁布的。中国的自上而下的一系列改革正符合这一理论。但更进一步的思考,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引起制度变迁的政策?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本身也要考虑利益,同其它的制度变迁的理由一样,只有政府在预期在新制度下的收益增加时才会推动制度的变迁。因为“政府也是十足的经济人或自身效用最大化者,其制度变迁行为的唯一解释就是追求政府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本质上与别的制度变迁主体一样,也是受制度变迁所能带来的收益所引诱”(黄少安,1997,P359)。事实上,政府并不是独立于制度参与者之外的,它也是制度中行为主体之一。因此,黄少安的如下观点是正确的“所谓的强制性变迁不过是政府作为一个变迁主体的诱致性变迁而已”(黄少安,1997,P359),因此,在作制度变迁的研究时,用不着特异的将其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只是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迁和它是如何变迁的,它们都是行为主体在权衡自己的利益时行动的结果。
(三)制度演进论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具有演进论的特点。因为社会上各个个人的知识是相当分散的,个人甚至一些特殊的研究机构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而能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只有各行为主体在行动中通过不断的试错过程逐渐形成一系列的游戏规则,在各要素遵循一定的规则行动时,秩序便形成了。在这些规则中,可以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是社会成员在博弈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外部规则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制度。内部规则是具有普遍实用性的,而外部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组织内部。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看着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不断调和的过程。作为外部规则的组织是要遵循内部规则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内部规则,甚至转变而成为内部规则。作为受到普遍认可的内部规则的改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外部规则的转变则较容易。周业安(2000)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整个制度变迁的背后,实质是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但他如下的表达是不太准确的“……动态地看,中国的制度变迁实质上表现为外部规则的不断退出的过程……”(周业安,2000, P10)显然,他在这里把外部规则主要看成政府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属于外部规则,但不是外部规则的全部,只能说外部规则的转变是较内部规则快。
李建德(2000)为制度演进理论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在他看来,最稀缺的要素决定一个时期社会最根本的制度(即他称的宪法制度)。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依次经历了氏族社会、纳贡社会、土地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最稀缺的要素分别是劳动、劳动的保护能力、土地和资本。随着人类利益极大化行动的转变,最稀缺的要素会发生变化,而社会制度也会随之而演进。用这一分析框架,李建德(2000)宣称,除了强大的解释力外,更可以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作出预测。即随着社会普遍的知识水平的提高,资本已经不是最稀缺的要素,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知识成了最稀缺的要素,因此,未来社会被他称为“知识主义社会”。这实是一种对制度演进的解释方法,但我们用它来解释具体的制度变迁时,找出那个最稀缺的要素实非易事。我们即使同意他“最稀缺要素决定根本制度”的提法,但在解释这个“最稀缺要素”时是有差异的。任何社会中要素都是非常非常多的,相对于社会运行来说,其中最有优势的那种要素决定根本制度,而不必追问到底哪种要素为最稀缺。这样来看,他的观点和我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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