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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福利国家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在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方面,北欧各国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其目的是要减轻中央政府社会福利支付的负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实施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瑞典,他们按照“贴近居民生活和了解居民需要”的程度,建立了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并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第一级是中央政府,主要是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的规划。第二级是郡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管理。第三级是市镇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和郡政府上述方针政策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补充,以及负责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支持等事务。挪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也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收入再分配和其他集体性服务。一般情况下,大约70%的劳动者福利以及75%的公共部门雇员工资由地方政府支出;行政管理、国防、养老金等,中央政府支出占绝大多数。因此,福利政策的实施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在丹麦和芬兰,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方面的任务,大多数职责都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地方政府也被称为“全能政府”,有充分的权力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担负着完成社会政策的任务。

  (二)医疗服务方面的改革

  北欧国家在医疗服务方面改革的目标是控制健康医疗费用支出,防止医疗费用需求无限扩大。其主要措施:一是改变医疗预算体制和方法,将原有的固定医院预算制改为浮动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与医院的实际医疗效果挂钩。二是“个人自由选择医院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民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是一个城市内)选择任何一家医院就医。由于医院的医疗效率直接影响到其预算拨款额,这一措施促进了医院间的竞争,改善了医疗服务水平。三是在医疗服务领域引进私人投资。1992年,瑞典政府颁布法令,提出有效合理利用各种老年社会服务资源,提高老年社会服务实际效果,强调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个人选择机会。当年,瑞典建立270个私营老年护理机构,占瑞典全国老年护理机构的1/3,71个地方政府和6个郡政府已经就老年和儿童照顾与私营社会福利机构签定了协议。芬兰在老人护理和儿童日间照顾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由私营机构经营。

  (三)就业政策的改革

  北欧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充分就业”,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工作权利”的确认与确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各国开始引入强调“工作义务”的新的就业政策。例如,瑞典政府设立了一个新的“职业生涯发展”项目,这个项目的服务范围从教育扶助一直延伸到社区工作,受益者可以获得一份培训津贴,数额与失业救济金相等。在失业保险方面,1988—1993年期间,不存在等候期,并且补偿水平为以前收入的90%,最高限额略低于蓝领平均工资水平。从1993年7月起,政府重新设立了为期5天的等待期,补偿水平也降低到以前收入的80%(有一段时间为75%)。1995年挪威政府在“福利白皮书”中明确宣布将“收入扶持”政策中“消极的扶持”改为“积极的联系”,鼓励津贴领取者“自立”,强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强调每个公民既享有给付的权利,又要有工作的义务。丹麦在“1997年劳动力市场改革”法案中将“灵活化”(即或接受给予的工作,或失去任何津贴)与权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失业的最大权利减少到7年,规定头4年是有“权利与义务”的,而后3年则是永久“灵活化”的。1997年颁发的“社会救助法案”进一步规定,没有工作就无权接受公共津贴,而只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安排。

  (四)养老金改革

  在养老金改革方面,北欧各国主要侧重结构调整,其改革的目标是使养老金制度更加灵活机动,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以改变目前的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了新的退休制度,一是改变了过去实行的养老金一视同仁,所有人退休后都拿工资的60%的做法,规定养老金额要按照个人年龄、国家经济情况计算,因人而异;而且实行退休越晚,养老金越高的办法;二是对养老金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其主要内容是将18 .5%的总缴费一分为二:16%被划入到现收现付型的养老金制度,2. 5%被划入到一个强制性的基金账户,进行投资增值,以减轻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在芬兰,1996年对国民养老金进行了改革。在原体制下,任何公民达到法定年龄都可以得到国民养老金津贴。这项制度已于1996年被取消,代之以“以收入为基础的基本养老金”,即根据其他社会福利待遇领取情况确定公民是否仍然享有国民养老金资格。近年来,丹麦的养老金制度也开始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

  (五)税制改革

  在税制方面,北欧各国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税及工资税等起点太高,严重影响了公司投资和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并且阻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减税就成为北欧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瑞典政府在1989—1990年的“世纪的税收改革”中,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1989年的72%降低到68%.公司所得税也从50%降低到30%.1993年丹麦宣布在今后5年内将所得税率的上下限分别由68%和57%下调到58%和38%.1998年丹麦政府也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同时提高能源税和改变年金基金的纳税制度。挪威在1992年的税制改革中将普通劳动者、个体经营者和公司的所得税从57. 8%、62 .7%、50. 8%分别降到48 .8%、51 .7%、28%,并进一步扩大了税基。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挪威和瑞典还引进了双重所得税系统,双重所得税系统(DIT)的主要指导原则在于将对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与对公司和资本收入的不变税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广阔的税基和相对低的税率。

  三、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和启示

  (一)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

  1、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实质是进一步调整福利国家的组织模式,改变国家行为和加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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