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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支持模式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摘 要 可持续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为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政府应征收资源税和污染税,并依据对称性原则建立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应建立和完善其监管机制。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区域 资金 监管机制
  
1 社会经济、环境系统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系统由经济、社会、环境三要素组成,每个要素都是一个自我循环和发展的系统。经济系统的消耗表现为运行中的投入,即与企业产供销各环节相街接的企业成本(市场成本),它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社会系统运行追求良好的社会效益,为了维持行政、教育、社会保障之正常功能,须征集社会保障税、所得税、增值税等传统意义上的税收(是企业外部的社会成本)。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要求对环境的破坏予以补偿和修复,因此对使用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应予征税。
可持续的生态环境要求人类既能消化环境成本,又能促使环境的发展。基于环境成本而征收的税金应能促使自然界正常的新陈代谢和世代替换,既能满足人类消费的需要又不损害地球,既能满足当代人建设幸福生活的需要,又要为后代留下优良的发展空间。
2 环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机制
2.1 目前存在的问题
(1)资金筹集方面。①资金数量少,难以支撑环保工程的正常运行。我国主要依据部分资源消耗量和估算排污量来征税,征税范围较窄,纳税人和资源消费者不对称,许多资源消费和污染环境行为并未征税;②资金的取得缺少法律依据。主要表现为常借助于临时性行政手段和随意性罚款来取得环保资金,使环保产业由于缺少可持续的资金保证而处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状态;③企业缺乏主动的环保参与和治理意识,与征税机关讨价还价,不肯交纳或拖欠税收;
(2)资金使用方面。①缺乏环保的专项规划,资金的使用方向无严格的界定,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和项目论证,更缺乏法律上的保证;②资金使用上的“长官意志”导致使用效益低下;③许多项目建设缺乏配套资金或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许多环保项目建设中断或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转。
2.2 对策
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须重构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机制,使其良性循环、再生利用。总体思路是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对称性原则。所谓对称性原则,指的是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上数量和结构的协调状态。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征收资源税、污染税,建立相关基金来支持环保产业,以此促进人类生存的环境要素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
(1)开征资源税以期对资源予以补偿,促进对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为体现“公平税赋”和“重点保护”的原则,所有开发和使用资源的单位及个人均为纳税人,同时,将资源税划分为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区别征税。
(2)对有害于环境的活动课征污染税。主要细分为大气污染税、土地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污染税。征税标准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资源的使用量)从量定额征收。税率全国统一,但考虑到地方治理污染的具体作用,可将其作为地方税。
(3)建立资源价格补偿基金。即便全面开征资源税、污染税,也无法补偿过去掠夺式开发造成的历史欠账。政府应根据目前的破坏程度及未来资源的稀缺状况,开征资源价格补偿基金(类似三峡工程的水电附加)用于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以及对现有资源的保护性开采。
(4)建立环保发展基金。各级政府应在预算中建立环保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本地重大环境整治工程、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区域结合部污染整治、外地区环保援助和赔偿等。这项基金应来自三个部分,即由资源税、污染税提取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和从预算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5)对环保产业的减免税照顾。环保产业的运行依赖资源税和污染税,它不以眼前的经济效益为目的,而是以未来的生态效益为目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它应该处在产业政策保护的核心层,减免税理应成为财税的出发点。
(6)向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筹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贷款),广泛开展国际间和区域间的发展合作,拓展资金筹集渠道。
3 资金的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法规,提高环保资金法律保证程度。首先,应依据《环保法》及国家其他法规,修订《资源税法》、修订《污染税法》、《资源价格补偿基金法》、《环保发展基金法》。其次,修订《预算法》,建立环境保护预算,在各级财政收支中,应单列“环保收入”项(即两税、两金),环保支出项,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再次,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其惩罚标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对促进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责任重新进行定位,这是强化各部门资金监管责任的前提。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规划、组织和协调,组织辖区的综合治理,协调辖区内各部门的矛盾;财政部门,落实预算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令拨付资金;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任务监督管理。人大按照公众的意愿,有权从立法执法各环节行使监督权。
(3)建立环保资金专供机构,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环保资金应实行专项拨款、定期报账考核、结余留用制度。在财政部门设立“环保科”专门进行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使用时,先由财政部门将该项资金交付“环保科”,环保科据对环保部门的考核下拨环保资金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采用定期报账、定期考核,年终会同社会审计机构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可由污染治理技术部门颁布,达到预期标准的,结余资金可留用,并给予一定奖励。
(4)建立健全环保资金监督体系。环保资金的监督体系可划分为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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