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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国家经济安全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为中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
    (二)国家财政收入总量及增长率
  国家财政收入总量大,就可以用较多的财力去解决失业、收入分配差距以及社会保障问题;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快,上述各方面的支出也可能增长快,这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自1993年以来,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均快于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稳步上升。但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普遍高于20%以上,参考国际通行标准,考虑到未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应从现在的15%左右上升到20%左右。因此我们认为,“十五”期间,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比GDP的增长速度快5至7个百分点应属正常。这个指标值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状况的监测指标。至于“十一五”及今后更长时间,国家财政收入的发展趋势尚难预料。
    (三)城镇失业率
  这必然是判断国家经济安全状况的核心指标。但我国对这项统计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还有一个过程。目前我国政府公布的登记失业率不能客观反映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必须使用国际通行的调查失业率,本课题以下的分析也以调查失业率为依据。
  由于目前的登记失业率不能客观反映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很多专家学者以自己的方式推算了我国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率数据,但高低相差很大。有的在10%以内,有的在20%以上。出现如此大的差距,除了计算方法不当外,我们认为还有以下一些认识上的原因:
  我国的就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处于就业不足的状态。这其中有单位的富余人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以及城镇各种工作不饱满、收入较低的就业人员。就业不足是就业的一种状态,而不是失业的一种状态。因此,不能把就业不足人员视为是失业人员。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就业不足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重要高得多。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失业保险面比较宽,失业保险水平也较高,劳动力失业后普遍享受失业保险,生活有了保障。因此,有“盼失业”之说。但我国的失业保障面还比较窄,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还比较少,失业保险水平也低,很多劳动力失去工作后也就失去了生活费来源,因此都力求能再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就是处于就业不足状态也比失业强。二是我国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还没有完全改变“铁饭碗、大锅饭”的机制,单位不能根据生产和工作任务状况随时增减人员,就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就业不足状态。三是由于劳动力市场还不健全,再加上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还不能完全自由的流动。就业不足人员实际上也是剩余劳动力,他们中的不少人很可能要成为失业人员。分析就业不足人员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就业问题主要形式既存在一批失业人员,更多的是大量存在的就业不足人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就业不足人员将向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两个方向分化,失业问题将进一步突现出来,失业率仍将是反映我国劳动力就业状况的主要统计指标。
  作为一项综合性指标,对失业率的判断还要受若干重要因素的影响。
  1.进城农民工占失业人员的比重
  在调查失业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土地的进城常住的农民工,前几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中户口为农村的在调查对象中约占30%左右,在失业人员中约占失业人员7%左右,我们认为这个比例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农村劳动力进城后也可能处于失业状态,但一旦失业则不可能在城镇久留而很快返回农村,当其归属土地后则应视为是有业的。虽然目前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已将这部分人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但其主要目的还是增加保险费的征缴额,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人是不可能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因此,这部分人的失业后的思想、经济状态与城镇人口还有较大的区别。如这部分人占的比重大,则可容许的失业率应高些,反之则应低些。


  2.失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
  失业保险覆盖面大,失业人员生活有保障,对社会稳定肯定有益;失业保障面大,收缴的失业保险金也就多,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也会增强。可容许的失业率也就能高些,反之应低些。
  3.失业保险水平
  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每月能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的经济、思想状况以及失业率的变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失业保险金较高,失业人员失业后仍能有较体面的生活,则思想可能较稳定,但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能会降低。有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失业保险金过高,一些人觉得失业后比工作还要实惠。前几年西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业率一直在1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超过20%,但并没有对社会稳定造成大的威胁,失业人员生活水平尚可是一个重要原因。反之,失业保险金较低,造成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下降过多或生活发生困难,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大,但也会促使失业人员积极去找工作(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保险与失业的悖论)。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失业保险的低水平是较合适的选择。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有一支一定规模的失业大军是劳动力供给的“蓄水池”,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跳槽”、“选业”等现象,社会上必然始终存在一定量的失业人员,经济学家把这类失业而导致的失业率称之为“自然失业率”。处于自然失业率时又称充分就业。各国经济学家一般认为,自然失业率最低为3%。市场经济国家对失业率“度”的掌握大体标准是:5%以内的失业率属劳动力供给紧张型,5%左右属劳动力供给宽松型,8%以上为失业问题严重型(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失业率达两位数才能说是严重型)。美国90年代一般认为充分就业的标准是5.5~6%的失业率,低于5%就认为是劳动力供应紧张。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工作目标是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把失业率降到最低点应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但我国又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人均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把失业率降得过低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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