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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资本外逃暗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一是受国际国内大的环境影响。近几年亚洲金融危机加剧,引起人们对人民币贬值的强烈预期;央行自1996年来七度降息,接着又出台征收利息税、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等金融政策,从而降低了本币资产(存款与债券)的收益率;
  二是制度的渗漏。我国对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仍不健全,个人所得税较高,有产者对其资金无安全感;政府部门贪污腐败现象严重,法人走私盛行,外贸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违法乱纪现象严重,海关、银行与央行外汇管理上各自存在着薄弱环节,各涉外管理机构之间未能有效协调合作等;
  三是国内高昂的交易资本。中国的金融市场起步很晚(国债始于1990年,股票始于1989年),国内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很高,且高于国际交易。改革开放以来,货币化进程不断深化,居民掌握的金融资产迅速膨胀。在国内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居民有强烈的动机将资产转移到国外;
  四是经济的不确定性。在经济增长率逐节下滑的过程中,以往被高增长所掩盖的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产业结构不合理;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造成相对过剩;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导致普遍居民消费能力不强,内需不振;国有企业改革尚未有实质性进展。工人下岗,更增加了人们对于经济前景的悲观预期;原本较为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而显得特别严峻,出口需求大幅度萎缩。本国经济的不确定性和欧美国家的繁荣诱使一批资本从中国转移至欧美国家。
  1998年7月,公安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外汇检查,严厉打击逃汇、骗汇和其他非法买卖外汇活动。通过检查,掌握了大量的涉嫌骗汇案件及人员。他们采取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使用虚假、无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的形式从外汇指定银行套购外汇,用于支付走私款、骗取出口退税或非法转移国有资产。而且,骗购外汇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既严重危害了国际收支平衡,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又扰乱了生产经营秩序,助长了腐败,污染了市场环境。
  有专家分析指出:资本外逃现象如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严重时将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但是,对我国资本外逃的影响也应客观评价、冷静分析。我国迄今尚未出现象发生亚洲金融危机国家那样的恐慌性的、集中性的大规模资本抽逃,因此,资本外逃还难以成为我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根源。即使在未经批准的违规流出中,也有一些用于正常投资和经营目的,之所以违规流出,主要是躲避繁杂的审批程序或者是为了降低其他交易费用,这本身不具有太大的经济危害性。此外,有些外逃的资本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国内是当事人最熟悉的经营环境,因此有相当大比例的外逃资本又会回流,减轻资本外逃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专家建议,最近几年要继续执行限制非法资本流出的政策,密切关注外汇市场供求情况,利用中央银行外汇买卖操作的手段,维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由于国际市场存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央行应密切关注外汇市场供求形势。
  我国自1993年以来,对资本的管理不断加强,在全力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金融业有利地顶住了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严重压力。从日元的大幅贬值、香港股市遭受冲击、俄罗斯金融市场动荡及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深化,加深了人们对人民币贬值的心理预期,使有些人萌发贪财作案的想法。骗汇、逃汇、套汇等活动一度十分猖獗,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的安全运行。为此,央行及时对外汇资金流动管理采取开源、节流、堵漏三管其下的原则,完善了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对骗汇、逃汇、套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法逃、套汇者出重拳,捍卫了金融安全,维护了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整治资本外逃,稳固市场信心
  纵观世界经济史,从本世纪30年代金融崩溃引起的经济大萧条,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1992年的欧洲货币机制危机,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今天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大都不难发现,这都是过度金融投机的“幽灵”在作孽。这一次次金融危机昭示世人,金融安全问题日益凸现,维护世界金融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发布实施《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刑法中增加了对骗汇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外经贸部等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从而形成了对骗购外汇行为综合治理的局面。
  为有效打击骗购外汇行为,有关部门还积极改进监管手段,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以保证监管效果。1999年1月1日起,海关、银行、外汇局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用,遏制了货到付款项下的骗汇活动,同时缩短了核查时间,便利了企业经营。
  我们还记得,在1999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四起骗购外汇案件的审理结果,17名涉案人员和两家企业受到法律惩处。这次集中宣判是我国对骗汇案件的首次判例,将有助于推动对其他重大骗汇案件的审理进程,显示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骗购外汇行为的决心。
  据有关方面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于去年底调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部分官员,成立了金融监察局,并由公安部方面的反经济犯罪专家担任负责人,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这是继证监会与公安部合作成立稽查二局以后,人民银行系统首次调入公安部的官员,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的违规和违法活动也会出现。因此,金监局将特别成立一个境外金融机构监管处,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规范。这是国家为了加入WTO而采取的防范境内外经济犯罪的系列措施之一。
  加入WTO之后,金融业将向境外金融机构更加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大大放宽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批准了美国多家大银行的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多家外国银行的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在保险业,新允许四家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设立合资企业。根据协议,WTO之后,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等全方位服务业务,并允许外国银行在2005年之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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