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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会,并得到政府企业审批、产品质量检测、制定最低保护价、行业内部新产品维权等职能的授权。烟具协会承担这些职能后,有效地整顿市场秩序,应对反倾销和技术壁垒保护的挑战,促进了当地烟具行业的发展。
但不论是企业自主推动,还是政府主导推动和政府与企业合力推动的行业协会,都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只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只有企业和政府真正需要行业协会的时候,才能使行业协会真正发挥他的积极作用。事实证明,在中国,行业协会的出现,不是像西方那样仅仅是满足企业的需要,组建行业协会的过程是企业的自愿选择过程,而是在或者满足企业需要,或者满足政府需要的过程中,才有产生组建行业协会的冲动。不论是企业的冲动还是政府的冲动,都是合理性的行为。因此,仅仅用企业自主的一种标准来衡量行业协会的形成可以说是不合乎中国客观现实的。(注:这可以从行业协会定义中的“自愿”这一特性中反映出来。在中国,对企业来说,不论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其结果都是一样的,行业协会诞生了。因此,不能用西方的企业自愿性来简单地套用中国的情况,应该从中国的实际状况出发来分析与西方存在着不同差异的社会政治现象。目前,不少定义包括行政管理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提到“自愿性”,他恰恰反映的是中国实际状况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笔者认为,“自愿性”不能反映中国行业协会的全部,因此,不能将此概括为行业协会的基本特点。《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1999年)规定: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2年)第二条规定:行业协会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行业协会的双重关系
既然,行业协会的产生,不仅包括要满足企业的需要,而且还要满足政府的需要,那么,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行业协会与企业与政府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他们的关系中是否可以找到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
一个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是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反映着地区市场化水平和经济规模。行业协会服务的第一对象是企业,为参加协会(也包括未参加协会)的企业提供周到的服务,这是协会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协会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行业协会要真正解决生存发展、职责范围、社会地位及工作经费等等问题,关键是要向企业提供他从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所得不到的服务。只有在此基础上,企业才有履行交纳会费、支持协会活动等义务。
这样,维系行业协会与企业良好关系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生产、加工和销售性事务由企业自行承担,即赢利部分由企业来进行;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协助企业做好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为企业最大限度获取利益提供各种服务。当然,行业协会展开一些活动,可能也会涉及到赢利部分。但这种赢利,一方面不能与企业争利,另一方面又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直接参与利润分红活动,他的工作仅仅是提供服务,维护企业的更大利益。
(二)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外部组织,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是确保行业协会职能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政府是一个拥有强制力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的执法者和行为规范的调节者,但不是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政府需要逐渐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层面退出,转向间接的宏观调控,主动地把一部分的经济管理权交给行业协会来行使。


行业协会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政府与行业协会应该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伙伴关系,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授权——合作”关系。但在现阶段,协会的发展更需要政府去推动,并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实现行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他所体现的“授权——合作”关系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分权基础上,而是应该建立在客观存在着的相对集中基础上。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定位决定着行业协会与政府在管理行业公共事务职能上的适度分工。当然,行业协会数量的增加和影响力的扩大,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行业管理,而是改变了管理的方式,即由直接管理变为由行业协会接受授权或委托职能的间接管理。
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合理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到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宏观决策和规划方面的事务。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控者,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的运行,防止行业垄断。政府管理行业协会应该是规章的管理、规范的管理,而不是具体业务和细节上的干预。
不过,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关系决定着行业协会与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与企业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并进行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也没有必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只有当企业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而且对社会实行行业管理的时候,一个个企业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企业,而是一个个行业。因此,政府转变职能,改革对企业的管理方式,是行业协会职能建设的一个前提条件。反过来看,行业协会只有履行好向企业和向政府提供双向服务的职能,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才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将经济管理的重心转向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管理的质量上来。
三、行业协会的双重赋权
行业协会为什么会拥有一定的权限,行使特定的职能,这与企业和政府对他的赋权行为是有密切联系的。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为主体,代表行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他所拥有的权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难以独自承担而又与其经营比较密切的权能。这部分权能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社会其他组织,只能属于行业协会。就其性质来说,属于“私益”权能,但相对于一个个独立的企业,他又有“公共”的性质。二是本来属于政府履行的权能。由于政府所行使的权力较多,难以包揽一切,便按照轻重缓急将某一部分管理权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这样,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叉、共同履行的权能,这些权能由政府执掌和监督,并移交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政府所履行的社会公共职能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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