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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所行使的自身职能、行业协会所履行的行业公共职能都有了较明显的分工界限,行业协会权能也形成了来自内部固有权能与外部授权或委托权能两大体系。
(一)行业协会的企业赋权。
由一个个企业自身职能所派生出来的行业内部的某些共性权能,不属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权能。如代表和维护参加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利益、服务成员企业等,由此便产生了行业协会的固有权能。
目前,有关行业协会的固有权能到底是什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将之分为基本职能与具体职能。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具体职能表现为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和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第二种以相互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为依据,将之分为行业协会固有职能、政府委托职能和行业协会参与职能(与企业关系和政府关系两种)。第三种以职能的“软”或“硬”程度为标准,认为“软”职能是代表职能、服务职能、沟通职能、统计职能、研究职能。“硬”职能是协调职能、监督职能、公证职能。通过“软”职能和“硬”职能的结合,构成行业协会八项基本职能。
行业协会是经济主体的联合体,他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各样能够带来实际利益的服务。而服务不应该是一个笼统的大概念,他是企业接受行业协会提供服务与不接受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选择过程。在选择过程中,企业往往会从自身权益的获得程度来加以考虑。因此,以权益的获得程度为衡量标准,可以分为代表职能、维护职能与服务职能。其中,代表职能体现权益的整体性与权益争取的未来趋势;维护职能表现为权益保护的既得性与不可失却性;服务职能则强调权益潜在性与可选择取舍性。由于无法明确行业协会的服务能为企业带来显现的权益,因此,企业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选择接受协会服务或不接受协会服务。而且事实上,确实很难从某些服务中比较明显地衡量出获取权益的多少和大小。
1.代表职能。行业协会代表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代表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如行业协会对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行业立法和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影响。通过这种影响力,便于参加协会的企业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
2.维护职能。企业既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业发展上又具有共同的利益。在市场转型时期,行业和企业利益往往因不规范市场运作和政府有关部门过多干预而受损,同时,同行业企业之间也容易发生利益纠纷。为了保护成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行业协会就是维护行业与企业利益的最好的组织制度安排。行业协会的维护职能主要表现在建立行规行约、实行价格自律、保证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协调成员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开展公益活动(如参加社会办学、救灾)等方面。
3.服务职能。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既希望得到成员企业的相互帮助,更需要行业协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以便使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培育和开拓产品市场(如展览会、展销会)、开展国内外管理与技术交流、传递与沟通信息(如编办协会通讯和书刊)、培训技术与管理人员、推广介绍名牌产品等。
(二)行业协会的政府赋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共职能包括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处理的职能。比如,国防、外交、公共安全、军事、财政等,由于事关国计民生,政府不能授予任何一类组织,只由政府独自行使。二是由政府执掌的职能。其中,决策、规划与调控等属于宏观层次的职能,仍由政府自己处理,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另一部分属于中观和微观层次,带有执行性、技术性与操作性的职能,则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由社会上某一类组织如行业协会去行使。由于行业协会与政府有较强的依附性,因此,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往往是起着政府宏观决策的参谋作用,在政府、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对一个社会来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统计咨询、产业损害调查、年检、新办企业的初审、特殊企业的推荐和验收、物质检验与监督等属于政府调控并间接管理的职能,这些可按照法律、法规,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交给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获得这些授权或委托职能后,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持公共秩序。由于授权或委托职能是行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因此,行业协会承接之后,他的工作对象不仅包括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还应包括没有参加行业协会但属于这一行业的企业。这样,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就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整个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以此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政府向行业授权或委托职能,使自己从过多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宏观调控,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选择。当然,在政府主导推动的行业协会中存在着较严重的不良倾向,政府(往往是具体负责的官员)将自己不愿承担的义务推给协会,而将权力和资源留下,协会也必然成为发育不全的低能儿,无法承担起任何实质性的责任。
总之,企业赋权和政府赋权是行业协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行业协会职能建设既存在着立法方面的问题,也存在着决策执行方面的问题。为了有效履行行业协会的企业赋权和政府赋权,在转变政府部门观念和职能的基础上,需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给予行业协会应有的地位,赋予相应的职能,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市场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有机和谐的统一体。
参考文献
[1]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余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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