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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与价格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摘要:知识商品具有知识产品的一般属性,又具有区别于非商品性知识产品的特殊属性。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其赋予使用者的生产超额利润的能力;知识商品价值的承担者,不是知识的使用价值,而是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知识商品的生命周期决定其价值转移与补偿周期;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量由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l复制性知识商品的价值量等于原创性知识商品价值摊销额与生产复制品时新增价值量的总和。

  关键词:知识商品;使用价值;价值;价格

  一、知识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规定性

  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降低或消除人们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不确定性,即其所具有的认知功能。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则不在于其所具有的认知功能,而在于通过其认知功能的发挥,可以使知识商品的拥有者获得一种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越强,知识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大;反之,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越弱,知识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小。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应用性知识产品之所以能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不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理论性知识产品之所以不能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其因盖源于此。

  勿庸置疑,知识产品一经产出,就会作为构成人类认识长河的一个个环节持续地存在下去,其使用价值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1].知识商品则有所不同。虽然其所具有的其他非商品性知识产品也同样具有的认知功能这一使用价值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但其具有而其他非商品性知识产品却不具有的生产超额利润能力这一使用价值则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这是因为,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的生产超额利润的能力,是与拥有者对该知识商品的独占相关联的,一旦拥有者对知识商品的独占格局被打破,知识商品转化为共享知识产品,超额利润转化为一般利润,存续下去的只是作为一般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会因独占转为共享而丧失,还会因具有更大使用价值的同类新知识商品的面世而部分丧失甚至完全丧失。如果新知识商品只能部分替代原知识商品,原知识商品便只是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表现为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能力的降低;如果新知识商品可完全替代原知识商品,原知识商品便会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不再具有生产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的能力。

  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状态,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领先程度的高低;二是独占性的强弱。其中任一因素的变动都会引起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变动,任一因素的消失都会导致知识商品使用价值的丧失。既然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于拥有者所获得的生产超额利润的能力,那么,拥有者通过知识商品的使用所获得的生产超额利润能力的强弱便成为衡量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大小的尺度。因为知识商品生产超额利润的能力是潜在的,无法被人们的感官直接感知的,所以只能根据知识商品实际带来的超额利润量的多寡对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大小进行度量。也就是说,知识商品赋予其拥有者生产超额利润能力的强弱是衡量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内在尺度,拥有者通过该种能力的运用所实际获得的超额利润量的多寡则是衡量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外在尺度。应该看到,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总的说来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差异。其原因在于,拥有者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量不仅与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大小相关,也与生产工具、劳动者、劳动对象、组织与管理等其他投入要素的状态相关,当人们用实际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量去度量某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时,就可能发生高估或低估知识商品使用价值量的问题。为了使度量值尽可能准确,无疑应设法剔除其他投入因素对超额利润或超额收益量的影响

  二、知识商品价值与价值增殖的特殊规定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承担者。知识商品作为商品的组成部分,其使用价值同样是其价值的承担者。但把握知识商品价值的承担者时,有两点需要指出:一是知识商品价值的承担者不是知识的使用价值,而是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会随知识商品的独占性、领先性的丧失而丧失,所以知识商品的价值也会随知识商品的独占性、领先性的丧失而丧失。二是知识商品的生命周期决定着知识商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周期。知识商品的生命周期,即指知识商品的产出到其使用价值丧失所历经的时间。随着知识商品生命里程的推移,知识商品这一投入要素的价值如同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会逐渐转移到产出物中去,再通过产出物的出售获得相应的补偿。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品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不受自然垄断制约的商品生产的场合,比如工业,表现为在中等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在受自然垄断制约的商品生产的场合,比如农业,则表现为在劣等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去阐释知识商品价值的本质,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等于在界定知识商品的价值实体与价值尺度时可以照搬照抄上述观点。广义的知识商品生产包括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复制品生产两个环节。作为具有首创意义的且可以用作交换的人类的智力成果的原创性知识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便意味着人类认识水平已达到了由这一智力成果所体现的高度。由于智力成果本身所具有的使用的非排他性,所以,再进行与其相同的智力劳动就是无价值、无意义的。概言之,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

  既然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那么,便不存在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厂商间的竞争,故而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量不是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生产该知识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2].对此推论,笔者不敢苟同。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具有的惟一性,可能降低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厂商间的竞争强度,却不能消除这种竞争。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并不意味着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厂商也具有惟一性。不同的厂商完全有可能不约而同地进行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由此构成相互竞争的关系。所不同的是,该类竞争的结果不是使原创性知识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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