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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与价格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消耗平均化,而是那些先行获得专利保护的原创性知识产品得到社会认可,其消耗被视为有效消耗,其他厂商开发的同种产品则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其消耗被视为无效消耗。在这种情况下,先行获得专利保护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显然就是决定该种原创性知识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还应该看到,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具有的惟一性,虽然抑制了生产同种原创性知识商品厂商间的竞争,却使生产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同类原创性知识商品厂商间的竞争上升为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竞争的主要形式。具体说来,当一批功效相同但技术路线不同的原创性知识商品被同时推向市场时,因为该批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功效是相同的,所以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市场价格也应该是相同的。这样,便可能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那些实际生产耗费大于其市场价格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实现的价值会小于其实际生产耗费;二是那些实际生产耗费小于其市场价格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实现的价值会大于其实际生产耗费;三是那些实际生产耗费等于其市场价格的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实现的价值会等于其实际生产耗费。在利益驱动与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同类原创性知识商品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耗费便具有一种平均化趋势。

  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开发原创性知识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一观点出发,是否可得出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量应该是原创性知识商品价值的摊销额与生产复制品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增量的总和。在生产复制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既定的前提下,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

  价值的大小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的大小正相关。知识商品复制品的数量越多,单位复制品中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就越小,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就越小;反之,知识商品复制品的数量越少,单位复制品中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就越大,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量也就越大;知识商品复制品数量趋于无穷大,单位复制品中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值摊销额便趋近于零,原创性知识商品复制品的价值也就近乎由生产复制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三、知识商品价格的特殊规定性

  对同一事物考察的角度不同,所得到的价值判断也不同。对原创性知识商品考察的角度不同,得到的价值判断也不同。比如,从需求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判断;从供给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劳动价值判断。从需求与供给综合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交换价值判断。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原创性知识商品与任一其他商品的交换比率。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格,则是原创性知识商品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换比率。

  既然原创性知识商品具有惟一性,那么,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有效供给者必然具有惟一性,进而,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也必然具有垄断性。但这种垄断,不是一种完全垄断,而是一种非完全垄断。其原因在于,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有效供给者虽然是惟一的,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有效供给者却不是惟一的。围绕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同类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展开的有效供给者之间的竞争,无疑会不同程度地打破供给者对原创性知识商品价格的垄断,赋予原创性知识商品价格以非完全垄断价格的性质。

  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价格作为一种垄断价格,无疑会使其生产经营者在专利保护期内稳定地获得一笔超额利润。然而,原创性知识商品生产经营者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并不是原创性知识商品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的全部。在原创性知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原创性知识商品的拥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分割原创性知识商品的超额利润的关系,其分割比率则与原创性知识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过程密切相关[3].在商品市场上,尽管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的竞争都会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及其变动产生影响,但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及其变动具有主导性作用的仍然是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所以会产生对原创性知识商品的需求,是因为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使用能够给其带来超额利润,否则,他就会去使用那些无须付费,又无须承担任何风险的常规知识与常规技术,而不会去购买那些既要付费,又要承担风险的先进知识与先进技术。正因为如此,那些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知识产品才可能作为商品来交换。在正常情况下,原创性知识商品的供给者,占有的只能是原创性知识商品超额利润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被让渡给需求者。原创性知识商品的超额利润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分割比率,是由原创性知识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来决定的。当原创性知识商品供不应求时,其销售价格会高些,供给者占有超额利润的比率会大些;原创性知识商品供过于求时,其销售价格会低些,供给者占有超额利润的比率会小些。当原创性知识商品供求平衡时,原创性知识商品的超额利润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分割比率则会按照平均利润率原则来确定。

  知识产品使用的本身不具有排他性,但为了对知识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激励,确保知识生产者的支出获得相应的补偿,却有必要通过私有产权制度安排赋予那些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知识产品以使用的排他性[4],由此便产生了知识产品的先天共享性和知识商品的后天排他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知识商品使用权交易这一方式应运而生。在以知识商品的使用权作为交易对象的经济活动中,知识商品的生产者在继续保有知识商品所有权的同时,可以把知识商品的使用权出售给单个需求者,也可以把知识商品的使用权出售给多个需求者;可以把知识商品在法定保护期内的使用权一次性出售给需求者,也可以把知识商品在法定保护期内的使用权分期出售给需求者。知识商品使用权的出售方式不同,其出售价格也不相同。一般说来,使用权的让渡对象越多,让渡的期限越短,使用权的约束条件越苛刻,其价格就越低;反之,使用权的让渡对象越寡,让渡的期限越长,使用权的约束条件越宽松,其价格就越高。

  既然知识商品所有权的转让是知识商品全部权益的出售,知识商品使用权的转让是知识商品部分权益的出售,那么,知识商品所有权的价格就应该等于知识商品使用权价格的总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知识商品所有权价格与其使有权价格总和相等,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是知识商品所有权的购买者与知识商品使用权的购买者对知识要素单位产出的净收益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二是知识商品所有权的购买者与知识商品使用权的购买者对知识要素的总产出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由于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两个条件近乎不可能具备特别是不可能同时具备,知识商品所有权价格不等于知识商品使用权价格总和便成为常态,所以才有必要对所有权交易与使用权交易两种方式进行比较、权衡与优化选择。在进行二者的优化选择时,笔者认为,应主要考虑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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