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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政府、教区、宗教团体或社保机构的成员;2.执行法定任务的人;3.军队人员或其它执行法定军方事务的人;4.行使公共权利的人员;5.除前4类外,由于岗位原因而负责管理法律、金融事务或独立处理需要专门技术知识的任务的人,或主管这些事务的人。

  瑞典刑法第20章第2节规定,对收取、答应接受或索取贿赂和非正当报酬(与其职权相关)的雇员判受贿罪,处以罚款或最多2年的监禁。对离任和上任前收取、答应接受或索取贿赂和非正当报酬的雇员同样适用该条款。如果犯罪额较大,可处以最多6年的监禁。

  就商业贿赂而言,多存在于非政府部门之间,如企业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等,在对商业贿赂的判罚和量刑上采取与上同样的法规。在对这类贿赂案件的起诉问题上,瑞典刑法第17章第17节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受贿者既非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务员,亦非第20章第2节规定的雇员,那么公诉人只有当该受贿者的雇主或负责人报案时,或者案件涉及到公众利益时,才能提起公诉。”从此可见,瑞典对商业贿赂的法治态度相对于政府贿赂来说要宽松一些,在不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基本采取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原因可能是政府希望把有限的公诉力量更多地投入到反腐败和政府受贿案件上,另一方面,瑞典的商业贿赂案件微乎其微,尚不值得调用大量公诉资源。

  四、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知,瑞典并未针对商业贿赂做出专门的、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设立专门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机关和政府机构,但现实中却很少发生商业贿赂行为,这是为什么呢?其实,任何犯罪行为的产生都有着社会经济、文化和信仰等诸多方面的根源,这些根源是超越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之外的。有的国家虽然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了专门法规,却很难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原因是存在适合商业贿赂生长的环境和气候。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商业贿赂,就必须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手段,根治其赖以存在的环境。

  (一)设立专门监管体系,包括监察机构和专项法规,并保证其独立性。瑞典在世界上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1809年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监察员的产生来自议会选举,监察机构的运作资金直接来自议会拨款,从根本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保证了司法独立。因此,监察专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司法独立是瑞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成功之道。

  (二)实施“阳光政务”,使商业贿赂无生存空间。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之后受到许多国家的效仿。根据这项原则,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包括财务文件;瑞典公民还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这使得所有经济隐私都大白于天下,大大降低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也是瑞典的首创,这对于防范商业贿赂的产生也起到了很大作用。“阳光政务”是瑞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透明经济”,实行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减少寻租机会。瑞典十分盛行招标投标的制度,即使私人出售财产,也经常使用招标的方式,公平竞争的理念融入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而且,瑞典很早就实行了政企分开,经济资源的配置充分市场化、所有流程都是“透明”的,杜绝了暗箱操作,从根源上切断了商业贿赂的可能。

  (四)充分发挥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做到“全民监督”。在瑞典,反腐败和反贿赂不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且是全民关注的事情,媒体和民众都有很强的监督意识。瑞典奉行新闻自由,报纸、电视等媒体可以触及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有权对任何现象发表言论,并进行揭露和曝光。这使得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犯罪行为都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据瑞典国家反腐败办负责人Blomquist先生称,有很多贿赂案件的败露是源自媒体和民众的。正是这种“全民监督”的舆论和监督环境,扼杀了商业贿赂的产生。

  (五)树立正确的荣辱价值观,从思想本源上铲除商业贿赂之念。任何行为都起源于特定的思维,商业贿赂的产生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机会主义的消极思想是分不开的。与其事后监管治理,不如事前防微杜渐。要在企业和社会上树立以商业贿赂为耻,以诚信经营为荣,以投机取巧为耻,以公平竞争为荣的价值观,引导企业超越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初级目标,提倡“取财有道、用财有德”的经营哲学,从思想本源上铲除商业贿赂萌发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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