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循规—违规困境”
多重规则和“转规制度悖论”引发“循规—违规困境”。
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如果行为主体是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是旧体制之规,如果政府要求这类行为主体循市场经济之规,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原则,只拥有权力、垄断资源的行为主体其钱权交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反过来,如果行为主体是新体制下的主体,该循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
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呢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代表的是某些部门、行业垄断利益,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
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他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无疑。但实际生活中,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
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它是形式上的循规,本质上的违规,能满足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双重需要。因为假装遵循能保持计划秩序所需要的稳定秩序,在形式上体现了计划秩序“自下而上”的服从偏好;假装遵循——违规又是市场秩序冲破旧体制秩序通常采取的手段,它有时能瞒过计划秩序对市场秩序的“剿杀”。
违规正是通过“关系”秩序的保护而得以扩张的。中国违规现象的普遍化趋势说明了“关系”秩序的网络化。违规构成中国体制转轨秩序的基本特色。
【参考文献】
[1]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肯尼思·约瑟夫·阿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邓正来。法律与立法二元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6]唐寿宁。个人选择和投资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8]盛洪。中国的过渡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9]朱光华。过渡经济中的混合所有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