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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较少反映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的制度,容易移植过来并“移接”到我们现有的制度上,而相反的异质制度的接纳和融合则要困难得多。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由MPS变为SNA,会计制度的面向国际惯例的转变,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出台,等等,都来得比较顺利。但是,曾几何时,对于私营经济如何发展的问题,引进外资的问题,证券市场的问题,等等,掀起过不只一次的争论浪潮,其结果是延误了新的制度安排的时间。
引进和移植过来的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并最终获得一个本土化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在本土化过程中力图实现制度创新。制度的移植与植物移植不可同日而语,但都有一个“水土”的环境问题;与生物器官的移植也不一样,但也都有一个与相关部分的排斥一相融的关系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引进和移植制度类似一个植物嫁接上的“基因工程”。本土的特色像个基因,使得引进的制度发生某种变异而生成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引进制度的本土化由于这一原因,再加上操作上的原因,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比较简单的嫁接,尤其是作为工具理性的制度在本土条件上的安装和运作,如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以及我国将要实施的WTO规则。另一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引进的制度发生较大变异,但制度的形式是保留下来了。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视为西方股份制的简单移植,它是西方股份制的中国版,无论是股本结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还是“外围”的股票市场,都具有“中国特色”。在这里,股份制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迥然异于西方的产权制度和股票交易制度。对这种情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这正是本土化(中国化)的结果和形式,而另一种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或者说中国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合格”,充其量仅仅是披上了外国的衣服,身体还是中国的改良了的传统企业制度。笔者认为,引进制度必须本土化,但本土化过程也必须保持引进制度的主要本质点,惟其如此才能实现制度创新而避免换汤不换药的结局。 本土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新制度的发展过程,亦即由非正式制度安排过渡到正式制度安排。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股票交易制度,目前的式样不是最终的安排,也许是过渡性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都将得到改进,趋向“母本”。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不宜仅仅依据这一过渡性安排就得出“制度变异”的结论。事实也是如此,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本土化的西方产权制度,它的目标特点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这与西方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吻合的,之所以目前还没有“达标”,是因为它有自己的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成长过程,只有到了比较完善的时候,我们才能说本土化基本完成。同样,我国股市从建立到现在以及下一步的规范化、开放化,基本上是“压缩”地模拟了西方股票市场当初在西方自己本土的成长过程。制度不可能原封不动地从国外搬到国内,它不仅需要本土化,而且需要有自己的本土化的生成过程。
三、中国入世中的制度引进与变迁
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在内容上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在方式上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从来源上可分为制度的自主创新和制度的引进。中国通过改革引致的制度变迁,也是自创制度和引进制度两者的总结果,而不能仅仅归于外来制度在本土的移植。但另一方面,从改革与开放相互关联的逻辑的历史的相一致的角度看,制度引进对推动制度变迁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引进的制度,既包括“原产地”的正式规则,也包括在原产地呈现出的非正式规则,前者如股份制、竞争制度、政府调控制度等,后者如某些IT技术规则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与意识形态。引进制度对变迁的作用形式,有诱致性的,如竞争制度;也有强制性的,如证券交易制度。同时,在所有这些内容和形式上,都或多或少发生了本土化的变异,这些变异有的还将继续下去,其方向大体上和主要的是向引进制度的“原教旨”趋进。制度引进对制度变迁的作用,不仅为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及其绩效所证实,而且必将在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中国加入WTO是中国政府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的结果,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起点。在入世前,中国已经持续推进并逐步深化对外开放20多年,并以开放促进改革,但改革特别是开放是在外部约束较小的情况下相对“自主”地进行的。加入WTO后,中国要遵循WTO的宗旨和原则,适应WTO的各项制度和规则。这就必然对我国的制度转轨提出新的更高的而且是迫切的要求,也必然促使我们比过去更多地引进制度,这一切,也就给中国的制度变迁提供了更大的动力。
中国入世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各种制度安排已经符合WTO的标准, 而仅仅是表明我们有资格有能力在相关法律约束和时间约束下实现WTO 所要求的制度安排。从总体上说,WTO规则对我们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我们必须接纳它,或者说引进和移植它,这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引进WTO 制度和规则因我们现有的“初始制度”的不同状态而分为三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一是按照WTO的基本原则, 完善我们已经启动的改革和开放措施,使之形成正式的制度安排。我们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离WTO 所隐含的对政府行为的要求,如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行为的法律化、规范化等,还有很大的距离。我国的外贸体制、外汇体制改革,无疑将继续深入下去,而且将按照WTO的规则和要求进行。二是按照WTO规则的要求,修改我们现行的法律和规定,部分法律规定还得废除。目前进行的修改清理法规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着眼于为入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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