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技术保护问题不仅涉及版权的防止非法拷贝问题, 而且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保密与安全息息相关。全面禁止任何未经授权或许可的破坏、解除、规避信息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 且按侵犯处理; 窃取商业秘密的, 按侵犯商业秘密处理; 窍取国家或军事机密, 则按相应的军法处置。同时, 建立一套数字化作品登记管理制度, 组成数字信息中心来集中管理著作权是很必要的。但无论知识与载体形式怎样变化, 图书馆存贮、传播、提供利用知识信息这一宗旨不会改变。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研究, 将会紧紧围绕这一宗旨而继续深入下去。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 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 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 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 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 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 深圳图书馆王大可副馆长指出,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 解决版权的主要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1) 合理使用和尽量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如“提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条款, 以及类似“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集的资料是合法的”等条目。依照有关规定, 合理确定版权限制范围, 充分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
(2) 促进版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图书馆的运作,网上的一切活动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进行, 而现行法律应在适应社会发展中不断做出调整, 数字图书馆的运作也将会在完成自身的目标中不断推动版权立法, 使之更加完善。
(3) 图书馆作为知识媒体的传播与提供单位, 也可以对知识加以重新组织后按读者的需求提供。
(4) 采取相应措施, 对版权管理予以控制, 如在网上建立使用收费制度, 即用户使用某些数字资源需支付适当的费用, 以作为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
(5) 当前国外有一种比较时髦的作法, 是在因特网上出版电子刊物。在美国, 一些图书馆已经联合起来, 建立一种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组织, 以帮助和支持作者们在网络下出版电子刊物, 并直接向读者提供利用。
(6) 从技术上着手, 保护版权。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 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 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防止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 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④建立认证制度, 从而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 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辽宁省图书馆李东来副馆长认为,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 在使用别人作品时, 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权。
(1) 复制权。这里指将作品数字化转换的权利, 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以及允许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
(2) 发行权。将作品在网络上传输视为对作品发行的国家, 比如在美国, 我们如果要将他们国家公民的作品上网传输, 应取得此项授权。
(3) 演绎权。如果图书馆要对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改编等制作成数据库或多媒体作品, 也应取得相应授权。
(4) 传播权。不管网络传输究竟是被视为与广播相类似的行为还是单独的传输行为, 都应取得授权。由此可见, 需要取得版权许可的数量是极大的, 而实际中如何运作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他还指出, 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可以优先考虑对版权法不予保护的文献信息资源、已超出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以及图书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例如: 编制法律法规数据库、将有馆藏特色的古籍文献和本馆创作的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以数字形式保存等。这样做可以不必担心陷入法律纠纷中, 以集中精力积累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的经验。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图书馆的概念, 让更多的公众能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类文明成果, 如果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库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实质部分”或“非主要部分”来建立的话, 那么,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 先期投入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现实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因此,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公有领域”和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 而应积极关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权及如何使这种授权对图书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真正将馆藏资源充分发掘出来。
另外也有一些专家指出,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虽在1998 年2 月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 即使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建立起来, 也只能解决法定许可的付酬收转问题, 如何解决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在我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