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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管理机构还不完善时, 数字图书馆只能考虑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 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图书馆有公益服务的角色, 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 而这一支持中的相当一部分应用于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2) 以向社会发布启事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在目前来看, 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 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 根据作品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3) 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代理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在不断扩大, 他们可以代表会员的利益, 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避免侵权发生, 那么, 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 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 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合理利用。针对数字图书馆今后可能扮演的将是公益事业与有偿服务双重角色, 其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著作权声明及许可使用合同来进行。
因此, 版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 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平衡, 以促进作品的正常传播, 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进步, 而决不是苛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图书馆基本是作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 数字图书馆的先行者们会强烈地感到版权法的种种规定与他们雄心勃勃的远大抱负相距甚远, 然而, 一但规模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 不遗余力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将成为每一个图书馆的自觉行为。这就是版权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功能。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或扩充相关的法律,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无论是国家图书馆, 还是组织和参与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其它机构, 都没有任何权力拥有这一系列收藏的版权。因而未来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将同样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难题, 既要使资源库的收藏真正达到开放和共享, 又要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此各国均采取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如美国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 首先在制作数字收藏之前先期解决好版权问题, 如有版权方面的限制, 则将有关说明放在该收藏的索引、检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项目中, 在用户检索、使用过程中随时提醒用户注意。我国国家图书馆对已上网的中文全文图书的版权问题, 也早有准备, 一是在技术上采取措施, 使读者只能浏览, 无法下载; 二是在该部分信息的首页发出通告, 若书的作者认为网站对自己的书构成了侵权, 可通知国家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但上网至今, 拿走者没有, 拿来要求上网者却络绎不绝。
国家图书馆的这种倾向于读者的作法, 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相比之下, 美国的作法和有关法律, 更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已成为一种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尽快修改和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同时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宗英, 等. 数字图书馆研究.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0(1) 2.李东来. 数字化图书馆的选择与实施.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1999 (3) 3.肖 珑. 美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项目的进展. 情报学报,1998 (3) 4.邱均平, 等. 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0 (4) 5.杨向明121 世纪图书馆发展的方向——数字图书馆. 图书馆, 1997 (1) 6.杨向明著. 数字图书馆概论. 北京: 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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