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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那种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这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的“外部收益”性,而政府确立面向市场化的改革后使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成为可能,非政府主体自发恢复被政府剔除于制度供给之外的商业信用制度,进而影响政府的制度供给,迫使政府最终设立发展商业信用的制度装置,促成商业信用制度实现诱致性变迁。

关键词:改革开放  商业信用  诱致性  制度变迁
 
 
 
1949—1955年商业信用制度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1955年起我国取消了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一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后逐渐恢复了商业信用,商业信用制度发生了第二次制度变迁。改革开放以来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有两个特征:它是在“外部收益”诱致下发生的,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而不是非政府主体自由、自我实施的,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发生的完全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本文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之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②诱致性制度变迁有盈利性、自发性、渐进性的特点。③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D·C.诺斯、v·w·拉坦以及林毅夫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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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本文是笔者承担的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B类项目《商业信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一一中国商业信用(1949—2000)研究》的阶段成果。本文写作得到董志凯研究员的指导,也得到武力研究员、赵农博士的帮助,谨致谢忱。
  ②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③  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D·C·诺斯从成本与收益方面提出了制度创新理论。诺斯认为,因为存在外部收益,诱使人们去努力改变他们的制度安排,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外部收益”又称为“外部利润”,即在现有的经济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利润。“外部收益”主要来自四个方面: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及交易费用,人们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将外部性内在化,降低风险,从交易费用中获益,以及进行收入再分配,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政府的安排都将被创新。①D·C.诺斯创立了一个诱制性制度创新的模型:(1)假定制度处于一种初始均衡;(2)由于上述“外部收益”的存在,使某些人的收入增加成为可能,但现存的制度安排阻止其“外部收益”的实现;(3)受影响的当事人组成初级行动团体,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都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②;(4)初级行动团体对次级行动团体施加影响(次级行动团体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取得“外部收益”的决策单位);(5)产生新的制度装置(制度装置就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6)实现制度变迁,系统复归均衡。③V·w·拉坦从制度的需求与制度变迁的供给角度,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的发生既有制度需求方面的因素,又有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的原因。从制度需求方面看,制度变迁是因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至的,这种制度绩效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从制度变迁供给方面看,制度变迁是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的结果。拉坦认为,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以下述逻辑导致制度变迁:(1)技术变迁释放出新的收人流,这是引起制度变迁需求的重要原因;(2)对新收人流进行分割,将导致效率收益提高,这将进一步对制度变迁产生激励;(3)技术进步还可能调动个人对其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积极性、为实现新收人流的分割而重新确定产权的积极性、以及为确定产权而组织和引进集体行动的积极性;(4)集体行动,推动制度变迁。拉坦还认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与技术变迁的供给相似,正如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④林毅夫认为,一种制度之所以从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其条件是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在制度模型中,最有效的制度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诱致性制度变迁发生的前提是,必须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即制度变迁源于制度非均衡。假定某个时点的制度结构是均衡的,有四个原因可以导致制度非均衡:(1)制度选择集合改变;(2)技术改变;(3)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4)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当存在制度不均衡时,制度变迁的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⑤但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否发生,主要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较。
    上述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制度变迁起因的解释,虽各有千秋,但又有相通之处,其相同的理论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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