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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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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①“增量改革”使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与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逐渐由单一公有制结构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② 上述情况表明,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已发生了渐进式变革。 (二)经济制度结构向市场化变革 当政府确立了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后,原先的计划经济制度结构已不能满足政府的制度需求,政府需要建立适应市场化进程的制度结构。政府仍是制度需求者与制度供给者二位一体,政府陆续调整各种制度安排的供给,推动计划经济制度结构逐渐向市场化的经济制度结构演化。 20世纪80年代初政府为了引入市场机制,供给了一项市场化配置资源的特殊制度安排,即实行价格和其他方面的“双轨制”。“双轨制”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有经济转向市场化运作,开辟了发展空间。但是,“双轨制”与计划性的制度安排同处于一个经济制度结构之中,其功能相互冲突,加剧了制度结构的不均衡。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政府在资源配置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商品价格制度、商品流通制度、金融制度等制度安排方面,大幅度取消了计划性制度安排,增加了适应市场化变革的制度安排。市场化改革使经济制度结构逐渐向市场化变革。作为经济制度结构中的一项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正是政府为推进经济制度结构向市场化变革,而将其纳入自己的制度供给集合中的。 (三)商业信用导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 1.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的外部收益性。商业信用主要有促成商品交易、便利结算与短期融资的功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对国有企业存在外部收益。 其一,商业信用可以满足企业对紧缺商品的需求。计划经济是短缺经济,短缺经济造成某些商品供不应求。在国家实行计划供给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得到或者得不到足够的紧缺商品。如果企业采取预付货款商业信用方式与对方进行交易,就有可能绕开国家计划管理,满足自己对这种紧缺商品的需求。其二,商业信用有助于推销积压产品,完成国家“计划”。计划经济体制不仅经常出现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还常常产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某些产品严重积压。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商业、物资部门也不太愿意因过量收购积压产品 ------------------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10,41、49,52页。② 刘仲藜主编:《奠基一一新中国经济五十年》,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333页。 而大量占压流动资金。如果生产企业运用赊销等商业信用手段,允许商业、物资等企业先收购产品后延期付款,就有可能将积压产品销售出去,从而“完成”国家计划。其三,商业信用可以增加企业的可用资金。对于赊购企业来说,虽然买下对方销路不畅的商品,资金回笼时间较长,但因延期付款,等于得到一笔短期贷款,无异于增加了自己可利用的资金。对于预收货款企业而言,得到预收货款等于得到一笔自由使用的资金。其四,商业信用可以为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创造条件。为鼓励企业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国家曾设立了一项激励制度安排,即企业对工资、奖金的发放和利润提留取决企业是否在本期内实现“销售额”。如果按照钱货两清的规定销售商品,势必限制自己产品的销售总额。但如果企业进行商业信用销售,只要产品已经发出,就算企业已发生了“销售”,有了“销售”企业就可以动用企业现有的资金或者有资格向银行借款发工资、发奖金、提福利、提留利润,满足企业“内部人”的利益。其五,商业信用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银行体制转轨时期,国有银行在分配贷款指标的时候,强调“企业的产品有市场”这一政策标准。对企业而言,只要能够“发货”,无论是否收到货款,企业都可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拥有市场,以此作为申请贷款的理由获得银行更多贷款。① 2.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的开端。正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制度可以带来外部收益,所以,尽管政府实施了禁止、取消商业信用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但是非政府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政府强制力有所减缓时,仍然暗中运用商业信用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除国家批准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邮电部门预收报刊费、民航部门预收航测费等类型的商业信用可以存在外,国有工商企业之间还发生了大量的被政府禁止的商业信用,说明了商业信用制度外部收益性对非政府主体的强大诱使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工商企业之间主要运用预收预付货款、定金等商业信用,谋取外部利益。如1958年末商业系统中非商品占用资金为21 939万元,其中预付货款为6 245万元,预购定金为1 857万元,预付预购货款、定金合计为8 102万元,占21 939万元非商品资金占用的36.9%。②.上世纪60年代国有工商企业间预收预付货款、定金的商业信用仍有发展,如1962年河南省商业企业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余额为61 895万元,其中预付货款为22 439万元,预付定金为11 487万元,合计为33 926万元,占61 895万元的54。9%。③20世纪70年代,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企业之间的预收预付货款、定金也很普遍,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1976年全国商业企业普遍发生的赊销及预收预付货款总额达28 430万元,赊销、预付货款占不合规定资金占用总额的13.1%。④ 计划经济时期,工商企业还使用拖欠货款的商业信用方式获得外部利益。上世纪60年代初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被人拖欠的货款约有29.8亿元,拖欠别人的货款约有18.3亿元。⑤1976年底全国34 815户国营工业被基建单位拖欠的货款达到37 278万元,占被挤占挪用流动资金322 779万元的11.6%。⑥截止1979年6月底,全国基建单位还拖欠国内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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