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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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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贴现等违规行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出《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以纠正某些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无理拒付、片面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等违规行为。表明改革开放后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诱致性变迁是在政府主导下发生的。 三、阻碍商业信用发展的制度性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虽然发生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商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制度结构,进一步发展还有不少障碍因素。第一,商业信用制度结构中,各项相关的制度安排还有待建立和完善;第二,商业信用的发展受到路径依赖制约。 (一)商业信用制度的相关制度安排供给滞后 信用制度结构是银行信用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安排、国家(或财政)信用制度安排等制度安排的总和。信用制度也可以视为征信制度、授(受)信制度、债权债务清偿制度、违约惩罚制度等制度安排的总和。商业信用制度就是“嵌在”信用制度结构中的一项制度安排。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不仅取决于该项制度安排是否满足制度需求,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他们功能的完善程度。①商业信用制度作为信用制度结构中的一项制度安排,能否发挥效率要受到银行信用制度、国家信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安排层面的制约,还要受到征信制度、授(受)信制度、债权债务清偿制度、违约惩罚制度等制度安排层面的制约,而且商业信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也要受到这些相关制度安排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与发展,就存在上述相关制度安排供给滞后的障碍。 1.银行票据业务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银行信用制度是与商业信用制度最为密切的制度安排,商业信用制度的正常运行离不开银行信用制度的参与,特别是票据化的商业信用更是依托于银行信用制度来运转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需要借助于银行的贴现、再贴现操作来 ----------------------------- ①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前引书,第260页: 完成。银行承兑汇票则更需要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才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中间背书、转让、流通。在一定意义上说,银行信用制度的票据业务功能是否健全完善,决定了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能否规范发展,决定了商业票据市场能否扩展。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银行仍然垄断我国的金融市场,国有银行经营体制改革缓慢,票据业务发展滞后,票据业务操作不规范不健全,制约了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后,国有银行系统一是对票据业务不熟悉,二是在观念上仍将票据业务作为控制企业资金流动的手段,因而对商业票据业务设置了许多限制措施,如限定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数额及使用范围,不准流通转让等,致使企业不愿意使用商业信用票据,票据化商业信用制度裹足不前。1988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了不准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的规定,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将商业汇票作为企业结算货款的工具而全面推广,推动了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但在开办商业票据业务中,某些分支银行的票据业务操作不规范,如违反规定帮助企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以套取资金、对已承兑的汇票随意宣布无效或到期拒绝支付等等,致使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偏离规范化轨道。到1998年商业票据市场已获得长足进展,但某些国有银行开办商业票据业务仍然不规范,如不遵守结算纪律,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拖延付款或无理拒付;对承兑分支行的授权过于集中,不便于企业申请承兑;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有些银行或过量承兑,或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有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银行资金被大笔套取,等等。银行非规范性经营票据业务,影响了商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2.征信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单一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政企不分,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则对企业之间发生信用关系承担信用担保人的责任。换句话说,企业间发生的信用问题最后都可以由政府信用来作保,政府可以通过减免债务、给予亏损补贴等方式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在政府信用作保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商业信用关系不考虑征信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成份多元化,除国有经济外,个体、私营、“三资”经济等非国有经济逐渐壮大,这些非国有经济不在政府信用担保范围内。而且,随着国营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政府信用开始退出企业并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不守信用,恶意拖欠货款,甚至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企业征信需求日益突现出来,在外贸方面这种状况更为严重。中国对外贸易大幅增长后,一些不法外商利用国有企业征信制度的漏洞,大量拖欠外贸企业的货款,严重损害外贸企业的利益。为减少与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计算中心开始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中国外贸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但是,政府迟迟未能供给关于国内企业的征信制度安排。1992年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征信活动的公司一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到上世纪末,从事国内企业资信调查的企业有三类:一是中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约有40家;二是政府部门如对外经济贸易部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国家工商管理系统及各专业银行系统的资信调查机构;三是进人中国的外资征信公司,如美国的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 Ine.)等。①中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与政府部门资信调查机构处于各自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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