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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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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战状态,提供的征信服务也极为有限。进入21世纪后,社会信 ----------------------- ① 国家经贸委:《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一理论、实践、政策、借鉴》,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4—65页。 用体系建设方才引起各级政府关注,上海市1999年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1年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北京市2001年7月5日开通了红盾315网站;2001年8月甘肃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2002年5月深圳市也筹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但从全国而言,统一、高效的征信制度建设尚未取得大的进展。究其原因,诚如吴承明先生所言:“征信事业之发展,有赖于二项先决条件,一为工商财务报告之公开,一为银行界交换信用情报之通行。……财务报告为信用分析之最主要根据,信用交换则为征信事业之道德基础。”①这两项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均不成熟或完善。征信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使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因不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而不愿意接受他人的商业信用票据,同样,别人也不愿接受自己签发商业票据,企业签发、接受商业票据规模受到限制。银行承兑汇票因为有银行信用作保证,企业较乐意使用,但因为征倌制度不健全,银行又不乐意扩大承兑业务。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最不受欢迎。因为征信制度滞后,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更大风险,在商业信用市场上最受冷落,以致目前只占商业票据市场的微小比例,商业票据市场结构也因之呈现畸形状态。 3.违约惩罚制度安排的供给滞后。一国商业信用制度能否健全有效,还决定于是否建立了配套的违约惩罚制度安排。惩罚机制是商业信用制度正常运转的保证,违约惩罚制度安排供给滞后则会导致商业信用制度运转阻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就受到违约惩罚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有些企业之所以敢于不讲信用,不守合同,恶意拖欠,甚至诈骗犯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约惩罚制度不健全。在市场经济中,对于违约企业的惩罚除法律制裁外,最为严厉的处罚是堵塞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机会。阻止沾有信用污点的企业再从事违约商业活动,不仅要靠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以惩罚甚至取缔其经营资格,更主要的是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共同实施惩罚,即拒绝再次与违约企业发生商业往来。但是,目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惩罚制度安排来看,工商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于违法企业的惩罚过于轻微,以致违法者违法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从市场参与者对违法、违约者的惩罚来看,则存在“惩罚者缺位”问题,即市场参与者无法对沾有信用污点的企业或个人实施处罚。“惩罚者缺位”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征信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有关,因为征信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场参与者无法知道谁是沾有信用污点者,或者说市场参与者知道谁是沾有信用污点者的成本极高,从而影响其在征信方面的支出。违约惩罚制度安排的滞后,不履行债务合约的行为就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财产权(包括债权)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结果违约方、债务方得益,而守约方、债权方反倒受损,商业信用不可能正常展开。另外,守信行为得不到足够的奖励时,企业(当事人)的守信收益会小于社会的守信收益,而失信行为得不到必要的惩罚时,企业(当事人)的失信成本小于社会的失信成本,持续下去就会产生商业信用市场运行的“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②商业信用运行“市场失败”的结果导致社会商品交易中商业信用交易萎缩,信用制度发展迟缓。 (二)商业信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当人们洗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得到优化;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业信用制度的变迁,也面临路径依赖问题,这种路径依赖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政府信用担保的路径依赖以及传统的挂帐式、口头式商业信用方式的路径依赖。 --------------------- ① 吴承明:《近代征信事业之发展》,载《中央银行月报》新2卷第9期,1947年上海版。② 于立等:《信用、信息与规制一一守信、失信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6期。 1.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中国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制度的供给与变迁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中国商业信用的制度变迁走的是政府主导型道路,这一路径依赖正在影响、而且还将影响商业信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商业信用制度变迁中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性,应客观地全面地看待,不可片面否定。政府主导作用有助于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建立,有助于推进诱致性商业信用制度变迁的发展,有助于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但是,政府主导商业信用制度变迁又存在很多弊端。政府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剔除某些对非政府主体有益的制度安排;可能过度干预商业信用市场的发展,形成市场发展的畸形;可能企图运用以前惯用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商场问题,造成计划管理方式的复归;政府还可能因为官僚主义而相互推诿,不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商业信用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市场,商业信用的进一步发展既需要政府主导,又必须防止政府“越位”干预。 2.政府信用担保的路径依赖。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的一切交易活动都由政府信用作担保。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虽然经过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放权让利改革,90年代初至今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但是,产权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仍旧属于国家所有,那么,政府信用的担保作用虽然有所减弱,但不可能完全退出。商业信用发生的主体是国有企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仍贯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之中。 &n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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