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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的分期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5页。

 

经济成分”,也可以指“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苏联,十月革命的性质是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社会主义经济形态都是在十月革命后产生的,即同时出现。因此,把十月革命后的经济史,称为“社会主义经济史”,这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含义,无论是指“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还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均无不可,都符合历史实际。我国则不然。我国革命的特点,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是文章的上篇与下篇的关系,二者直接衔接;在民主革命阶段,又是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从农村发展到城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割据的地区,建立了新民主主义政权和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中包括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公营经济和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合作社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从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过渡到社会主义经济形态。我同意柳随年等同志的表述:1956年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表明我国已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变为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史》第147页)根据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具体情况,周秀鸾同志曾提出:“研究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所以会遇到这个问题,是由于中国革命和中国经济发展有其特殊性”。“在根据地产生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其中包括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而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则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当我们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发展史时,当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开始;当我们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时,就不能不从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因素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人手。”①这个意见是值得重视的。1840年以后的中国经济史若按经济形态划分,可以分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史,新民主主义经济史,社会主义经济史。(有人认为还应列上殖民地地区的经济形态)“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史”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一词的内容,若指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似乎应从土地革命时期写起;若指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似乎应从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写起。

    第二种意见,主张称这门学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将1949年lO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经济历史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名实相符,不可能出现异议。相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史”一词,这个名称的内涵要宽一些。用此命名书籍或课程时,其内容理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各种经济发展过程。同时,按此体例,1949年10月l日以前的中国经济史,似乎要称为《中华民国经济史》、《清朝经济史》……等等。若把1840~1949年9月的中国经济发展过程称为“中国近代经济史”,而将1949年lO月以后的经济过程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显然是体例不一致。

第三种意见是:称为“中国现代经济史”,问题在于“中国现代’一词的具体含义。对中国的“近代”指的是哪个时期,“现代”指的是哪一个时期,这个问题我在195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举行的“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讨论会”上发言时提出:“近代”的内涵应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具体时间是1840~1949年9月;“现代”的内涵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具体时间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年代。②这个意见当即得到与会者林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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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读(必须注意经济工作)和(我们的经济政策)》,载《江汉论坛》1984年第5 期,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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