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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新制定的《交易所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买卖有价证券,或买卖同种物品之交易所,每一区域以设立一所为限”。按照这个规定,中国证券市场最主要所在地——上海,由于存在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两个交易所,应按照该法第55条的规定:“现存之交易所如在同一区域内有同种营业者两所以上时,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以内合并”。否则,将遭到“不依前项规定合并者,统以本法施行后满三年为限,限满解散,不得续展”的处分(参见上海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300页)。三年期限原应到1932年,但恰逢1932年爆发“一·二八”淞沪抗战,遂延至1933年解决。经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和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磋商,取得协议,并经两所股东会议通过,决定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证券部于1933年5月31日停止营业,合并到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同时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进行改组,在原有资本12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资本180万元,总额定为300万元。经纪人名额由55人增加至80人。营业场所迁入汉口路422号新修的7层大楼(一楼大厅可容纳5000人进行交易)。从1933年6月1日起,上海地区所有的证券交易,统由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一家办理,这样,上海一地存在两家交易所经营证券业的局面就此结束(参见中支那振兴株式会社调查课《上海华商证券业概况》,昭和16年版,第3页;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08、709页)。从这些史料记载看,这里的登记时间为1933年2月,应该是在这段期间内重新登记后留下的记录。
第一个印章的文字从右至左排列,具体内容为:“本公司资本总额原为人民币壹佰亿元,经一九五○年五月十六日股东临时会决议,调整为人民币三百六十亿元,即每一老股合新股三点六股”。
第二个长方形蓝色印章中的文字改为从左至右排列,具体内容为:“本公司资本总额经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九日股东临时会决议调整为人民币五百肆十亿元,每一老股合新股五点四股”。
从这两个长方形蓝色文字印章的文字中,笔者认为至少反映出两点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解放初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解放前经营顺利的这家大型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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