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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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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兼职”教师并不是新鲜事物,在欧、美、日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发展早已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对诸如兼职的时间,各方利益的分配等都有了相应地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完善。据资料显示美国各大学的“兼职”教师数量近几年来一直保持在教师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个别大学有的甚至达到了百分之六十至七十。①而在我国由于旧有的人事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僵化,基本上各大学的教师都是在种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除非政府行为,否则大家都是各扫门前雪。 随着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人才流动不畅的坚冰已经被打破,“兼职”教师从开始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到现在的“映阶碧草自成春”已经发展得极为普通,可由于旧有的体制被打破后,新的体制和法律法规尚未全面的建立和完善起来,而专门针对“兼职”教师的法规尽管已有一些呼吁,但至今仍是“只闻楼梯响,未见人下来”所以我国当前教师“兼职”活动的脚印仍是有一些凌乱和无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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