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所用的水稻亩产例子亦嫌少,且皆不甚高,而得出的平均值仅2.21石,尚不到全国水稻平均亩产2.25石之数。[3](P15)鉴于四川(特别是盆地)较好的生产条件和清代移民的勤劳品格,一般不至于如此。
20世纪50年代,李文治曾收集到晚清全国主要省区的水稻亩产数据共12个。现从中选取若干例子,略作比较:

同治十三(1874)年六月下旬,吴焘路经德阳,得知当地稻谷亩产量,并将其与长江下游地区作过对比:是时苏州、松江、镇江,上等田亩产稻谷3~4石,不及德阳等地。德阳县的稻谷亩产高于李文治所收集到的四川省外任何地区之数。而一般来说,整个成都平原(和一些条件较好的丘陵区)的水稻亩产皆可能达到(或接近)德阳县的水平。
据光绪《彭县志》卷3,该县上田每亩产米1.2市石,中田1市石,下田0.8~0.9市石,按当地每市斗折官斗2斗计,就是1.6~2.4石。按官定“一米二谷”的比例折算成谷,以仓斗计,则上田可至4.8石,中田4石,下田可至3.2石。遇上丰年,亩产更高一些。上田收2.6~2.7石,下田2石左右;以官斗计,上田5.2~5.4石,下田3.2~3.6石。该县周姓老农,精于农事,每亩产米达1.5~1.6市石,乃至1.7~1.8市石,折合成稻谷并以仓斗计,是为6~7.2石。[4](p87)该亩产量,已达到并略微超过德阳县的数据。
再如道光年间,新都县有一份学田120亩,年租171.3石①,平均亩租1.429石,若以额租一倍计产,当为2.856石。新都与彭县同属成都平原,两县接壤,习俗相近,皆以市斗计量,故此数若以仓斗计,应为5.712石。且另有资料称,新都县引都江堰水以行灌溉的稻田,“其收皆二钟”②。有学者确认:2钟已达6石多[5]。这120亩学田,平均亩产5石多,是不难办到的。
早在康熙年间,四川盆地“小民之家,有种数斗而获数十石者,有种二三石而获数百石者”③。雍正十一年(1773)十月,粤督鄂必达在给皇帝的密折中说:“粤东民人人川成家甚众,”因为“川省膏腴,每田种一石,可收谷百余石”④。这两条材料所指的,很可能是成都平原的情况。收、种之比达100,则产量一定很高。但到底亩产多少,却是疑问,暂设为X。只要找到收、种比例与亩产之间相对应的数量关系,就能够算出X的值。
何炳棣曾经遗憾地写到:“四川和湖南、云南、贵州等省份一样,完全缺少折亩的参考资料,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开发相当晚,土地统计不是以亩为基点,而是以对播种或收获的面积作粗略的估计为基础。”[6](P136)这种现象往往构成学术界研究亩产量的障碍。即使略有蛛丝马迹,亦未可轻易放弃。在川西地区,万幸有一点零散的资料,朦胧着亩产与收种比例之间的关系。
关于清代川西高原的土地生产效率,只可参考民国年间的一些调查材料。虽然这些调查进行的时间稍晚,但该地区在清代的生产技术水平不会与民国时期发生大的变化。作物的收获量与种籽之比,在水桥子为3~4,长春坝平均为5,郭卞为6,大寨为10,暇拉沱为7~15,道孚平均为10,甘孜为10~15。⑤今取中间数9。而嘉庆前后,川西北羌、藏地区,青稞、小麦亩产一般为50千克左右。[7](P226)
这样,结合上面提出的条件,则有9:50=100:X。解之得:X≈556。清初四川田地失耕,草木腐朽,地力得到休养,提高了肥力;加上康雍之时,移民的开创精神转化成巨大的生产力,他们勤于耕作,善于种田,盆地内个别地方水稻亩产达到或超过500千克,未必完全是夸张其辞。但是,为了审慎起见,姑且将其折半计为278千克/市亩。
象上述德阳、彭县、新都等地这样比较清楚的记载,实为凤毛麟角。不过,差强人意的是,通过租谷与亩产的关系,亦可找到接近稻谷亩产的一条曲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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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道光《新都县志》卷2。
② 民国《新都县志》第2编。
③ 民国《遂宁县志》卷7。
④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2辑。
⑤ 郑象铣《西康高原区之农业与移殖》,见《边政公论》第2卷第11期。按,水桥子等7个地方,在今甘孜州境内。
以上12个亩产数据可分为两组:第1~6号为成都平原组,第7~12号为四川盆地一丘陵组。上述彭县、新都县的水稻计量。在成都平原是极有代表性的。换言之,该平原区稻谷应当皆以仓斗计,故第1~6号亩产数字加倍。在第二组数据中,第9号达6石多,计量应是仓斗①,第8、10、11号之计量亦极可能与之相同。第7、12号则全在两可之间,为保守起见,不作折算,权且认其为仓斗。
关于当时收租额与亩产量之间的数量关系,亦值得重新加以考虑。以前很长一段时期,学术界习惯于采用对半租来进行有关统计分析。的确,地租额有时达到甚至超过产量的50%,但在清代大部分阶段的正常情况下,对半租是偏高的估计。②
道光年问,忠州书院有9块田的稻谷总产与租谷额有明确记载。

以上12个亩产数据可分为两组:第1~6号为成都平原组,第7~12号为四川盆地一丘陵组。上述彭县、新都县的水稻计量。在成都平原是极有代表性的。换言之,该平原区稻谷应当皆以仓斗计,故第1~6号亩产数字加倍。在第二组数据中,第9号达6石多,计量应是仓斗①,第8、10、11号之计量亦极可能与之相同。第7、12号则全在两可之间,为保守起见,不作折算,权且认其为仓斗。
关于当时收租额与亩产量之间的数量关系,亦值得重新加以考虑。以前很长一段时期,学术界习惯于采用对半租来进行有关统计分析。的确,地租额有时达到甚至超过产量的50%,但在清代大部分阶段的正常情况下,对半租是偏高的估计。②
道光年问,忠州书院有9块田的稻谷总产与租谷额有明确记载。

上列30个数据出现的地点,明显集中在四川盆地的平原—丘陵区。它们可按清前、中、后期,初步划分为三组。第1~5号为前期,第6~12号为中期,第13~30号为后期。后期资料较多,咸丰朝历时不长,数据暂缺,但对于粗略分析不会影响很大。前期没有明确属于顺治朝的数据,好在有第1号可勉强作为代表。最令人遗憾的是,乾隆时期长达60年,四川尚无水稻亩产资料出现——也许因为当时四川农业兴盛,人们通常不容易想到粮食会成什么问题,也懒于去关心此事,更不用说调查产量了。乾隆紧随雍正之后,而步嘉庆之前。就粮食产量的一般情形来说,雍正时期与乾隆前期、乾隆后期与嘉庆前期,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又,第1号数据也可能携带着乾隆时期的信息。且嘉、道两朝在表内未完全分开。出于这些考虑,故略微注意三个时期前后勾连,不作截然的、绝对的划分。具体而言,前期(顺康雍三朝92年)仍为第1~5号,后期(道咸同光宣90年)仍为第13—30号。但中期(乾嘉两朝85年)的前后两段稍作延伸,即为第5~13号,再加上第1号。各期数据加权平均,得到清代四川盆地平原—丘陵区水稻亩产为:前期4.382石,中期4.656石,后期4.351石。上表30个数据加权平均,得到整个清代四川盆地平原一丘陵区水稻亩产的平均值为4.379石。
至于双季稻,只在川南少数地方出产,对全省影响甚微,故略而不计。
(三)粮食亩产
在基本解决水稻亩产问题之后,就应当转入旱地粮食作物的产量方面,以求得粮食亩产。
四川普通早粮的亩产记载寥寥无几,万难据以直接着手考察全省情况,只好退而求其次,采用间接的测算方法。江南地区春花亩产量折合成稻谷,通常为秋季亩产的一半左右[8]。从民国初年全国各省小麦产量来看,四川与苏、鄂、徽俱名列产量最高的省份之中[9],相互差别不大;且四川盆地平原与大多数丘陵区的复种程度并不逊于江南,故一般小春作物亩产量折合成稻谷时,基本上可以按照江南的标准。但清代四川盆地的冬水田面积较大,粗略估计为稻田的50%,水旱两季田亦为50%。故小春粮食平均可折合稻谷1.095石。宁可等认为,可以将全国水田旱作亩产从低估计为1.1石左右[10]。因此,这里的1.095石,诚不为高。
设水稻亩产为a,四川盆地之平原一丘陵区粮食亩产为b,则有公式b=a×25%+(a+a×25%)×25%+a×50%×50%=0.8125a。
结合前面的数据,四川盆地之平原—丘陵区粮食平均亩产为b=0.8125×4.379≈3.558石/清亩,约合270.03千克/市亩;前期为b1=0.8125×4.382≈3.560石/清亩,约合270.21千克/市亩;中期为 b2=0.8125×4.656≈3.783石/清亩,约合287.10千克/市亩;后期为b3=0.8125×4.351≈3.535石/清亩,约合268.29千克/市亩。
盆地周围山区的水稻亩产,记载极为罕见。民国时期的广元县,“大抵类占谷每亩可刈净谷一石三四斗,白谷止一石二斗许”①。参考这一条资料,将清代盆周山区水稻亩产估算为1.3石。至于小春作物亩产折合成稻谷,以秋季产量的50%计;估计该区水田占耕地的30%,其中50%为冬水田,则该区粮食亩产为1.3×30%×50%+(1.3+1.3×30%×50%)×30%×50%+1.3×50%×70%≈0.87石/清亩,约合66.03千克/市亩。
川西高原多处高寒地带,农耕区一年多种一季旱作物(青稞、小麦等)。仅据前文所述,以亩产50千克肺亩,作为清代该区粮食亩产的参考数字。
四川耕地面积的分布情况大致是:盆地之平原一丘陵区约占75%,盆地周围山区约占17%,川西高原约占8%。[11](P16)盆周山区与川西高原的有关资料太少,故而权且认为这些地方在清代的粮食亩产变化不大。
至此,将以上三个地区合计,初步得到清代四川粮食平均亩产为270.03×75%+66.03×17%+50×8%≈217.75千克/市亩。同样可以算出,清前、中、后期的粮食亩产大致分别为217.88、220.55、216.44千克/市亩。
这里还要考虑玉米、番薯这两种高产作物对粮食亩产的影响,对上面的数据略加修正。清前期,玉米、番薯在四川种植稀少,故可忽略不计。清中、后期(特别是乾嘉拓殖期间),人们进一步开发高丘陵和山地,推广玉米、番薯。赵冈等认为,玉米、番薯占粮地比例与其对粮食亩产的贡献有正相关关系。清代全国种植玉米、番薯,约占粮食用地的4.72%,使粮食亩产增加18.76市斤/市亩,[3](p64)合9.38千克/市亩。四川农民对玉米、番薯的栽培范围,从而对粮食亩产的推进力度,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一些。如宣统二年(1910),全川共种番薯605万清亩、玉米687万清亩,共计1 292万清亩,占粮食用地9545万清亩的13.54%[12](第16~18表)。清末以前当不至有如此比例,姑且减半,以6.77%计之,则玉米、番薯使四川粮食亩产增加9.38×6.77%÷4.72%≈13.45千克/市亩。现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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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民国《广元县志稿》卷11。
半计之(6.73千克/市亩),分添到清代四川中、后期;①并以其1/3(即4.48千克/市亩)加到清代四川粮食平均亩产之上。
经修正,清代四川粮食平均亩产约为222.23千克肺亩,而前、中、后期的粮食平均亩产分别约为217.88、227.23、223.17千克/市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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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后期,四川玉米、番薯的种植面积应大于中期,但中期新开发的边际土地,其自然肥力较高。故此处将两者拉平,对半分添。
② 按,若将这三个数据加权平均,得222.77千克/市亩,与222.23千克/市亩误差不大,可以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