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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剑桥中国隋唐史》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這部書是《劍橋中國史》的第三卷。
據《總編輯序》,《劍橋中國史》主要是給西方的歷史讀者提供一部有內容的基礎性的中國史著作,雖然在具體的編寫過程中,隨著
研究
成果的增加、新的研究
方法
的出現以及研究領域的擴大,與原計劃相比,全書的篇幅有了成培的增加,但其基本的目的似乎並未改變。以我們正要評價的第三卷而言,它主要是以時間爲序(時段的劃分基本上是以皇帝爲單元),大致以《資治通鑑》爲線索,敍述了隋唐的
政治
史。從全書總體來看,這樣的敍述基本上屬於教科書性質,而不是研究性質。正在編寫中的第四卷可能將主要論述隋唐時期的制度、社會經濟、宗教、民族以及對外關係等種種專題
(
如本書第四章敍述
“
和佛教僧徒的關係
”
時,作者出注說
“
詳情可參考《劍橋中國史》第
4
卷中
S
.溫斯坦所寫的一章
”
。第
216
頁
)
。這種編排方式,與
呂思勉
先生所編撰的四部斷代史(《先秦史》、《秦漢史》、《兩晉南北朝史》、《隋唐五代史》)的體例十分相似,而我們
目前
坊間所流行的教科書大多採用的,則是先劃分時期,然後再在每個時期之內敍述其政治、制度、經濟等狀況,文化部分被置於全書之末,一統介紹。兩者相比,我以爲前者更爲可取。
面對這部二十年以前西方學者編寫的教科書式的隋唐政治史,我們覺得實在難以置評。作爲教科書,它主要是對學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綜合和吸收(當然也包括執筆者的成果);他們編寫時所能參考的也祇能是二十前的研究成果。用這二十年來的學術研究的進展作座標來品評這部二十年前的著作,不僅有苛責之嫌,也實在沒有多大意義。
但這祇是從整體上來說的。由於書出衆手,寫作水平有參差是
自然
的。全書共十章,第一章
“
導言
”
屬於概觀性的東西;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別敍述了隋朝、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武后
·
中宗和睿宗、唐玄宗時期的政治史;第八章
“
中唐和晚唐的宮廷和地方
”
,是圍繞唐後期中央與藩鎮的關係展開的討論;第九章
“
晚唐的宮廷政治
”
,主要敍述的是唐後期(宣宗以前)的中央政治,但其第一節
“
安祿山之亂及其後果
”
與第八章多所重複,而其深度卻又遠遠不及。第十章
“
唐朝之滅亡
”
是懿宗以後的政治史,其中心是唐末的社會動亂。第七、八兩章寫得最有深度,已不僅僅是對政治史事的梳理和敍述了。
許多學者都將唐後期的政治史概括爲藩鎮、宦官、党爭三項,學術界研究的重點也確實是在這三個方面。這三個問題也是本書著力比較多的方面,但頗具新意、很有啓發的是關於藩鎮的研究,即本書第八章。
最早人們對藩鎮的認識是粗淺的,以爲安史之亂以後,唐朝就進入了藩鎮割據的時代,以後又進一步惡化,最終出現了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臺灣學者
王壽南
先生完成《唐代藩鎮與中央關係之研究》(大化書局,
1978
年)纔使我們比較清晰地認識到,在唐後期,並不是所有藩鎮、在所有時期都是跋扈於中央的;換言之,藩鎮對中央的跋扈有時間性和地域性。八十年代大陸學者
張國剛
先生發表《唐代藩鎮的類型
分析
》(見其《唐代藩鎮研究》,湖南
教育
出版社,
1987
年),將唐後期的藩鎮分成河朔型、中原型、邊疆型、東南型四類,其中割據於中央的是河朔型。這實際上是將藩鎮對中央跋扈的地域性進一步予以明確化了。不論藩鎮是不是一級軍鎮合一的實體,它之所以能夠跋扈于中央,根本原因是其擁兵;沒有這一基礎,它就不可能跋扈於中央。安史之亂發生以後,許多地方利用各種契機、通過各種方式都已擁兵;在其擁兵的條件之下,它對中央的態度,實際上反映著中央是否能夠有效地控制它。因此,中央對藩鎮的控制,纔是藩鎮與中央關係的關鍵:中央有能力控制之,則藩鎮所擁之兵就能爲中央所用,否則就極易出現跋扈於中央的局面。本書第八章的作者
C.A.
彼得森先生在認識唐後期中央與藩鎮的問題時,恰恰抓住了這一關鍵。他將藩鎮分成
“
自治的藩鎮
”
和
“
忠於朝廷的藩鎮
”
兩大類,在敍述安史之亂以及安史之亂以後的代宗、德宗、憲宗各朝與藩鎮的關係,在論述中央政府企圖對藩鎮進行限制的種種措施(如裴垍對賦稅上繳之制的改革,將駐守于支郡之兵劃歸州刺史統領以削弱藩鎮對軍隊的控制力量等)、以及藩鎮的文職化時,都是緊緊圍繞著
“
控制問題
”
來展開的。這無疑大大深化了我們對藩鎮問題的認識,因此它已不僅僅是研究視角的變化了。當然,在敍述上似乎不如第七章那樣有條理。
崔瑞德在第七章關於玄宗朝政治史的敍述中,有許多值得研究者重視的觀點,雖然這些觀點可能囿於本書的體例而未能得到充分展開。比如,關於
710
年到
720
年間宰相構成的分析(第
346
頁);關於中書、門下的合併(他認爲這是在
714
年至
720
年間門下侍中和中書令從未同時在職的情況所導致的。第
349
頁);關於李林甫財稅改革的意義(政府放棄了稅率、勞役以及財政管理實施細則全國一致的總原則。第
400
頁。另參
417
頁);指出主持科舉考試的機關由吏部轉至禮部,是
“
削弱吏部控制官員出仕和他們關健的早期生涯的壟斷權
”
(第
403
頁)等等,都很有啓發性。特別是他通過對玄宗朝宰相任用的分析,來對這一時期政治格局變化的把握,尤爲精彩;比那些簡單地鋪陳史事,或套用現代政治學的概念所進行的簡單解說,或就具體事件發表幾句不痛不癢或似是而非的議論或推測要高明得多。這表明了他對當時政治理解的深度,以及對相關問題的敏銳的觀察力。
大陸有關隋唐斷代的著名的教科書,如
岑仲勉
先生的《隋唐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1957
年)、
王仲犖
先生的《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上冊
1988
年、下冊
1990
年),有關政治史的部分,份量都很有限,祇是一種粗線條的勾勒。
呂思勉
先生的《隋唐五代史》(中華書局,
1959
年)有一半的篇幅敍述這一時期的政治史,但有關隋及唐前期的內容,側重于開邊和武功。《劍橋中國隋唐史》中的唐前期的政治史則側重於朝廷或中央的政治格局,主要是圍繞各個皇帝在位時期的執政宰相及其所面臨的社會、政治問題而製定的相關政策及實施狀況來展開的。這從以下章節的標題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出來
——
第二章第二節
“
開國者隋文帝及其輔弼之臣
”
,第三節
“
隋代面臨的大問題
”
;第三章第三節
“
(唐高祖)對內政策
”
;第四章第一節
“
太宗朝的群臣
”
,第三節
“
國內政策和改革
”
,第四節
“
旨在加強中央權力的政策
”
;第五章第三節
“
高宗的對內政策
”
;第七章第一節
“
玄宗在位初期:姚崇和宋璟
”
,第二節
“
玄宗中期
”
(主要內容是宇文融、張說、蕭嵩和裴光庭的內閣、調和班子:裴耀卿
·
張九齡和李林甫等),第三節
“
李林甫的掌權
”
、第五節
“
楊國忠的掌權
”
,即玄宗晚期的政治。
本書的敍述方式也與我們國內的同類著作有很大的差異,其中最爲顯著的一點,就是他們採用了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的角度和概念,大量使用了諸如
“
社會結構
”
、
“
社會精英
”
、
“
公共工程
”
、
“
國家利益
”
、
“
政治上的機會主義
”
、
“
濫用權力
”
、
“
政治清除
”
、
“
行政上的延續性
”
、
“
方針路線
”
、
“
行政質量
”
、
“
人口增長和再分配
”
、
“
宮廷政治
”
、
“
醜聞
”
、
“
行政傳統
”
、
“
擴張主義
”
等名詞。這些概念以及與此相關的描述方式,有時甚至讓我們感到作者給我們敍述的不是一千多年前的史事,而像是在我們身邊剛剛發生的事件。對當時政治制度的認識,更充分地反映了他們所憑藉的現代社會科學對他們歷史認識的影響。比如,談到隋文帝楊堅奪取北周政權後所面臨的問題時,作者說:
如果隋不准備成爲另一個短命的政體,如果它要發展成一個穩定有效率的政府,還有艱巨的任務有待完成,而楊堅也爲之獻出了他的餘生。(第
62
頁)
用政府的
“
穩定
”
與否和
“
行政效率
”
來認識政府的運作,並無不可,但一個王朝的短命與否,最重要的因素,恐怕還不是這兩個方面;帝制時代的政府與政治,與三權分立和民選政府背景下的的政治與政府,有本質的區別。再如對唐高宗時期的政治制度的描述和認識,他們認爲:
高宗繼承的是一個穩定的國家,它具有一套順利地發揮作用的制度,一個受集權的法制約束的行政體系,其中各官署的職責都由
法律
作了周密的限制和規定。制訂出的兵制和財政制度把中央政府的直接干涉減少到最低程度。政府主動實行的政策被嚴格地限定在維持秩序、處理軍事任務以及管理土地制和稅制等方面。事實證明,這套行政體制具有非凡的持久性,在缺乏堅強的上層直接領導時又具有明顯的彈性。它經受住了高宗統治的緊張時期、武后篡權時期和她垮臺後唐皇室恢復時期的考驗。它的設置是爲了使它能在最低限度的中央積極指導的情況下繼續發揮作用。(第
270
頁)
這恐怕是作者通過對現代政治學的理解,構築出來的對古代的想象。政治制度有極強的沈澱性和延續性,即使是通過戰爭這一極端方式改朝換代之後,制度的核心內容常常並未因此而改變。政治制度的沿革演變雖然一定會受到政治的影響,但有其自身的規律或所謂內在理路。此處通過對高宗、武則天時期政治動蕩的強調,以說明制度的合理性,實在欠妥。又如對使職差遣的認識。作者認爲武則天上臺後,努力擴大皇權而限制相權,其中一個證據就是她
“
臨時任命和在京師外執行長期任務的情況比以前更加頻繁
”
(第
307
頁)。談到宇文融的括戶時,作者認爲這一行爲遭到反對的真正原因,
“
與其說是針對重新登記,不如說是針對進行再登記時使用的非正規制度的方法
”
(第
384
頁)。這兩處涉及的都是使職差遣出現這一情況。使職差遣雖然是在當時的正式政府部門,即三省六部五寺九監及地方行政部門之外又臨時因事設立的
“
職位
”
,而且在日後的發展中,這些職位也確實越來越重要,並使原來相當一部分正式政府部門的官位成了官員地位和待遇的標誌,但是從總體上看,使職差遣在其産生、發展過程中,與原來政府部門的衝突雖然存在,卻並沒有如此嚴重。在另一處,再一次涉及這一問題時,作者說:
“
玄宗沒有沿著更加合理的路線改進他的總的行政系統。相反,政府祇是努力根據具體情況,通過任命專
‘
使
’
,一個個地處理它最緊迫的經濟和政治問題。
”
(第
577
頁)我們不知道作者所說的
“
更加合理的路線
”
是什么;但我們認爲,與其爲古人設想一種所謂合理的路線,不如將事實上已經出現的使職差遣視作唐代政府改革的一種方式。又如,對玄宗時期設置的按察使,作者認爲
“
它在中央政府和州之間設立了一級常設的中間權力機構
”
,它
“
是一個諮詢性的視察機構
”
,
“
它沒有行政權和道的實際民事司法權
”
(第
402
頁)。一方面說它是
“
中間權力機構
”
,另一方面又說它是
“
諮詢性的視察機構
”
,兩種表述似乎存在矛盾;同時,以
“
行政權
”
和
“
民事司法權
”
來認識,也欠妥當,因爲當時的地方政府的權力中並沒有嚴格區分行政權和民事司法權。
總之,作者對當時制度的理解,似乎要比對一般政治事件的理解更爲困難一些。
此外,
“
人民
”
或
“
群衆
”
在現代政治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中國帝制時代,他們的作用恐怕更多地表現在特定的時期,如民衆暴動之時。但本書作者似乎並不這么看。在武則天統治時期,作者特別提出了
“
人民
”
或
“
群衆
”
對她的態度:
“
傳統歷史學家的種種評價很少注意群衆的境況。
……
在人民中間,武后甚至可能是得人心的。
”
(第
329
頁)但我們不知道民衆對武則天上臺或被迫下臺,究竟如何起了作用;所謂
“
民心
”
云云,恐怕無從談起,因爲當時實在沒有民意表達的合法途徑。關於唐後期藩鎮的問題,作者感歎:
“
最難從文獻中瞭解的藩鎮的行政特徵是藩鎮當局與當地人民的確切的關係,以及在它們的轄區得到多少人民的支持。
”
(第
521
頁)在談到唐後期中央與淮西節鎮的對抗時,作者也特別提到
“
何況淮西還得到當地民衆的有力支援
”
(第
531
頁)。關於對唐後期河北藩鎮的認識,作者指出
“
這些長期建立起來的藩鎮得到民衆真正的支持
”
(第
548
頁),但同時
“
這些地區的人民顯然認爲,他們繼續是一個正統君主統治下的更大的政治體制的一部分
”
(第
549
頁)。
“
八世紀八十年代藩鎮與唐王朝之對抗是贏得老百姓的充分尊重的,所以它們能夠令人敬佩地把這場長期的鬥爭堅持下去。
”
(第
588
頁)但在唐後期藩鎮與中央的關係中真正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是當地的地方軍人集團,而不是普通的民衆。在一個以軍隊爲基礎的強權政府面前,人民能做什么呢?他們有選擇的權力和可能嗎?況且,在當時的社會政治背景下,民衆有沒有自己較爲明確的政治訴求,還是個疑問。作者對人民或群衆的重視,正反映了現代政治學對他們認識古代政治的影響,然而事實上,這二者之間是存在著相當差距的。
要使現代人,特別是現代西方人,瞭解發生在遙遠的東方、且已逝去千年之久的政治史,確實有相當的難度。爲了讓他們對中國古代的歷史有更爲真切和直觀的感受,甚至變得似乎可以觸摸,以使他們更容易接受這一切,或許也祇有使用這種表述方式。況且,雖然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處於不同的文化背景,但人類也有其共性;用現代社會科學去瞭解歷史、解說歷史,似乎也是我們理解歷史的重要的方式之一。然而現代社會科學所據以得出的結論,祇是近幾十年、百數十年的情況;這些結論和認識是否也完全適合於古代大量的史事,還值得進一步研究,至少古代社會與近現代社會在許多方面存在著不小的差異。吳承
明
先生在談到經濟史研究與經濟學的關係時,提出:
“
在經濟史研究中,一切經濟學理論都應視爲方法論。
”
(《中國經濟史研究的系統工程
——
序九卷本〈中國古代經濟史〉》,收入其《中國的現代化:市場與社會》,第
329
頁,三聯書店,
2001
年)我想,這一認識可以放大到整個歷史研究與社會科學理論的關係中。
西方學者往往會自覺不自覺地將他們的歷史作爲參照物,來認識中國歷史。比如,西方學者在對西方藝術史的研究時,很重視
“
贊助人
”
的作用,並因此而推動和深化了他們對藝術史的認識。本書作者在談到武則天設立的
“
北門學士
”
時,使用了
“
對文學的個人贊助
”
(第
260
)這樣的表達方式。在談到玄宗時,指出
“
所有學者都認爲,他是一個出類拔萃的統治者,
……
他多才多藝:他精于音律、詩文和書法,是許多藝術家和作家的庇護人
”
(第
332—333
頁)。用這樣的概念來表述,或許是爲了幫助讀者來理解,但是,
“
北門學者
”
與西方的受贊助者恐怕是有本質區別的。
作者對許多史事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但幾乎很少展開論證。這可能是教科書的通病。比如,關於武則天上臺的原因,作者認爲
“
她利用了一群有野心的中級官員的不滿情緒和抱負來幫助她取得權力,後者則報答了他們的支持
”
(第
249
頁)。關於高宗臨死遺詔命太子處理國家重要事務應與皇后協商,作者認爲
“
他一定是有意地要確保武后在他自己在位時期建立的政治統治能夠繼續下去。很可能他已得出結論,中國一旦又被邊界糾紛和國內的財政危機所困擾時,它在武后堅決的、哪怕是殘酷無情的控制下要比在年輕和缺乏經驗的皇帝控制下更好
”
(第
285
頁)。
“
員外和斜封官人數的增加、在連續兩個統治時代中由於婦女擅權而造成的官僚宗派的形成,使一個原已嚴重的問題更趨嚴重。韋后和太平公主的垮臺和對她們所支持的弊病的改革,使玄宗贏得了一個重新統一的官僚集體的支持。他准備很好地使用這個官僚集體。
”
(
330—331
頁)作者似乎將自己對史事的認識和解釋,揉合到對史實的敍述當中,這樣就使這種認識和解釋變成不再需要進行論證的
“
公理
”
或
“
必然之理
”
,這實在有用
“
敍述
”
代替
“
論證
”
之嫌。又如,
“
在財政的一個領域中,貴族的支配
——
實際上是一個家族的支配
——
自玄宗即位以來一直持續不斷
”
(
418
頁)。對這樣一個重要的現象,作者沒有進行充分的論證,以致於我們多少懷疑這個現象是否存在,以及它在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中的作用和意義。關於安祿山的久任和兼任,作者祇是指出
“
朝廷在授權這一基本任務方面顯然已經變得草率從事了
”
(第
467
頁),但這一問題絕非如此簡單。在談到安史亂後的權力結構時,作者舉出
764
年和
765
年從荊南和江西分離出的湖南和鄂岳,認爲這一措施
“
肯定是由於當時的行政能力不能勝任所致,而不是象以後的情況那樣是出於削弱軍事上強大的藩鎮的願望
”
(第
486
頁)。這樣的認識與作者對唐朝
“
叛亂後的權力結構
”
(第
485
頁)的整體把握密切相關,本應作出詳盡論證,但也祇是點到爲止。關於安史亂後的河北藩鎮,作者認爲:
“
在八世紀後期,認爲中國已進入象東周時期那樣的封建割據時期的思想相當普遍。但這並不意味著河北的這些節度使名副其實地要稱孤道寡。從以後的事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們寧願在帝國內追求更正規的地位。
”
(第
504
頁)
“
這些藩鎮雖然在內部施政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它們仍迫切需要得到承認並與朝廷建立正式關係。
”
(第
530
頁)安史之亂以後,河北事實上已經割據,但卻始終沒有另立國家、稱王稱帝,其原因絕不是他們本著
“
寧願在帝國內追求更正規的地位
”
或
“
迫切需要得到承認
”
這樣的願望這么簡單;用這樣一種主觀的願望或選擇來解釋這樣一個歷史現象,無疑是將問題過於簡單化了。類似的這種簡單化的認識或想象式的表述還有不少,比如,對陸贄被貶,作者說:
“
這件事本身就說明,德宗皇帝已對全體官員不抱任何幻想了。
”
(第
601
頁)
本書十分重視史料的撰集者以及撰寫過程對史料可信程度的影響。崔瑞德在第一章
“
導言
”
中,用名爲
“
史料的問題
”
的整整一節對此進行了強調。我們從全書的敍述中,也能清楚地看出作者對這一點的有意識的反思。比如,對太原起兵的史料的辨析(當然這個問題還主要是對他人
研究
成果的吸收);認爲《貞觀政要》是
“
把太宗皇帝所作所爲多少理想化了的記載,從而成了烏托邦式理想統治的著名範本
”
(第
347—348
頁);敍述玄宗在誅滅韋后中的行爲和作用時,作者特別指出:
“
與他祖父一樣,玄宗也親自插手干預了他這一時期的歷史,以確保任何史料都不能與這種官方解釋有矛盾。
”
(第
325
頁)。在談到史籍中有關李林甫的記載時,作者指出:
“
因爲當時的所有歷史學家都非常仇視李林甫,競相盡量給他抹黑。
”
(第
396
頁)崔瑞德在敍述玄宗時代的
政治
史的第七章末,特別注明:
“
本章的敍述大量取材於新、舊《唐書》和司馬光在十一世紀作的《資治通鑑》所描述的大事。重要的是,讀者必須注意某些情況,其中之一是這一時期的歷史編纂在材料上影響我們對事件的理解。
”
(第
458—459
頁)對順宗時二王八司馬的
“
永貞革新
”
的史料,作者指出:
“
很明顯,許多材料都被故意毀棄,而幾乎每一件流傳下來的東西都有敵視二王集團的語氣,所以要
分析
他們的動機就祇能憑猜測了。
”
(第
608
頁)憑猜測來談其動機,未必可取;但充分注意史料的局限性,卻是應該的。但是,在史料的具體使用上也有一些問題,比如,關於肅宗死後,程元振殺死張皇后一事(第
574
頁);設左右廂神策中尉一事(第
589—590
頁),作者使用的史料都是《文獻通考》,就非常不妥;至少應當用兩《唐書》和《資治通鑑》,而不應使用大致轉引自上述諸書的《文獻通考》。
有些具體的史實在敍述時也有欠準確。比如關於玄宗的兵制改革,作者認爲:
“
在七世紀最後幾十年,輪番從不同的府兵抽調兵將的古老的禁軍制開始蛻變。過去顯赫一時的禁軍的地位逐漸降低,除了少數精銳的單位,玄宗時期的禁軍都不足額,素質也差,並且主要由朝中有關係的和不知兵的文官擔任軍職。
”
(第
414
頁)這是張說主持的改革兵制的背景。禁軍中有府兵,但也有不屬府兵的元從子弟;而上番至中央服役的府兵分屬十六衛統領者,也不屬禁軍。安史之亂發生以後,作者認爲在
“755
年末和
756
年初期,朝廷爲了便於組織防禦以對付叛軍進一步的推進,開始任命指揮國內各道的節度使和受叛軍威脅的地區的防禦使。這類任命越來越多;中國內地新藩鎮的設立導致了一連串中央權力下放的措施,這證明是唐朝後期的最重要的變化之一
”
(第
455
頁)。安史叛亂發生至潼關失守,即
755
年末到
766
年初,雖然朝廷下令
“
諸郡當賊衝者,始置防禦使
”
(《資治通鑑》卷二一七,天寶十四載十一月丙子,
6937
頁,中華書局點校本,
1986
年),但將權力大幅下放給藩鎮,則是在潼關失守、玄宗幸蜀途中,即七月丁卯頒下的《幸普安制》(《舊唐書
·
玄宗本紀下》,縮印百衲本二十四史,第
81
頁,商務印書館,
1957
年;《唐大詔令集》卷三六《命三王制》,第
154—155
頁,商務印書館,
1959
年)。藩鎮辟署的官員,作者認爲:
“
根據中央政府的觀點,那些通過藩鎮非正式任用而進入仕途的人不全是正式官員,按理說依然是屬於
‘
流外
’
官。
”
(第
517
頁)這句話很費解,
“
非正式任用
”
是不是指未經中央同意的辟署呢?應當說,辟署是否經中央認可,與其所辟署者原有的身份是兩回事,不能混爲一談。未有官者入幕任職,與流外、流內是兩個問題。
809
年賦稅分配的改革,要求節度使將其駐所州的賦稅收入充當
“
送使
”
部分,支郡的賦稅收入直接上繳中央;這是對兩稅三分之
“
三分
”
方式的改革。作者認爲:
“
這個措施又把三層制(鎮
—
州
—
縣)轉成二層制(鎮
/
州
—
縣)。
”
(第
526
頁)相對于支郡而言,這樣的賦稅上繳體制,變成了
“
州
—
縣
”
兩級,因爲不再
“
送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