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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漢簡釋文與注釋商補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0

為血叚(瘕)。肘(疛)  《脈書》7

   “血叚(瘕)。肘(疛)”,原釋文作“血叚(瘕)殹。肘(疛)”。按:考察文例,前有:5號簡“為火疢”、6號簡“為上氣欬(咳)”、7號簡“為牡叚(瘕)”,後有:7號簡“氣叚(瘕)殹”、8號簡“為唐(溏)叚(瘕)”等等。有“殹”無“殹”其實並無一定之規律。從圖版來看,原釋文衍一“殹”字。

 

為塞<>中。在腸……為塞<>   《脈書》9

   身塞<>  《脈書》15

   9號簡的第二個“塞<>”,原釋文作“塞”。15號簡的“塞<>”,原釋文作“寒”。按:依圖版,兩字都是“塞”字。據文意两字應是“寒”字之讹。所以这两處的釋文應改作“塞<>”。

 

“西(洒)西(洒)”病   《脈書》 23

   “西”,原釋文作“洒”。按:依圖版此為“西”字。“西”是“洒”之聲旁,故“西”可讀作“洒”。

 

< >  《脈書》25

     ”,原釋文作“ ”,讀作“顔”。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左旁的形体与同簡“産”字有别,應該隷定作“ ”,讀作“顔”。24號簡原釋文的“ ”,亦當改作“ ”。“ 應是“ ”的訛字。《馬王堆簡帛文字編》“顔”字條所收六例之前五例也都是“ ”字,為“ ”字之讹,讀作“顔”。

 

如無見  《脈書》40

“䀮”,原釋文作“ ”。注釋曰:“目 如無見,《甲本》作‘目瞙如毋見’,《乙本》作‘目芒然無見’。目 ,玉篇:‘目不明。’”[1]

按:“ ”以“ ”為聲。從“ ”的字,如“毓”屬覺部喻紐,“流”屬幽部來紐。而“瞙”屬鐸部明紐。“芒”屬陽部明紐。“瞙”、“芒”音近。“ ”與“瞙”、“芒”古音相差甚遠。與“瞙”、“芒”對應的字恐不是“ ”字。

從圖版来看,此字右部從“巟”,與5155號簡“流”字所從“ ”形体有別。所以應當釋為“”。《玉篇·目部》:“䀮,目不明。”《集韻·唐韻》:“䀮,目不明也。 “䀮”以“巟”為聲,“巟”“芒”音近可通。《馬王堆漢墓帛書<五星占>》“句巟”即通作“句芒”。[2]䀮”當可與“芒”通用。《玉篇·目部》:“瞙,《字統》云:目不明。”是“䀮”與“瞙”義同。《素問·藏氣法時論》:“虛則目䀮䀮無所見,耳無所聞。”可與簡文參讀。

 

少隂之 (脈)主治   《脈書》41

”,原釋文作“”。按:從圖版来看,此字從目而不從肉,字當隷定為 。肉、目形近,作為偏旁容易混讹,如54號簡“”所從“肉”旁下端,就有閉合的趨勢。根据文義, ”應是“”字之訛。

 

勭(動)者實四支(肢)而虛五臧(  《脈書》5253

“者”,原釋文作“則”。按:從圖版來看,此是“者”字。原釋文作“則”可能是筆誤。

 

春秋必滔,不滔則脈闌(爛)而肉死  《脈書》5253

“滔”,原釋文僅作摹寫。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右下部從“臼”,與《遣策》10號簡“稻”所從形同,右上部的“爪”形則略異。郭店《性自命出》44號簡“ ”字作 [3],其下部從“舀”,其“爪”形與我們討論的字上部“爪”形正同。顯然此字部分構件古意猶存。字當釋作“滔”。《淮南子·詮言》:“自身以上,至于荒芒爾遠矣;自死而天下無爾滔矣。”高誘注:“滔,曼長也。”“春秋必滔,不滔則脈闌(爛)而肉死”,當指乘車食肉者,(若有足够的運動就)活得比較長。否則,就會因為缺乏運動而出現“脈闌(爛)而肉死”的慘况。

 

骨痛如𣃃(   《脈書》54

”,原釋文作“斲”。按:從圖版來看,此字左上部從“ ”,左下部從“豆”,右部從“斤”,是“ ”字。“ ”與“斲”字同。《五經文字·斤部》:‘斲、𣃃,斫也。經典相承或作下字。”釋文作“ (斲)”。

 

(從林)(膿)   《脈書》5862

“農(從林)”,原釋文作“”,讀作“”。按:此字5862號簡10見,是將“農”字上部左端的“ ”與右端的“ ”皆用“木”替代而成,與15號簡“”有別。此字可看作從“林”,“農”省聲,暫隷作“農(從林)”,讀作“”。

 

其餘謹視當脈之過   《脈書》6465

“視當”,原釋文作“當視”。按:圖版此處作“視當”,原釋文作“當視”應出自筆誤。《素問·靈樞經》:“不用氣盛,有餘則當脉所過者”。

 

乘牛<>   《算數書》4

“牛”,原釋文作“半”。按:細審圖版,此字上部不從“八”,與8號簡等處的“半”字異,應釋為“牛”。《說文》:“牛,物中分也,從八從牛。”“牛”字無說。“牛”字當是“半”之訛字。

 

下【有】三分,以一為六,即因而六,人以為法  《算數書》24

“即因而六,人以為法”。原釋文作“即因而六人【數】以為法”,“六人”連讀,並在“人”字補一“數”字。彭浩先生釋作“即因而六人以為法”,注曰:“人後脫‘數’字。”[4] 

 按:從圖版來看,“六”與“人”之間有一墨鈎,那么“六”與“人”不當連讀,“六”應屬上讀,“人”應屬下讀。釋文當作“即因而六,人以為法”。

 

·今有贏(盈)四錢,以錢數褭<>分之  《算數書》32

“贏(盈)”,原釋文作“贏”。“褭”,原釋文作“衰”,注釋曰:“衰,《國語·齊語》注:‘差也。’衰分,按一定的差率進行分配。”按:從圖版来看,此字中部实從“馬”。字當釋為“褭”。“褭分”無說。“褭”當是“衰”的訛字。

 

次二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  《算數書》41

“二”,原釋文作“一<>”。彭浩先生釋作“次一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注曰:“據題意計算,‘一尺‘之‘一’是‘二’之訛。 [5]

按:細審圖版,此字离編繩尚有距離,所謂的“一”字上面實有一橫。字本是“二”。

 

禾三步、麥四步、荅五步   《算數書》44

“麥”,原釋文作“吏<>”。彭浩先生釋作“吏四步”,注曰:“據題意,‘吏’係‘麥’之誤。[6]

按:從圖版來看,原釋文所謂的“吏”字,中間的“口”沒封閉,實作四短橫略下垂平均分布在竪筆的两端,下部作“夂”,與43號簡的“麥”字形同。與《二年律令》76號簡“吏”字作 實有別。此字本是“麥”字。

 

二斗五升      《算數書》48

“五”,原釋文作“三<>”。彭浩先生釋作“二斗三升”,注曰:“據計算,‘三升’之‘三’係‘五’之誤。 [7]

按:細審圖版,所謂的“三”字中部作一向上的凸筆,不如3840號簡常見的“三”字那樣作直筆,而且該字中部偏右還有向右的一撇夹在两横之間。此本是“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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