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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在80年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90年代以来,“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1]这个现象变得日益严重,已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安定,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近年来很多农村地区的干群关系紧张,社会冲突上升,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大量增加。
河北省沧州市的P 县是华北地区比较有名的农业大县,也是全国贫困县,又是远近出名的上访大县。笔者专门到该县调查,发现当地许多农民家境贫寒、生活拮据,甚至穷困潦倒、不堪“税赋”(主要是指统筹和提留)。在就P 县村民上访问题作调查时,笔者发现,上访村民与乡村干部之间通常会采用针锋相对的博弈策略。村民上访时一般会通过证明其行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来建立正义诉求的基础,为此他们往往打出弱势群体“情感牌”,积累上访文化资本,紧紧抓住乡村干部的弱点,灵活运用“炒”、“缠”、“闹”等一系列合理性与合法性交互为用的上访技术;而乡村干部则采取风险控制、政治“太极”、软硬兼施以及“秋后算账”等种种应对策略。 一、“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弱势群体的情感牌 农民在上访过程中为了引起上级政府、媒体乃至大众的关注与同情,通常打出弱势群体的情感牌。这种策略利用社会上“帮助弱势群体、关怀弱势群体”的正义感。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告状时的一种基本话语就是诉苦,告状者通常表现得可怜无辜,而被告则被形容成肆无忌惮、横行霸道的无法之徒[2].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傲贱,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主张,也是现代人文关怀的一个基点[3].如今以弱势群体身份出现的上访村民,仍然采用这种传统的争取道德关怀的方法。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给了上访村民一种道德上的支持,也让上访者获得了一定的心理优势。
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社会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社会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指向也可能扩散[4].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之所以会积极参与上访活动,是利益被剥夺后心理渲泄的一种需要。他们在贫困生活的压力下,看到周围存在着大量的社会不公现象,危机感强烈,在心理承受力越来越脆弱的情况下,一点刺激就会引发他们采取上访等举动来渲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例如,该县白九拨村经常上访的3位村民都是村里出了名的贫困户,每年都需要镇政府发放的贫困救助。当他们把自己的生活现状与一些“利用”手中的权力富裕起来的乡村干部相比时,总有着强烈的被剥夺感,认为当前的贫富差距等问题皆源自干部们的贪污腐败。他们控告本村村委会主任时是这样说的:“他们(白村长等村委会干部)家都刚造了新房子,还天天吃肉喝酒,哪来的钱,还不是用的我们老百姓头上的。前段时间村里又是卖树又是卖土,他们从中肯定拿了不少好处。我们以前上缴的提留款哪儿去了,还不是让他们给贪了。要不他们怎么不敢将村财务向老百姓公开?我们要上访,我们一定要把他们告下去。”
尽管上访者倾诉的问题可能有复杂的原因,但他们往往把这些原因简约成具道德裁判力的话语。例如,李九拨村的李殿松有着7年“访龄”,他在上访初期将本村的贫困与落后归因于前任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李殿福的挥霍与贪污。告倒李殿福后,李殿松通过竞选成为该村首位民选村委会主任。他上任后,由于连续几年征收村“提留”不力,被镇政府罢免。这次罢免导致他开始了新一轮的上访。李殿松认为,目前之所以该村的“提留”难以征收、集体经济亏空、老百姓生活贫困(包括他自己),都是因为镇政府不支持他的工作,“是他们将李九拨一步一步地推向了深渊”。无论是在笔者采访他时,还是在他给县长、县委书记、市长、省长、省人大主任甚至中央领导写上访信时,他都会强调:“救救我们吧,我们太难了,为了把我村经济搞上去请多下来调查调查吧!”“我们活得忒不容易了,再这样下去,我们老百姓还有日子过吗?”
类似这样的诉苦话语自始至终都将上访者置于令人同情与关怀的弱者地位,它成了村民上访时赢得舆论与道义支持的“情感牌”。 二、寻求话语权力:上访文化资本的获得 对上访者来说,他们的“声音”能否引起人们的关注、能否合法化以及能否在“告状”中占据主动,其话语的权力是个关键。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5]揭示,话语蕴含着权力,话语显现、释放并行使着权力;话语的争夺实质上即权力的争夺,话语的拥有意味着对权力的拥有[6].上访者要取得成功,就不得不关注其语言的政治效用,而他们所用话语能否发生效力,与现行制度对该话语的授权有关[7].按照中国的《宪法》和《信访条例》,上访者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8].因此,上访村民话语权力的大小,与其法律意识密切相关。许多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通常会学习并尽量熟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平时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也不信法[9].毫无疑问,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能明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但近几年来不少乡镇政府官员担心民众知道的法律知识多了,不便于管理[10].笔者在调查中却发现,P 县上访村民的法律素质却相对较高,他们不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学习法律,熟记与村民们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且善于运用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村民上访时经常带着法律法规小册子或摘抄的法律条文,可见他们懂得如何借用法律话语所赋予的权力来增强自己在上访中的地位。换言之,上访村民通过积极学法、用法以获得上访者的文化资本,增加其上访成功的砝码。
为了寻求上访话语权力,通常村民上访文化资本的获得主要来自2条途径:
其一是大众传媒的灌输与影响。随着农村广播、电视等的普及以及农民渴望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种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为农民提供了接触法律的有效途径,使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一些村民甚至养成了定期订阅报刊杂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习惯。这在P 县的上访村民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有上访者在接受笔者的访谈时说:“现在我们基本上家家有电视看,我们能收到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节目,学到了不少法律常识。”还有人说:“为了能够学法、懂法,了解国家的最新形势和政策,我每年花在订阅《中国法制报》、《中国农民报》、《河北日报》等上面的钱就有几百元。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多懂一点法律知识,总有一天能够派上用场。哪一天干部违法了,我就要依法去告他。”也有农民表示:“我喜欢看《乡镇论坛》,这是我去年到北京上访时在北京买的合订本,在我们P 县买不到。上面写的很多发生在其它地方的乡村干部违法的事情,在我们村也存在。他们那儿的老百姓去告了,也提醒了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其二是自学。在P 县,虽然农民家庭经济困难,却有越来越多的村民自费购买法律书籍。有农民在接受访谈时表示:“这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农村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书籍,都是我们自费在北京、C 市购买的。不过如果能够找到一些我们农村常用的有关法律知识汇编成的小册子就好了,毕竟我们没读过几年书,有的法律书太厚、内容太多也看不懂。遗憾的是这些小册子在我们这儿很难买得到。”有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就请有文化的年轻村民或乡村教师给大夥读一段解释一段,不识字的村民还让孩子念给自己听。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情况[11].
除了农民个人自学法律知识之外,在P 县还有少数被其他村民戏称为“法律专家”的上访者,平时经常相互动员学习法律,并在本村从事普法活动。如杨庄村的陈洪利有上访“专业户”之称号,他经常把本村的部分村民(即后来跟随他一起上访的村民)聚在一起,利用晚上、农闲的时间组织大家一起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河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他还自费掏钱复印有关法律宣传资料在村里四处张贴。陈洪利告诉笔者:“这几年我们在杨庄所做的‘普法’宣传工作,比乡村干部们以前多少年做的还要多得多!”应该说,这可以算是农民自己组织的普法教育[12].
在P 县,当笔者问起村民们这两年学法有何收获和感想时,他们的回答几乎众口一辞:“通过学法,干部们知道的法,我们也知道;干部们不知道的法,我们想方设法去知道。这样以后如果上访或同干部打官司,我们的腰杆子更直了,说话也更有底气了。跟谁对话、上法庭,我们都不会怕了!” 三、“雪亮的群众眼睛”:抓住乡村干部的“把柄” 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还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在调查中发现,上述公民权利往往成为上访村民手中的“尚方宝剑”,成为他们手中可以运用的又一重要砝码。
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时甚至是一个“透明”的社会,左邻右舍都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也是一个容易互相监督的社会。上访村民充分利用这个优势以及农村特有的生活交往环境,想方设法地抓乡村干部的“把柄”,以此作为上访时控告乡村干部的重要证据。P 县调查显示,通常以下几方面的“把柄”确实是乡村干部的“软肋”:
首先是以权谋私。部分乡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如镇政府的干部任免权、村干部的土地承包权、集体资产处置权、宅基地划分权等),为自己或家人亲戚甚至“随从”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在P 县,白九拨村村长的以权谋私行为多次引起该村村民上访。村民表示:“上个月(2002年3月)他(白村长)擅自砍掉6棵树,建自家及其弟弟家的宅基地。若平时社员砍掉一棵树非得要村委员批准,而村长一下子砍掉6棵,却不征求村民意见,这是严重的个人主义和谋私利行为,一定要其给个说法,并不得占用现有村里位置较好的宅基地。”
其次是公款吃喝。乡村干部往往找出各种理由(如镇政府干部下乡检查、收税费等),公费吃喝。例如,该县南花园村的上访村民反映:“他(南花园村老支书金学荣)年岁已大(60多岁)、愚昧无知、不懂科学、没有文化,不求上进,混入党内。多年来把全村村民带入无知的闭塞状态,陷入困境,村民们身处万丈深渊,走的是泥土道,种的是干旱地,靠天吃饭,村风村貌破烂不堪。最让我们可恨的是,这么多年来不挖井、不修路、不办电,却将村民交的提留大部分用于吃喝了。特别是上面一有领导进村,就找机会拍马屁,忙前忙后,招待吃喝,吃的钱还不是我们老百姓的,光这几年就被他们吃掉了几万块钱。”
再次是贪污腐败。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不少地方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直接后果就是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种情况引起农民的严重不满,并将这一切归因于乡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因此,揭露贪污腐败问题基本上在每个村民的上访个案中都会出现。
第四是乡村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在强调伦理道德的乡村社会中,乡村干部涉及情色事件一直是个异常敏感的问题,当事人及其家人会成为当地舆论关注与谴责的焦点。而关于这类事情的消息往往都是道听途说,很容易在传言中“越描越黑”,闹得满城风雨。上访村民们往往抓住这一点,在乡村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上“大做文章”。该县南花园村的上访村民提到:“‘庸官’金学荣多年来不理村务,他的精力整天花在色情场所,98年以来曾被派出所、公安局多次抓捕、受审和罚款。”
第五是干部违反政策、法规。目前乡村干部不懂法,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司空见惯。由于上访村民的法律、民主意识明显增强,他们一旦发现乡村干部的行为违反了政策法规,就会紧盯不放,以此作为上访告状的重要证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发的违反政策法规的镇政府干部通常涉及村干部任命、村委会选举、打击报复等问题。例如,李九拨村村民曾状告镇政府不按程序罢免民选村委会主任且对其打击报复,杨庄村、白九拨村的村民状告镇政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不实行村委会选举。当地村民说:“依据《选举办法》第三条,第2届任期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选举,不组织选举是上届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过错。镇政府任命杨学奇代理村主任是违法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在P 县,村干部通常是在计划生育、处理集体资产等方面违反政策法规且留下把柄,被上访村民抓住了“小辫子”。村民在调查中反映:“(代九拨村)支部书记管彦彬之母抱养一女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村支部副书记张玉凤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应当承认,村民们在上访时控告的所谓乡村干部的“把柄”,有些可能与事实不符或言过其实,有些可能是因为不了解真相而产生的误解,甚至还会出现无中生有、诬告陷害的情况。对此乡村干部也有委屈甚至有苦难言之处。N 镇党委侯书记在访谈中表示:“虽然《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真正执行起来很难。现实当中,农民告官,有法治官;而老百姓诬告或夸大其词时,如何才能约束老百姓?针对农民上访告状言过其实或诬陷我们通常也是无法可依、无‘计’可施啊!”他对南花园村上访村民告乡村干部公款吃喝有不同看法[13].笔者也访谈了该案例中被指控有经济问题和“个人作风”问题的村支部书记金学荣,他给自己作了辩解[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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