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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土地二轮延包中的政策界线与民意冲突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内容提要:笔者实地调查了湖北省土地二轮延包进展状况,发现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逃税户返乡要田引起了广泛不满,通过考察相关政策、不同群体的反应来解读其中的来龙去脉,由此引发对政策界线与民意冲突的思考。

  关键词:逃税户,土地二轮延包,民意与政策

  税改后,土地纠纷成为农村问题的焦点,土地纠纷上访的队伍也逐渐庞大,由此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通知,要求保护农民上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以解决土地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为出发点的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在湖北从试点逐渐全面推开。基于对湖北土地纠纷及土地二轮延包进展状况的关注,笔者对湖北AB两市的六个县数个乡镇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为期九天的实地调查,感觉到此项工作总体上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化、契约化,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及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先前的逃税户返乡要地虽然得到相关政策的认可,却令其他农民及乡村干部不能理解,甚至难以接受。本文将针对此热点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解读。

  一、追缴税费的政策界线

  在税改之前,农业税费负担重,土地作为收益来源和生存资源的重要性大大降低,反而成为沉重税负的依据。为了逃避过重的税费,部分农民“用脚投票”,将土地抛荒,外出打工,成了“逃税户”。但是村庄还得完成税费任务,村里对抛荒地进行了如下处理:第一种方式,村委会把田地收回发包给种养大户:第二种方式,为了应付摊派的税费任务,乡镇、村委会给村组干部做工作让其代种,并交纳相应的税费;第三种方式,村委会收回作为机动地;第四种方式,把抛荒地在相应的小组内分掉。与这部分土地再分配相伴的是,税费的承担者亦随之发生变化,正所谓‘谁种田,谁付税费”。

  在税改特别是免征农业税的春风席卷农村大地时,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组、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按以前的政策规定,乡、村征收税费没有错;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利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农户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也是正当要求。但是当税费与土地问题纠缠在一起,问题就出现了。村组想借土地二轮延包之机清欠税费,但这与相关政策是相违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鄂政发(2004)36)中第四条规定:“纠正对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的作法。要处理好解决土地撂荒问题与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予以退还。”2004121,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要确权确地,严格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执行与落实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了“土地纠纷”。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税负的变化导致土地收益变化。税负从重到轻,再到无,使得土地收益逐渐攀升,围绕“争夺”土地权益的纠纷也随之升温。与之相关的是对逃税户土地的私自再分配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一条“土政策”,用既有的法律法规来审视之,当然越轨。而对逃税户土地的私自再分配则很大程度上受税费压力的驱使。减轻、免征税费是有明确时间起点的,但是在实践中、在农民中时间界限并非如此清晰。农民可以把过去的法律法规用到现在,也可以把现在的法律法规用到过去,分水岭不是时间而是自身的利益。在当前免征农业税的大背景下,追缴尾欠的困难正在于此。以“确权确地”为重点的土地二轮延包旨在从长远解决土地纠纷,并保护农民正当的土地权益,并要求严格与追缴税费分开。土地与税费的瓜葛并没有随着农业税的减免而烟消云散,也没有因明确的政策规定而有所缓解。相反,确权确地受到了逃税户等历史问题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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