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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借据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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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 
  │担   保   单   位│                    │ 
  ├──┬──────────┴────────────────────┤ 
  │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  ├───────────────────────────────┤ 
  │  │2.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  ├───────────────────────────────┤ 
  │ 共│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同├───┬───────────────────────────┤ 
  │经遵│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 
  │双守│4.清算│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 │ 
  │方。│ 办法│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 
  │研特│   │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究立├───┼───────────────────────────┤ 
  │协此│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 双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 
  │甲 ├───┼───────────────────────────┤ 
  │方 │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 收罚息,由乙方主动│ 
  │同 │   │计还甲方。                      │ 
  │意 ├───┼───────────────────────────┤ 
  │拆 │7.用途│                           │ 
  │借 ├───┼───────────────────────────┤ 
  │资 │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乙 ├───┼───────────────────────────┤ 
  │方 │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 
  │, │ 终止│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议 ├───┼───────────────────────────┤ 
  │定 │10. 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 │ 
  │下 │整事项│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列 │   │。                          │ 


  │条 ├───┼───────────────────────────┤ 
  │款 │11. 责│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 │ 
  │  │  任│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ぉぉぉぉぉぉぉ?nbsp;
  │  │12. 担│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 
  │  │  保│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 
  │  拆出资金单位:  │   担保单位:   │   拆入资金单位: │ 
  │           │           │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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