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
RSS阅读器
 您现在的位置: 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 论文写作 >> 哲学 >> 国学 >> 论文正文

《孟子》,是不该这样糟蹋的——《孟子》中与所谓腐败案例相关的几个文本问题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刘清平先生近年来连续发表文章,分析孔孟儒学存在的深度悖论,并以此为基础将《孟子》中舜“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两个案例判为腐败,引起学界强烈反弹。刘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很注意引用《孟子》中的材料作为论据。我对这些论据作了一些分析,发现其中不少问题很值得商榷。关于舜的两个案例的两章我在别的文章中作过专门分析,这里再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1]

一、仁者爱人不等于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

在刘先生对《孟子》的引述中,首先值得一提的是,他对仁的解释。刘先生非常重视仁的问题,认为孔子和孟子都明确赋予了仁以“人与人普遍相爱”的内涵,普遍仁爱构成了儒家思潮旨在追求的一个崇高理想。“仁在本质上首先是一种开放的普遍性情感,要求在人与人之间保持普泛性的相爱关系,也就是所谓的‘泛爱众’。”[3](P185)在这方面,孟子较孔子又有进步。孟子不仅提出“仁者爱人”的观点,而且从人性的视角以恻隐之说为其普遍性打下了理论的基础。“恻隐之心不仅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要素,而且也具有十分鲜明的普遍性内涵,因为它不是只能特异地指向自己的父母子女,而是可以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孟子“在人的普遍‘心性’中为仁爱理想奠定了一个不仅必要、而且充分的坚实基础:既然每个人都拥有作为‘仁之端’的恻隐之心,那么,人与人之间当然也就应该保持普遍性的仁爱情感。”(3-P186)

这就是说,在刘先生看来,孔孟提出仁的学说是主张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相爱,即所谓“普遍仁爱”[3](P184)。孟子的恻隐思想进一步为仁的学说提供了坚实的心性基础,使爱上升为“一视同仁的普遍性原则”[3](P189),不仅指向自己的亲人,而且“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这是孔孟儒家思潮竭力追求的崇高理想。

我不认为这种理解是正确的。我们知道,孔子讲过“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第6章),但这里的“泛爱众”并不是主张人与人之间普遍相爱,而只是说人要有爱心,要广泛地爱大众。人必须有爱心是一回事,如何去爱是另一回事。孔子从来不认为人可以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这一点无需作更多的证明,只要指出两点事实就可以了。其一,周代礼乐之制的核心是亲亲而尊尊,以此为基础创造了自己的辉煌,孔子的政治理想是恢复周代的礼乐之制,因此,孔子创立仁的学说不可能将周代亲亲而尊尊的原则抛弃不用。其二,儒墨之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爱有差等与爱无差等之争,如果孔子所说“泛爱众”是指“普遍仁爱”,那么墨子提出兼爱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在这方面,孟子与孔子是一致的。孟子继承了孔子仁的思想,将仁提升到心的层次,这个心就是良心本心。良心本心有其端倪,这些端倪即是四端之心。四端之心中以恻隐之心为首,其他三心均是由恻隐之心滋生出来的。孟子在这方面的最大进步在于试图证明恻隐之心是普遍的,人人具有的。孟子由天下脚之相似,口之相似,口之相似,耳之相似,目之相似进一步推断心也有相同之处,“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孟子·告子上》第7章)既然心之同然为理为义,那么就完全可以肯定仁义仁智我固有之;仁义礼智我固有之,当然也就有诚善之性了。我将这种作法称为以同然论性善。[9](P128)由此可见,同孔子一样,孟子讲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只是说人人都有仁爱之心的端倪,而不是要将这种爱心“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

但是,正是在这个常识性问题上,我们发现了刘先生的缺陷。刘先生将仁理解为“人与人普遍相爱”,是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并将其视为儒家不断追求的崇高理想。刘先生在这里明显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爱心的普遍性”,一个是“普遍性的仁爱”。“爱心的普遍性”是说每个人都有爱人之心,都有恻隐之心,这是普遍的。“普遍性的仁爱”则是肯定“一视同仁的普遍性原则”,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无论是孔子所说的“泛爱众”,还是孟子所说的“仁者爱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都只是讲“爱心的普遍性”,主张人人都有爱心,将这种爱心推广出去,首先爱自己的亲人,然后爱周围的人,以至爱天下的人。这方面孟子有段话说得非常清楚,他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第45章)这就是说,君子对于物是爱的,但还够不上仁,对于民是仁的,但还够不上亲。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亲近自己的亲人,由此推广到对民而仁,再由对民而仁,推广到爱怜万物。这就是儒家一以贯之的爱有差等的原则,也是儒家论爱的一大特色,两千多年来为人们理解,乃至成为哲学的基本常识。刘先生将“爱心的普遍性”误解为“仁爱的普遍性”,并将这种“仁爱的普遍性”设定为儒家的崇高理想,再从儒家原典中找出一些论述,证明孔孟儒家由于将血亲情理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无法实现这个崇高理想,从而证明孔孟儒家存在着深度的悖论。明眼人一望即知,刘先生在论证的基本前提上出了问题,他是将他所误解的、儒家并不承认甚至是反对的观点,加到了儒家头上,以此出发批评儒家,其结果之不合理自然可想而知了。这一点在下面将会看得更清楚。

二、推恩不是为了达到一视同仁的爱

刘先生将“普遍性的仁爱”设定为儒家的崇高理想之后,便以此作为目标对儒学开展批评。推恩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们知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是孟子的名言,刘先生在引用这段论述后指出:“很明显,孟子倡导的这种推恩实际上建立在所谓的‘一视同仁’之上,即要求人们超越不同血缘关系的特异性(我的父母只是我的父母、不是你的父母),而在肯定其共通性(我的父母与你的父母一样都是父母或老人)的基础上,通过‘举斯心加诸彼’的类比途径,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那样对待他人的父母子女,由此把一般来说只是对于自己的亲人才会产生的血亲之爱推广到那些与自己没有什么血缘关系的普通人那里,最终实现仁者爱人的普遍理想。”[3](P189)刘先生对孟子推恩之说之所以有所肯定,是因为在他看来,孟子的这一说法肯定了一视同仁的爱,突破了血缘亲情的特殊性局限,在立足于血亲本根的前提下,为解决“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为什么应该保持普遍仁爱”的问题作出了贡献。

但是,刘先生紧接着又宣称发现了孟子学说中存在着深度悖论。因为孟子主张的推恩所包含的这种一视同仁因素,恰恰是要求人们在承认他人的父母像自己的父母一样都是父母或老人的前提下,像对待自己的父母那样对待他人的父母,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一个人遵循孟子的教诲,试图依据‘斯心’(我对我父母的孝心)与‘彼心’(你对你父母的孝心)的共通性而将不同血缘亲情的特异性(我只应该对我的父母产生孝心)悬置起来,凭借‘善推其所为’的途径把本来只应指向自己的父母的孝心推广到其他人的父母那里,那么,这种推恩也就必然会由于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将‘吾老’与‘人之老’类比对待,而根本否定爱有差等的儒家原则和事亲为大的至上地位,以致最终通向墨家思潮主张的‘视其至亲无异于众人’的‘兼爱’”。[3](P190)

由此可知,刘先生之所以批评孟子的推恩之说,认为这一学说“在儒家思潮的理论架构内是无法成立的”[3](P190),是因为孟子一方面肯定了“一视同仁的普遍性原则”,即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另一方面又把血亲情理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形成了一个重大的矛盾。这个矛盾中,以血亲情理为至上原则的爱无法直接过渡到一视同仁的爱,因为如果在血亲情理与个体性和社会性之间发生冲突,血亲情理的至上性必然“会迫使个体性和社会性否定甚至消解自身,以致人的整体性存在仅仅被归结为血亲团体性的存在。”[6](P6)刘先生将此称为“无根的仁爱”,即在儒家理论架构中,这种崇高理想的仁爱是没有本根的,无论如何是无法实现的。

刘先生这种理解很值得商榷。如上所述,爱有差等是儒家的基本主张,所谓“普遍性的仁爱”并不是儒家的崇高理想。孟子讲的推恩并不是要达到“普遍性的仁爱”,贯彻所谓“一视同仁的基本原则”,而只是主张将每个人都有的恻隐之心,仁爱之心逐级推广开来,首先爱自己的亲人,再将这种爱心推广到其他人身上。爱自己的亲人与将这种爱心推广到其他人身上,这之间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的差别,即首先是爱自己的亲人,然后才是爱其他人;二是程度的差别,爱自己亲人的程度要高于爱其他人的程度,随着推恩范围的不断扩大,这种差别的程度将会增加。孟子所说的推恩是有差等的逐级的,孟子并不主张一视同仁的爱一切人。既然这个崇高理想并不存在,以推恩不能实现这个理想来证明孟子学说中存在深度悖论,自然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了。简言之,刘先生所谓“无根仁爱”的深度悖论并不是儒家自己的,而是刘先生想像中的那个儒家所具有的。

在认定孟子推恩之说不能成立之后,刘先生还对朱子提出了批评。他指出,可能是由于意识到上述冲突的缘故,后来一些儒家学者曾试图依据爱有差等的原则解释推恩活动,以使二者能够在儒家思潮的理论架构内保持统一。例如,朱熹在阐发孟子推恩思想时就说过:“骨肉之亲,本同一气,又非但若人之同类而已。故古人必由亲亲推之,然后及于仁民,又推其余,然后及于爱物。皆由近及远,自易以及难。”刘先生指出:“这其实是对推恩活动的一种误解。事实上,倘若一个人坚持事亲为大的儒家原则,强调‘骨肉之亲,本同一气,又非但若人之同类而已’,他就只会凸显不同血缘关系的鲜明特异性,坚执(似应为“持”——引者注)血缘亲情的至高无上性和不可超越性,断然否定自己的父母子女与他人的父母子女在作为父母子女或是老人晚辈方面具有的共通性,从而在他对自己父母子女的血缘亲情与他对他人父母子女的仁爱情感之间设置一条无法逾越的差等鸿沟,以致根本消解推恩活动赖以成立的‘举斯心加诸彼’的基础,使它不可能通过超越性的途径真正实现。”[3](P190-191)朱子对推恩的解释是从“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思路出发的,是对孟子推恩之说很好的说明,历来为人们所引用。刘先生却轻易认定其是“误解”,这实在让人不知说什么才好,真不知是朱子误解了孟子,还是刘先生误解了孟子和朱子。

【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料由网友提供分享 资料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本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孟子》,是不该这样糟蹋的——《孟子》中与所谓腐败案例相关的几个文本问题·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  
相关论文
《珍惜时间的孩子》教学建议
我看《老子》——对《老子》的另外一种解读
庄子、孟子和郭店儒简论“性”
孟子“四端”说的形成及其理论意义
再论竹简《文子》与今本《文子》的关系
再论《文子》与《淮南子》的关系问题(上)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早上8:30-下午5:30
全国客服热线: 010-84639241
客服QQ: 10015411 / 173799180
客服Email: edufo@163.com
  QQ交流群: 5379191 / 5371551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版权所有 TEL:010-84639241 京ICP备06028089
Copyright © 1998 - 2007 EDUFO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