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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议会制及其他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从七十年代中叶以来,一股「民主化」的浪潮席卷著这个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先是南欧,接著拉美,再次东亚、东欧和前苏联,最后是南非。这一空前的制度变迁激发了政治学家对民主制度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关於总统制与议会制在巩固民主的制度方面的优劣的大论战,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发生的。

    非政治学专业的读者也许认为研究制度类型是政治学家天经地义的工作。但是,西方政治学,特别是美国政治学的发展,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本世纪初的政治学,十分注重对於制度的描述与分析;但五十年代以後,政治学界发生了所谓「行为主义革命」,对制度的描述分析让位于对「政治行为」一一冲突、联盟、投票等一一的研究。直至八十年代中期「新制度主义」的兴起:才在更高阶段上恢复了政治学对制度类型的传统关注。

    划分民主制度的类型,自然可以有多种可能的方式。可以从政党制度上划分,如两党制和多党制;可以从投票制度上划分,如单一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等等。本文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方面划分民主制度,即分为总统制与议会制两大「理想类型」:(如下图所示) 议会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依赖

    1.最高行政权力必须受到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议会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长官倒台.

    2.最高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举行新选举的能力. 总统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

    1.立法机构有其固定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2.最高行政权力亦有其独立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民主制度不全如这两大理想类型那麽纯粹。本文将分析到「半总统制」等混合型。但是,从「理想类型」开始分析,有助于我们将注意力聚焦到最关键的制度特征上。特别是,议会制的「理想类型」是英国议会制的一个合理近似;总统制的「理想类型」是美国总统制的一个合理近似。这就给我们以更多的理由从理想类型开始分析。

    本文将首先分两节介绍西方学者近年来对议会制和总统制的优劣的分析;然後,第四节将指出这些西方学者观点的不足之处:提出「路径相关」的政治制度演化观;第五节将以总统制与议会制的选择为例,探讨民主制度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以期加深我们对民主理论的认识。 二、议会制

    相当一批政治学家,认为议会制是新近民主化国家的适当选择。耶鲁大学的林兹(Juan Linz)教授是这一派观点的主要代表者之一。他明确认为,议会制比总统制更有利于「导向稳定的民主」。其原因是总统制有如下基本弱点: 合法性二元化

    由于在总统制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即各自有独立的选举基础,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础的二元化。具体来说,当总统和国会多数发生分歧时,「没有一个民主原则可以决定谁更代表民意」。(Linz,1992,p.10)这常常是引发军人于政从而解决相持不下局面的原困。拉丁美洲的不同军人政权就是这样缘起的。

    照林兹看来,合法性二元化所带来的总统制民主的不稳定性问题:促使巴西等国近年来试图举行公民投票,从总统制转到议会制。後者具有合法性一元化的特点,即最高行政长官(首相或总理)是由议会产生,而不是独立选举之给果,从而保证了民主制度的稳定性。

    合法性二元化的另一弊病,是容易造成总统的事实上的专权。林兹引用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此问题的分析。马克思指出,法兰西第二共和国议会的750名成员是不同政党、地区的选举产生的代表,而路易·波拿巴是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总统,这就给後者提供了声称更有普遍代表性的口实(尽管事实上的得票数可能远远不足半数)。近来,俄国总统叶利钦和议会的冲突,最终以血洗议会而告终,也是叶利钦声称比议员更有代表性的恶果之一。

    总之,合法性二元化,在林兹看来:造成了民主不稳定、特别是总统专权的弊病。 固定任期的刚性

    总统制的另一弊病,是林兹所谓的总统任期的刚性:一选四年或六年不变。相反,在议会制下,总理可以随时被议会多数党所换,如撒切尔夫人未到议会大选期就下了台。这就给议会制提供了灵活性。这一灵活性有两方面:一是容易更换不称职的行政首脑,二是容易长期留任有经验有能力的行政首脑,而不必受固定任期的约束。只要议会多数党支持某一行政首脑,他或她可以长期干下去。 总统选举的零和性

    林兹认为总统制还具有一大弊病,即总统选举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所谓「零和博弈」,即一方全胜意味著另一方全败。总统固定任期的刚性,更加剧了总统选举败方的心理压力。在新的民主制度刚建立不久的时候,总统选举昀「零和博弈」特性,更容易导致败方在民主「博弈规则」之外去另寻出路。

    相反,议会制选举具有「非零和博弈」的特点,一方胜不意味著其他方全败。林兹解释道:「虽然议会选举也可能产生一个党的绝对多数,怛更多情况是多个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议席。权力分亭和结盟是相当普遍的。」(Linz,1992,p.123)这就使得败方不至于全败而走到民主体制之外去。这一议会制优点根本上还是来自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相互依赖:因为在议会制下,最高行政首脑必须得到立法机构中多数的信任才能生存,故他或她必须寻求多数支持和给盟,这就造成了各方的「非零和博弈」即使行政首脑在议会制下未能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他或她可以通过「宪法手段」一一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来解决争端;而不必像总统制下的「合法性二元化」局面:总统与国会的矛盾死结无法通过民主程序解决,因双方都有独立的合法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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