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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探源 ——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 商人法 历史背景 基本特点

    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农业生产方式在相对和平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实现了一次历史性的突破。土地的大面积垦殖、“重犁”等农具的发明、“挽马”耕作方式的推广和“三田轮作制”的普及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②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欧洲首次出现“人口过剩”现象。可以说,农业的复苏和迅猛发展为商业的繁荣和商人法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过剩人口逐渐从生产领域转向交换领域,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们或者辗转各地将农产品或手工业品、奢侈品等转运到各大“市集”同其他商人进行陆上交易,或者参加各种远洋贸易组织(如“康孟达”、“索塞特”等)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海上贸易活动。而经商所得的收益又远较务农来说丰厚,于是更吸引了大批农民甚至上层贵族加入到经商者的行列,社会分工变得日益明朗化,一个新兴的职业商人阶层开始出现。职业商人阶层作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和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商业勃兴和商人法的出现提供了主观条件。

    第三,日渐兴旺的商业贸易急需较为固定的活动基地作为商人们进一步拓展业务的大本营,1100年左右,基督教世界各地的新“市镇”(多为商人的集散地)在商人阶层的领导下为了摆脱封建主义(采邑制)的包围和将本身建成小自治共和国而斗争。这些市镇一般通过向国王或主教争取到“自由特许状”的方式确保市民(主要是商人)有权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自治管理体系,可以自由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当时的许多城市在政治上是相对独立的自治体,在经济上为工商业发达的贸易中心,在地理位置上多处于海陆交通要道。由于城市一般都远离农村,商人们便将它作为持续发展商贸活动、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机缘宝地。自治城市的兴起为商业繁荣和商人法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第四,11世纪以来,天主教神学思想尽管在形式上看来与此前相比别无二致,但事实上却背弃了长期占据优势的“禁欲苦行”教条,转而倾向于在事实上承认(大多为默认)商人的经济活动就像其他世俗活动一样,不再被视为必定是“对拯救的一种威胁”。相反,如果从事这些活动是按照教会制定的“原则”(大多模棱两可、暧昧不清)的话,那么他们就会被认为是通往拯救的一条途径。此时的教会大多放弃了一直坚持的反对交易获利的顽固政策,强调“入世”聚财致富对救赎的意义和作用,并坚信:建立在高尚信念基础上的合法贸易有别于建立在贪婪基础上非法贸易;合法的收益有别于通过高利贷获得的暴利。③不难发现,宗教政策对商人阶层的宽容是11世纪后商业繁荣的意识形态基础,商业活动在不违背教会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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