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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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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主要是反抗权理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这三个一脉相承的理论——的维度,考察了资产阶级革命前后革命与宪政思想的流变及其内在关系。研究表明,革命与宪政思想几乎同时出现,共同包容在反抗暴政、限制权力的思想当中。革命成功以后,宪政理论走上历史前台,革命思想受到排斥。这种结果有它的历史合理性。因为,宪政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所能选择的最不坏的可能结果,并显示出一种“在民众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与他们不能做到的事情之间做出区分”的民主理论应有的智慧。至于革命,因为时代没有提供“把人民主权进行到底”的物质条件和智力支持,它的再度勃兴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的事。 单就观念的起源来说,宪政与革命的历史几乎一样久远,与西方政治思想史同步。在西方,“革命”一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哲学,就词源本义来说,革命意指运动,较少政治含义,仅有的政治含义——即代表了周期性地向过去政治制度回归的政府的变化——也与现代革命的意义相去甚远。(1)而现代意义的革命则是另外一种语境的产物。塞缪尔·P·亨廷顿说:“革命是现代化所特有的东西,它是一种使一个传统社会现代化的手段。”“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 (2)宪政的观念和制度同样起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的需要以及这一点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做到的观念,在伯利克里时代的雅典和共和时代的罗马政治体系中都是显而易见的。‘立宪的’政治秩序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3)虽然宪政秩序的基本要素可以在古代政体中发现,但它只是偶发的并且局限于少数地区,立宪主义的连续发展是17世纪英国革命之后才有的现象。 现代意义的宪政与革命,都是建立在对政治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所不同的是,前者是通过控制权力来消弭权力的“恶”,而后者则通过推翻权力来消灭权力的“恶”,一个是控制政府,限制权力,一个是推翻政府,夺取权力。宪政在保护、维持当前社会政治秩序的意义上,是保守的,妥协的,而革命在否定、推翻社会原有社会政治秩序的意义上,是激进的,对抗的。这似乎是两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路径。理论推演的逻辑似乎是:要宪政就得排斥革命,要革命就无法行宪政。但是,逻辑的推演不能代替历史的事实。“征诸世界史,自17世纪英国革命始,立宪即与革命相伴而行。”(4)“就先发近代化国家的历史经验而言,革命非但没有阻碍宪政秩序的确立,反而为宪政的出现扫清了一些道路上的障碍,准备了某些方面的条件。”“虽然不能因为英美两国在宪政秩序的建立是从一场社会—政治革命开始就推断出宪政是革命的必然产物,也不能说革命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是,就历史经验看,现在如果要否定革命也是有偏颇的,至少革命还是为宪政秩序的建立做了贡献。”(5)由此可见,在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的早期,宪政与革命是“相依为命”的,它们的这种“亲缘”关系,惟有在历史的考察中才能明晰。但本文所考察的历史不是政治史,而是思想史,或者更贴切地说,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史。本文希望,通过思想史——主要是反抗权理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这三个一脉相承的理论的历史——的维度梳理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宪政与革命观念的变迁,以便深化对它们之间关系的理解。 反抗权理论 世界历史的丰富图景给人的一个重要启示是,社会历史的演进,包含了无限的可能性。而一种历史现象和制度之所以能够从“可能”变为现实,绝不是横空出世的。就宪政与革命这两种历史现象来说,使它们成为现实的观念因素,可以共同追溯到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反抗权理论。到宗教改革时期,这种理论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形态。我们知道,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是西方世界从中世纪步入现代的转折时期,宗教改革削弱了罗马天主教会的权威,地理大发现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又导致封建贵族地主阶层的衰落,代之而起的便是民族国家的专制王权和城镇的市民阶级﹙即资产阶级﹚。在英国的都铎王朝下﹙如在位于1509年至1547年的享利八世和在位于1558年至1603年的伊利莎白一世﹚,在法王路易十四下﹙在位于1643年至1715年﹚,专制王权盛极一时。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1530—1596﹚提出的“主权”理论,为专制王权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在16世纪,欧洲不仅产生了专制主义思想,而且也出现了与之对立的理论——即宪政主义思想——的基础。而这种基础的奠定离不开新教思想家们在宗教改革和反对世俗权威中对“反抗权理论”的反复论证和系统阐发。昆廷·斯金纳在《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一书中对此有详尽地考察。他发现,“首先,激进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早在中世纪后期即已形成,并于16世纪初发展到新的高度,所以16世纪后期欧洲的革命者得以充分和有效地使用这个巨大的思想武库。其次,在16世纪天主教欧洲所产生的所有具有重大影响的系统性政治理论著作,基本上都带有宪政主义的特征。” (6) 具体地说,在其漫长而繁杂的形成过程中,宗教、法学、政治等领域的著作者在不同侧面为立宪主义和革命的思想贡献自己的份额:(1)具有悠久历史的罗马法对它们的产生发挥了主要作用。中世纪后期,神学家和职业法官从罗马法那里引申出激进的思想,比如,他们发挥了罗马法中以暴抗暴的合法性思想,将这种私法理论推而广之,应用于政治领域,明确要求国王对臣民承当义务,主持公道,“如果国王们没有尽到这些职责,如果他们对臣民采取非法的行为,如果他们怙恶不悛,那么就到了根据自然法的命令,用暴力反对暴力的时候了。” (7)(2)中世纪后期宗教会议论者断言,政治权力不仅源于人民,而且属于人民。因此,人民只是将其最根本的权力委托而不是让渡给统治者,所以统治者永远不享有绝对君主的地位,他只不过是国家的代理人或官员。(8)(3)如果说神学家、职业法官和宗教会议论者的反抗思想还紧紧包裹着宗教神学的外衣的话,那么,法国的胡格诺教派对反抗权理论的发展却给它披上色彩更为鲜明的世俗外衣。这是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与世俗当局的信仰不同,没有政治权威为自己的宗教自由提供保护,相反,他们遭受天主教会和世俗政府的双重迫害。他们的反抗权理论不仅针对宗教当局,还针对政府当局,从而带有更加浓厚的世俗政治色彩。胡格诺派的著名代表人物莫尔奈在《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一书中,认为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基于两种契约,第一种是上帝与国家成员(包括君主)之间的契约;第二种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后一种契约带有功利色彩,虽则它保证人民必须服从君主,但是君主也有义务尊重人民的权利和习俗,为增进人民福利而统治。如果因为君主的暴虐损害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就可以否弃这一契约,如果有必要,还可以用武力变更王权的归属。但是,莫尔奈出于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并没有把这种反对和反抗权赋予公民个人,而是把他划归国会和下级官员所有。莫尔奈强调说:“当我们说到人民这个集体概念的时候,我们是指那些从人民手中接受权力的人们,即国王下面的官员和等级会议。”(9)这成为他们的一种特权,更确切地说,这是一种责任,因为他们是人民权利的法定监护人。 在反抗权理论中,不论是以暴易暴的原则运用、君主“代理人身份”的界定,还是赋予国会和下级官吏反对、反抗君主的权力,我们都可以看到限制和控制权力的思想。在这里,现代宪政主义已经生根发芽。与此同时,人民有权、有能力反抗暴政直至推翻专制主义的总代表——暴君——的革命思想也已经内在地包含其中了。但由于鼓吹反抗权理论的作家们,甚至是最具现代色彩的胡格诺派,还没有完全从权利和自然权利的角度,而仅从宗教责任,或者至多从道义权利的角度来论说,而且还没有把反抗的权力交给人民,使得当时的宪政和革命理论仍具有保守性和宗教色彩,还没有完全从中世纪的氛围中摆脱出来。近现代更加激进的革命和宪政理论是由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奠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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