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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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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次大战结束后,国际政治上出现了德、韩、越、中等 4 个著名的「分裂国 家」(Divided Nations or Divided Countries)。这4个分裂国家相较于众多因 种族、宗教、殖民而分裂的国家,其共同的特色为:第一,在国家分裂前,分裂双 方原系一个拥有共同语言、历史、文化与长期统一经验的国家社会单位,亦即在分 裂前,其国民意识与国家权力结构,都是一个完整的单位;第二,国家的分裂不管 是国际安排或内战所致,皆未经双方人民的同意而产生;第三,分裂双方(或至 少一方) 皆不断明白宣示,以结束国土分裂,追求国家再统一为其国策 (1968 年 之后的东德则明白宣示放弃统一政策) ;第四,分裂双方各自信奉不同意识型态, 采行互异的政、经、社体制,使得双方各项发展截然不同;第五,分裂双方皆由于 国际强权的介入,使得双方的互动与统一均涉及到列强的权力平衡;第六,分裂双 方所衍生的各项重大问题 (如主权、领土、继承… .) ,不仅在传统国际政治上 所未见,亦为传统国际法所无由加以完全规范 (注1) 。
由于分裂国家分裂双方 (或一方) 以结束国家分裂为其目标,不时宣示其为 该国之唯一合法政府,并于法理上涵盖其实际上未能有效控制之另一法律与政治实 体管辖下之领域 (注2) ;亦即分裂双方 (或一方)对其从未行使有效管辖权之 区域仍然坚称拥有主权。基于「两件东西不能在同一时间占有同一空间」 (Two objects cannot occupy the same place at the same time) 的普遍不变的实体 法则 (Rule of Physical Law) ,主权问题乃成为分裂国家分裂双方关系正常推展 与对外关系上最为重要因素。在传统国际法中,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不 言而喻,只有国家才能要求享有主权 (不论是对内蚨酝? ,没有比国家更高的 机构 (注3) 。传统主权乃谓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内有超越一切的统治性,对外 则有不受侵犯的绝对独立性;其更具有永久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不可限制性 及不可移转性 (注4) 。虽然近代若干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的进步与国际和 平的维持,必须要国家交出其一部份的主权 (注5) ;在今日主权为国家保有在 国际法所规定范围下之「剩余权力」,因现在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接受基于国际社 会利益对其活动自由的限制 (注6) ,而使主权观念受到若干调整,惟一般咸认 为,主权既然为国家之基本属性,且为对内、对外之最高权力,则每一个国家最多 只能拥有一个完整主权。
事实上,在探讨分裂国家时,我们除了应注意双方在主权问题与法理问题争辩 不休外,更应注意的是相较于主权的抽象宣示,双方在国际外交上以为相互交流与 协商时,究竟采取何种的立场与作为,更殊值吾人探讨。分裂国家模式相关研究由 于两德、两韩与两岸皆为分裂国家,因此国内外有关于分裂国家的相关研究可谓汗 牛充栋,虽然在 1970 年代以前,即有不少有关于德国、韩国与中国的文章与著作, 然这些文章与著作大都侧写在历史观点的探讨与描述。分裂国家的概念与模式并未 明确的提出与讨论。
1969年布兰德 (Willy Brandt) 总理上台,大力推动「东进政策」,促成 1972 年两德签订「基础条约」,及 1972 年南、北韩亦开始进行红十字会的会谈 及高层接触,并于 1972 年 7月 4 日,共同发表一项「联合公报」,一般称之为 「南北韩七四共同声明」,根据此一「声明」。双方除了放弃武力实现统一外,为 增进双方各项交流、防止军事冲突意外,及解决南北韩间各项问题,更成立了由南 韩情报部长李厚格与北韩组织部长金英柱为共同主席的「南北韩调解委员会」 ( South-North Coordinating Committed; SNCC) 推动之 (注7)。两韩与两德的 问题方在 1970 年代之后在国际上备受学术界瞩目与关切。
在分裂国家模式相关研究中,首次明确的界定与完整的论述分裂国家的概念与 模式者厥为韩德逊 (Gregory Henderson)、李鲍 (Richard Ned Lebow)及史多辛格 (John G. Stoessinger)等三人,在 1974 年所共同编着的「分裂世界中的分裂国 家」 (Divided Nations in a Divided World)一书。
韩氏等人并提出分裂双方从初期分裂阶段的高度敌意互不承认,动辄武力相向 与意图颠覆对方;到中期阶段的默认或正式接受共存,降低意识型态对抗抑制军事 冲突,开始进行人员交流;进而到积极和平共存的和解阶段,双方经贸交流合作密 切,政府间加强连系及共同援外合作;最终达到松散政治整合 (如邦联) 象征性 统一的阶段 (注8)。事实上,在 1973 年,南韩的洪承勉教授即曾发表「分断国 问题的再发现」,收录于安保统一问题研究所编「东西德与南北韩」一书 (注9) 。为早期将两德与两韩问题一同进行比较论述的著作。相较于韩德逊等人分裂国家 模式相关研究的提出,台湾学者丘宏达教授与魏镛教授也在 1973 年及 1976 年就 相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深度评述,并提出「多体制国家」的概念与理论,尝试解决分 裂双方所面临的主权争议与管辖权的行使。例如,丘宏达在 1973 年即编着「中国 与台湾问题的文件与解析」 (China and the Question of Taiwan: Documents and Analysis) 一书 (注10) 。魏镛教授在 1976 年琼斯顿 (Ray E. Johnston) 所编着「政治的分裂、分割与统一」 (The politics of Division, Partition, and Unification) 一书中,即发表了「多体制国家的分裂与统一:基本观念、相 关因素与演变途径的比较分析」 (Unification and Division of Multi-System Na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asic Concepts, Issues, and Approaches) 一文 (注11) 。丘宏达教授与道温教授 (Robert Downen) 更在 1981 年共同编着「多体制国家与德、韩、中国际地位」 (Multi-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Germany, Koreu, and China) 一书,以国际法的 角度分别探讨并比较两德、两韩为两岸的法律地位 (注12)。更使得两岸问题与 两德及两韩等分裂国家模式,备受国际学术界瞩目与关切。
虽然早在 1979 年即有政治大学外文研究所研究生撰写「分裂国家的法律地位」 硕士论文,然台湾学术界对于分裂国家模式研究之论述,大都在 1980 年代以后至 1990 年代初,特别是 1978 年政府开放台湾地区前往大陆探亲,开启两岸之间各 项交流,如何规范与开创两岸关系,此时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而援引同为 分裂国家的两德与两韩互动模式,亦蔚为风潮,特别是 1990 年 10 月 3日来,西 德的和平统一及南、北韩共同加入联合国,以及台湾中止终员戡乱时期,亟需定位 两岸关系之际,分裂国家的模式自然备受学术界热烈探讨。
纵观学术界对于分裂国家模式的相关探讨,在早期大都集中在以国际法的角度 解析分裂国家分裂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台湾推动务实外交政策放弃「赫尔斯坦式」 的零和竞赛,与大陆展开接触交流之后,则学术界对于分裂国家模式的探讨,大都 以分裂双方的内在互动模式及分裂双方在外交上作为的法律定位为研究标的。如赵 国材教授「从国际法观点论分裂国家之承认」一文 (注13) ;韩籍申相振先生「 分裂国家──交叉承认模式」一书 (注14)。韩籍研究生朴光得撰,「从德国模 式看韩国统一问题之研究」 (注15) ,梁锦文先生撰「自德国模式研究中国统一 问题」 (注16)。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所主办的第九届中韩学术会议更是 以「分裂国家的互动关系」为研讨主题,邀请张玉法、吴安家、张荣丰与韩方陈德 奎、李泰旭、具本泰等学界撰文探讨 (注17) , 1990年代以后,如张麟征教授 的「务实外交──政策与理论之解析」、「从国际法中主权原则与实践情况看两岸 关系之进展」 (注18) ;张五岳,「分裂国家互动模式与统一政策之比较研究」 一书;张亚中教授,「两岸主权论」 (注19) ,许祯元教授的「分裂国家主权意 识形成途径之研究」 (注20);石之瑜教授的「从分裂主权理论到实践空间主义 ──对中国含义的批判性反思」 (注21) 一文。均对分裂国家的理论省思与互动 模式多有论述。虽然两岸与两德及两韩均被称为分裂国家,惟在进行模式探讨时, 一般评述者经常以两岸的分裂系内战所致;而两德与两韩系为外力所致,而遽以认 为两岸与两德及两韩并不相同。
此外,一般评述者更经常以两岸在土地、人口的实力悬殊对比与两德、两韩势 均力敌不同。是以,相较于德、韩等分裂国家分裂双方在对外关系与对内相互承认 的适用性上,自然有不同。事实上在探讨或比较分裂国家的缘起 (Origin)与背景 (Background)时,一般研究者经常以「国际型分裂国家」 (Divided Nations through Internal War)两大类型作为分类标准,并以德国与中国为其典型代表。 这种分类方法虽然简易方便,但往往无法诠释分裂国家缘起与形成 (Formation)的 若干变量 (如历史渊源传统、地缘政治与战略、意识型态的对立…… . 等) 。
对一个研究者而言,其所关切的不是探讨这些国家步上分裂的直接原因与显性 因素,其同时必需兼顾促成分裂国家走向分裂道路的间接原因与潜在因素,以及加 深分裂双方定型化的若干变量。这些因素与变量基本上可归类为外在因素 ( External Factors)与内在因素 (Internal Factors)两大类。所谓外在因素,乃意 指促使分裂国家走向分裂的外在因素,其中包括国际政治体系结构与变迁、地缘政 治与战略利益考量、国际强权对分裂双方或一方的干预…等因素;所谓内在因素, 乃意指分裂国家内部或因历史渊源,或因地缘差异,或因意识型态的歧异与对立, 或因权力的争夺,而导致国家走向分裂 (注22) 。
笔者认为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并非二项互无关连的独立因素 (independent factor),相反的,这二项因素经常存有高度互动关系,彼此互相影响。事实证明, 不论是两德、两韩抑或两岸国家的分裂都同时面临到内、外在诸多因素的规范与制 约,以内战与外力分裂为分类论述,显然是失之过简 (注23) 。而以实力对比及 中共能否接受作为质疑模式适用性,更是容易沦于政治现实的片面考量,毫无视于 模式的理论探讨,例如,虽然分裂国家分裂双方彼此对立之两政治实体在外交上与 政治上互动、运作之最大困难在于:双方各自声称 (或不声称) 其系为该国之唯 一合法政府,并于法理上涵盖其实际上未能有效控制之另一法律与政治实体管辖下 之领域;亦即分裂双方 (或一方) 对其从未行使有效管辖权之区域仍然坚称拥有 主权。
由于在探讨分裂国家模式大都离不开主权问题,是以,兹就德、韩对于主权之 处理进行探讨,并归纳出分裂国家模式之若干特征以为准,最后再提出模式适用两 岸之若干观点以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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