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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默许权力”和联邦至上原则: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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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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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1787年的《美国宪法》确定了美国法制的框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但法制的完善及其实践(法治)却是漫长的历史过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独一无二的地位和作用在极大程度是得益于美国建国初期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及其法院的司法实践。在马卡洛诉马里兰州这一著名案例中,马歇尔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解释宪法的"默许权力"理论,确立联邦至上的宪法原则,从而对美国宪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独立,成为"独立和自由的国家" ,但"美利坚合众国" 这个国名却是在1781年3月美国《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生效时才最后定下来,即便如此,美国仍就是13个独立国家的反英联盟。现代意义上的美国联邦政府,只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于1789年4月正式成立的,至此,美国在法律上才成为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国家。 由于独立的各州(states也可以说是独立的各国)在先,统一的联邦在后,或者形象地说,先有儿子,后有老子,这样一种独特的建国史使州和联邦的关系成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美国究竟是联邦政府拥有唯一的主权,还是各州和联邦同时拥有主权?或者说白了,究竟谁大谁小,谁听谁的,就成为美国建国初年争吵不休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加强联邦政府权力的人结成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的人便成为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并组成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也称杰弗逊共和党 Jeffersonian Republicans,今天美国民主党的前身)。虽说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之中,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归属于各州,似乎表明两者分权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美国宪法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从而为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提供了宪法上的可能性。1
本文将围绕着美国建国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对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的审理和判决,考察联邦与州的关系以及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独特作用。
一
在联邦与各州的关系问题上,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人最早的较量是围绕着谁有权力解释宪法展开的。民主共和党人认为各州有权解释宪法并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针对1798年夏天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的、统称为"外侨与叛乱法" 四项法律,民主共和党人阐明自己的宪政主张。
这四项法律与当时美国国内出现的同情法国大革命的气氛有关。虽然美国也是从反英革命中诞生的,但它是一场由本土的统治阶级领导的反对外来压迫的政治革命,旨在维护北美殖民地自治和有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现状,因此,美国革命在本质上是保守的,反对社会革命的。这就不难理解,当1789年法国大革命作为一场社会革命爆发时,美国统治阶级的主流态度是厌恶,而不是支持。不过,以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为首的美国民主共和党人对法国大革命深表同情。1798年6-7月间,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惩治叛乱法》(Sedition Act)等四项反对同情法国大革命的法律,一些民主共和党人首当其冲,受到迫害。时任副总统的杰弗逊和他的朋友、众议院领袖詹姆斯· 麦迪逊(James Madison)分别匿名为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议会起草了一项谴责和抗议这些法律的决议案,史称《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在决议案中,他们强调,只有州才有权裁定联邦法律是否违宪,据此,他们认为《惩治叛乱法》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宣布它们无效(void and no force)。2
民主共和党人的这一行动主要基于两个理论,一是"主权分割论" 。在杰弗逊和麦迪逊看来,美国的主权分属于联邦和各州,各州不是根据无限制服从联邦政府的原则组成合众国,而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全国性政府,委以它有限和特定的权力,同时各州为自己保留了其余大量的权力"。因此,联邦政府"并不拥有独有和最终的对自己所授权力范围的判定权。"二是 "契约论" 。在他们看来,联邦宪法就是各主权州签订的契约,因此各州"有同等的权利来判断"这个契约是否受到损害。但是,契约既然不能由联邦政府单方面解释说了算,同时也就意味着不能由单个州说了算,而只能由组成联邦的大多数州来解释。因此,在单方面宣布联邦法律无效的同时,他们又不得不呼吁其他"姐妹州一致宣布这些法律无效,并与本州联合起来要求在下次国会开会时废除它们。"
不过,那些姐妹州对肯塔基和弗吉尼亚的呼吁并未作出积极的反应。对此,杰弗逊在第二个肯塔基决议案中深表遗憾,并承认"作为联邦契约的一方,本州将服从联邦法律,同时保留用宪法方式反抗的权利。"3 虽然民主共和党人的决议案未能推翻联邦法律,但联邦党人滥用立法,压制民主的作法也昭然若揭,从而有助于民主共和党人在1800年大选中获得美国总统和国会选举的全胜。
在民主共和党人认为应由各州来解释宪法的同时,联邦党人则认为解释宪法并宣布国会法律违宪的权力应该属于联邦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联邦党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作出了一项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判决,判决国会的一项法律违宪无效,从而确立了联邦法院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责――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即法院有权判定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行政部门采取的行动,各州政府的法律和实践是否与美国联邦宪法的条文和精神相一致,并有权判定与宪法相冲突的政府法律和行为违宪无效。
在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之后,马歇尔并不满足,而是积极巧妙地利用这一权力,对美国宪法作出有利于联邦政府的解释,力图说明美国联邦和州理不清、剪不断的复杂关系。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联邦与州的关系开始逐渐明确起来。马歇尔在马卡洛诉马里兰案(McCulloch v. Maryland)案中所作的判决是其中最早和最重要的一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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