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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台湾的金融运行情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1999年4月20日至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洛林副院长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赴台湾金融体制专家考察团”前往台湾,对其金融体制、金融格局和金融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现将初步成果简要报告如下: 
  (一)台湾金融体制的基本构架 
  80年代中期以前,台湾的金融基本上属于行政管制的金融。主要表现在,利率由行政部门决定、外汇由行政部门集中管理、金融机构的新设受严格控制、银行业务基本由“国营”银行垄断并主要为“国营”企业服务等方面。1985年以后,在经济革新过程中,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金融自由化的革新措施,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使金融体制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 
  目前,台湾的金融体制处于从行政管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中后期,就总体而言,市场机制已起主要作用,但在相当一些方面,仍有着明显的行政管理(或干预)。具体来看: 
  1、金融管理的结构 
  台湾的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两部门掌握。其中,“财政部”为金融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审批新的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金融机构合并及组织变更、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金融稽查及处罚、金融机构撤消等。“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具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发给金融业务许可证、确定存款准备金和各项利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和督导等。从对金融经营机构业务活动的影响上看,“财政部”主要运用行政机制,比较直接;“中央银行”主要运用经济机制并通过金融市场发挥作用,比较间接。 
  2、金融经营机构的结构 
  台湾的经营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邮政储金局、票券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在经济性质上,它们大致可分为“国营”和民营两种。 
  “国有”独资和“国有”股权占51%以上的金融机构,属“国营”金融机构。其主要领导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每年的财务预算需经“财政部”报请“立法院”审查批准,经营利润上缴财政(依“国有”股份所占比例),新增资本或对外投资需列入财务预算。显然,“国营”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受到“国有”的强烈制约。 
  “国有”股权占49%以下的金融机构,属民营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的领导人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经营方案、财务预算、投资计划等也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不必经行政主管上报审批,因此,受行政干预较少,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金融市场的结构 
  台湾已基本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其货币市场已细分为商业本票(CP)、大额存单(CD)、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库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和银行同业拆借等市场;资本市场已细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外店头市场和报备市场等,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证券、股指等;外汇市场已细分为外汇交易市场、外汇兑换市场、外币拆借市场等。 
  4、利率结构 
  与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相适应,台湾的利率体系也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央银行”主要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再贴现利率、担保放款利率和短期融资利率等,影响货币投放量、市场利率及金融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货币市场利率、资本市场利率和外汇市场利率,主要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和市场走势决定;依据市场利率和“中央银行”利率的动态,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自我抉择业务中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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