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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中国乡村社会在集权体制下的转型中出现的一种政治社会现象──“保护主义政治”。这里所说的“保护主义”是指在“保护者─被保护者”的利益交换关系网内将公共权力私人化运用,即权力的私利化。它架空了乡村村民自治制度,破坏了乡镇政府的公共功能,具有极其明显的负面政治影响。
一、乡村“保护主义政治”的基本特点
在政治学研究中“保护主义”(clientelism ,也有人称之为“庇护主义”)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术语,政治学家解释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时常使用这一概念。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为了利益交换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权力关系,主要存在于规模较小的集体和原始社会里,在那里,地位较高的人(“保护人”)利用其权势和手中掌握的资源保护并施惠于地位较低的人(“被保护人”),而后者以追随和服从作为回报。[1]保护主义“虽渊源于传统社会,但它也是现代社会中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只要个人拥有游离于国家制度或正式组织控制之外的资源分配权,”保护主义“关系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形成。
1949年以后,社会政治重建的目标是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乡村里推行土地改革与社会重组就是建立这种控制机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和税率的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之间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士绅周旋于农民和国家政权之间,土地改革和新税两者代表着国家权力大规模地深入他们生活的开始。[2]同时还推行了大规模的社会重组活动,一方面要打碎或改造落后的乡村宗法组织,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权支配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来管理乡村。乡村政治组织的建立打通了中央与基层的联系通道,国家权力延伸到了社会的最底层,乡村社会被整合为一体化政治体系的一部分。
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制度化建设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完全失去自主性,乡村社会从结构上看仍然摇摆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社会关系的传统痕迹依旧明显。正如Vivienne Shue 所言,即使是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央也不可能将乡村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中去,如何发展乡村经济主要取决于地方干部对中央政策的理解,经济上的地方主义是客观存在的。[3]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制度因能力有限而为乡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保护主义”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现代国家制度并存,各自保留其功能和价值取向。当“保护主义”关系网络趋向于追求个体利益时,国家制度整合社会的功能就被削弱。但那时“保护主义”的政治空间比较小,它在干部与农民之间建立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是松散的。农村改革后,基层干部获得了很大的政治经济自主权,因此乡村社会里的“保护─被保护”关系变得十分紧密。
“保护主义”的关系结构涉及到四组变量:“干部─农民”、“保护─被保护”、“权力─权利”以及“资源─机会”。干部和农民是“保护主义”关系网络的两大主体,他们分别对应于国家和社会。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贯彻执行主要通过干部实现,干部是国家制度建设与功能发挥的承载者。在干部与农民之间,“保护主义”体现的是“保护─被保护”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之所以能形成主要与“权力─权利”以及“资源─机会”这两组变量有关。干部利用正式制度赋予的地位和影响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权力,其具体形式是干部掌握地方资源的分配权,农民由于在乡村社会里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自身权利的维护难以通过正式制度得到实现,所以寻求制度外的保护是一种理性选择。特别地在当地社会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国家提供的机会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围绕资源的分配在农民中间就出现了竞争关系,于是干部与农民之间不平等的利益交换就会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保护主义”并不具有市民社会意义上的功能。干部向农民提供的利益保护仅仅是基于个体之间的互惠,不论是“保护者”还是“被保护者”都不会以民间制度来对抗国家正式制度;相反,他们设法利用国家制度实现利益互换。因此,当利益互换在“保护者”和“被保护者”之间完成之后,他们实际上是国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若乡村社会的变革有利于“保护者”的资源支配地位时,他们会积极地支持变革;若这种支配地位在改革中丧失或部分丧失,很显然,他们将阻碍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干部不但未因市场化而丧失对资源的控制权,反而借可支配资源总量扩大的机会巩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4]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保护者”的干部虽然可能支持国家在乡村的经济改革政策,但这种支持是以“保护主义”政治的巩固为代价的,“保护─被保护”的关系网络逐渐复杂和牢固,利益关系日益趋于物质化。
在中国乡村社会里,“保护主义”关系网络是个封闭的结构,它建立的是一个涵盖少数人的利益群体。“被保护者”只有具备了“保护者”认同的“身份”,才可能获得“被保护”的地位。“保护主义”的“身份”取决于两点: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会身份。前者主要通过家族来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样适用于“保护主义”关系网络的资格认定。乡村干部在遴选被保护对象时,优先考虑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为乡村“保护主义”政治关系建立的当然条件。
社会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护者寻求“被保护者”的一个新标准。“保护主义政治”通常情况下并非只吸纳同宗同姓的被保护对象,它的逐利性特点决定了允许异姓他族背景的人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络。市场化过程中乡村出现了一些发家致富的能人,他们通过与干部的交往,建立了权力与资本的互换关系,他们经济上的优势由于权力的保护进一步扩大,这些人成为乡村社会“保护主义政治”的受惠者。尽管他们与“保护者”可能不具备同一宗族的身份符号,但他们凭借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影响力同样能获得较多的接近政治权力的机会。社会身份之所以能突破家族关系的限制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络,除了“保护者”的逐利动机外,乡村社会的日益商品化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商品化不仅对“被保护者”有利,对“保护者”同样有利,随着进入“保护主义”关系网限制因素的减少,“保护者”和“被保护者”都有机会建立更多的互惠关系。
无论是文化身份还是社会身份,“保护主义”政治的封闭性结构都表明,这种关系网络是一种排他性社会交往结构,能形成“保护─被保护”关系的群体在乡村社会中只是少数。况且,即便进入了这个关系网络,并不意味着每个“被保护者”都能平等地实现利益满足。
“保护主义”是一种逐利型的个人政治,其目的是追求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误把这里所讨论的“保护主义”理解为“地方保护主义”,其实两者间有很大的差异,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具有部分公共性的成份,而“保护主义”则纯属“私人”活动。掌握资源分配权的干部利用政治特权选择性地满足“被保护者”的利益要求,同时“被保护者”以利益作为回报,确立这种“保护─被保护”的关系。在逐利过程中,“保护者”主要追求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质利益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动机,而政治利益则是一种新出现的动机。90年代,中国乡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农民的选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干部行为的手段,于是在干部与农民之间出现了新形式的“保护主义”,干部与农民在某些具体利益问题上达成默契,双方相互出让利益换取“保护”与“被保护”,而中介则是选票。可以肯定地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不是阻碍了而是促进了“保护主义”在乡村的发展[5].这也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为何不能很好地整合乡村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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