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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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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国家联合作为有别于统独的两岸关系架构,分析政合国、特殊关系、国协、邦联四种制度类型,并以奥匈帝国、美加关系、大英国协/独立国协、德意志邦联/美利坚邦联为个案,分析两岸关系架构的出路。结论认为政合国和邦联并不适用,两岸宜从特殊关系和国协,学习建立解决问题的双边机制。
台湾与大陆的政治终局如何安排,历经半世纪的统独之争,已经产生更多样化的思惟。早期将统独视为零和赛局的旧思惟,随着台湾民主化和国民党本土化,如今已经面临更多挑战。最大转变,在于超越国家认同的主观情感之争,转向两岸关系架构的制度讨论,因而使统独光谱更趋多元。其中,国家联合(特殊关系、国协、邦联)介于统独之间,虽有部份政治人物提及,却很少说明确切的内涵,但国家联合作为政体整合的形式,却可能为对立难解的统独之争,开创出更多元的思考空间,值得深入研讨。
国家联合(Staatenverbindung)意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发生联合关系,但并未于其上设置统治权。 就思想传承来说,国家联合是「政府间主义」( intergovernmentalism)的最高形式,并非「超国家主义」(supranationalism)。 通常,国家联合的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网络必须发展到某种密集程度,其间关系也要有相当的制度化,对成员国产生约束,才符合联合的基本条件。
国家联合是政治整合(political integration)的一种形式,成员国经由联合,形成互相依赖的关系,进而产生成员国单独所无的体系性质(system properties)。如Karl Deutsch所说,政治整合并非历经固定的阶段顺序产生,而是类似装配生产的流程,不同层面可能各自在不同时间进行整合。 国家联合亦然,国与国间的联合过程,依照不同的历史脉络,也可能采取迥然有别的制度形式。
国家联合有别于一般国际组织,后者通常只涉及某些特定利益,并未涉及成员国主权,成员国也未形成政治共同体。依照国家联合的结合程度,从浅到深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君主政体的联合:君合国、政合国、特殊关系、国协
1.1 君合国(personal union):
两个以上的君主国,共同拥戴一位君主,例如1697~1763年萨克森与波兰、 1714~1837年英格兰与汉诺威、1386~1569年波兰与立陶宛。
1.2 政合国(real union):
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各自宪法上明示同一国际法主体和最高统帅权,例如1867 ~1918年奥匈帝国、1569~72年波兰与立陶宛、1814~1905年挪威与瑞典、1918~ 44年丹麦与冰岛。
1.3 特殊关系(special relationship):
两个以上的国家,尽管并未产生同一国际法主体,也未在主权层次形成联合,但已因为特殊的历史渊源结为和平共同体,例如二次战后的英美关系、美加关系、挪威和瑞典关系。
1.4 象征性同盟(symbolic union):
两个以上的君主国与共和国,因为特殊的历史渊源形成联合,例如后大英帝国的大英国协、后苏联的独立国协、荷兰与印尼共和国。
二、国际法上的国家联合:邦联
成员国的关系较君主政体的联合更加紧密,其上有一共同机关,不但作为国家联合的共同代表,也用来协助任一成员国的外来攻击,并以和平方式协调成员国间的内部争议。邦联的共同机关,权力只能行于成员国,不能直接行于成员国人民。依照成员国的地位,可分为两类:
2.1 地位平等的邦联:
例如1815~66年德意志邦联、1776~87年美国、1815~48年瑞士、1917~22年苏联、1958/59年伊拉克和约旦之间的阿拉伯同盟等等。
2.2 从属关系的邦联:
例如1881~1956年法国与突尼西亚、1912~56年法国与摩洛哥、意大利与圣马里诺、印度与不丹/锡金、战前国际联盟之于自由城但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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