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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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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与私人财产权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在西方社会产生以来,这个命题一直是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正统观念。尽管它也一直受到人们的批评,但种种批评大多是在认同私有权和民主价值的基础上,对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作出有利于产权和民主相结合的调整。作为一个例证,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即使从集体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产权制度的变革,也还是始终以个人主义及其自由为基点的。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不可能对西方社会关于产权与民主的演进以及当今的变化有正确的认识。本文不是一个对西方社会的政治史、经济史或社会史的研究,而是试图分析,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变化着的私人财产权结构及其相应的民主的政治结构是怎样对应着的,又存在着什么样的矛盾,而这种矛盾的发展将使它导致什么样的命运。
财产所有权:观念和结构的变化
从概念和理念上看,现代民主是西方社会的产物,是西方社会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私人财产权的形成和演变在这一过程中起着特殊的作用:财产划定了个人自由的范围与国家权力的界限,民主则维护了这一界限,规定了人民与政府的权力范围。【1】
契约—权利本位观的财产权概念:古希腊和罗马的遗产
西方社会是一个“契约—权利本位观”的社会。如果我们把财产权放到这一观念中去加以认识,就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到它对民主政治结构的重要意义。
财产所有权是一组权利,而权利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政治的、经济的、社会伦理的问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社会中人们由相互之间的承诺而形成的“合理的预期”,是一种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2】这是一个西方社会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形成的传统观念,即:从法律上来定义和理解权利,把权利视为法律规定的产物。但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关系不是法律的产物,它的实质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必须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来考察权利关系。
西方社会从古希腊和罗马的历史遗产中发展出了一种契约主义的权利本位观。正如法国历史学家德尔玛所指出的,现代欧洲文明导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文明,因为欧洲人从希腊那里“继承了关于人和社会的某种概念的动力线”,而从罗马那里“继承了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思想,一种范畴”。【3】古希腊人是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城邦)的关系上来思考权利问题的,权利特指个人(公民)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和参加城邦管理的资格(不是根源于人的自由意志和人的独立自主,而是由人的身份地位和财产所规定的),其指向并不是个体所属的利益的实现,而是城邦和谐生活的实现。这种“权利来源于公民的资格以及所产生的个人与城邦的关系”的观念,是一种城邦至上观。【4】它虽然表明了古希腊尚未形成个体价值观念,但已表达了一个观念,即个人的发展、完善以及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与社会的民主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的。
如果说希腊人最早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提供了一种权利观念,那么,罗马人则最先实践了一种权利制度。罗马人很早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后期希腊哲学的“权利是优于法律而存在”的观念不同,罗马人认为权利是生于法律的,是法律确认个人和团体的利益。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把私人权利看成是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这种权利体系结构的实质是把个人当作一个独立的、自由的实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显然,罗马社会是以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以身份关系来调整个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它的权利关系结构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私人性,即权利的个人与社会的政治生活无关,只是一种私人间的确定关系;二是契约化,即权利是个人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契约中的每一个人是平等的个体。
罗马社会以契约为本位的法权体系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的。商业的发达,自由民(即控制着商业活动的自由人阶层)在经济上的壮大,使罗马社会有足够的力量来限制大地产,发展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体系,基于商品经济的权利首先是从人们对商品、货币的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开始的。财产作为一种法权现象,是人们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社会的基础。马克思指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5】平等的商品等价交换的关系即契约自由关系,是构成契约权利的基础,所有权和契约权是根源于商品经济的私人权利体系的核心。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只为权利的普遍化提供了必然性,这种权利要转化为现实性,还取决于政治制度的中介。这种中介性的制度安排,在罗马人那里是民众大会(公元前287年以后成为主要的立法机关),在近代以后的欧洲代议民主制。
罗马社会的这种法权观念影响了后来欧洲启蒙学者们的社会契约理论,在这种理论中,财产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权利最后都被归结为财产权,而平等自由的契约交换关系是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核心因素。
私人财产权:结构和观念的演变和发展
在西方社会的权利关系结构中,私人财产权在总体上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大体上,私人财产权的结构、观念以及它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经过了古代时期、古典时期、现代时期和最近时期四个演变阶段。这一分类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史学意义,只是为了便于分析。
古代时期是指从希腊罗马时代以来至近代古典自由主义(即契约自由主义)之前的时期。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套关于“人(奴隶)和其它生产要素以及商品和劳务的所有权结构”。【6】之后的罗马,发达的民法体系使帝国内部高度发达的交易经济得以巩固,商法和财产权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在这两个地方,军事的、战争的因素对它们的所有权、国家的兴衰有很重要的意义。在经济史学家诺思看来,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的演进发展,基本上是由军事安全需要和内部争夺土地所有权分配之间的紧张关系制约的。【7】罗马帝国之后的中世纪西欧,在庄园制度向民族国家的演进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增加财政收入和同其他国家进行竞争的压力。在这一压力下,国家被迫改变传统的财政方式,农奴获得了全部占有个人劳动力的权利。
古希腊和罗马时代的财产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政治结构没有太直接的关系。中世纪有了一些变化,财产权变为一种社会性的政治权利。从构成上看,古代时期的财产权一方面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最主要的是地产,它是权力的直接来源。【8】另一方面,财产权利中的各项权利都统一于物的所有人的权利中。所有权是政治权力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来源。
在古典时期即从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到垄断资本主义前的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上帝那里寻找反对封建王权专制的合法依据,把古罗马的私人权利体系变成为全新的“自然权利”体系。它的一个核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人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权等。【9】这是一种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以宪法为根本法所确认的权利,它不同于罗马人的私人权利。首先,天赋的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高于法律的,宪法不过是确认和保障这些权利而不是创造它们。这一观念成为政府权力运行的合法基础。其次,“新”的权利是基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形成的个人“特权”,只有在国家权力受到限制的范围内,这些自然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这一观念直接导致了西方社会的限权政府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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