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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摘要 本文的目的和重点在于提出问题分析其成因,以为解决问题提供参照。由于把问题限制在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中,而地方政府的发展方向是服务型政府,故而先简要探析了服务型政府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以为提出和分析问题的依据。)

  一、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1.地方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或曰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人民服务为首要职责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即以为民、利民、便民、富民为现实目标;以人民满意、社会安宁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精神是公共精神,即代表公共意志、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满足公共需求,即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为市场竞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和保障,为公民生活提供高质量服务。

    “服务型政府”是与“管制型政府”相对而言的。管制型政府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模式,管制是计划的特征和需要;服务型政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模式,服务是在市场失灵领域社会对政府的公共需求。服务型政府有着与管制型政府完全不同的特点。概括说来,其区别主要在:管制型政府因偏好管制而往往导致过度管制,服务型政府则注重服务而辅之以必要管制;管制型政府是依靠行政审批实施管理而且重审批轻管理,服务型政府则通过便捷的服务进行管理而且重在提高公民的便利程度;管制型政府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实施自上而下的单向规制型管理,服务型政府则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政策,提供服务,实行双向回应型管理。

    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是服务。在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中,政治统治职能历来主要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实施社会管理;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不是通过管制的方式,而是通过服务的方式来行使。因此,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是保证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的改革方向是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地方政府的根本追求是为人民服务,使人民满意。如果说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的话,那么,这场改革理应是自下而上的改革,首先要通过改革,使地方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成为人民满意的政府;因为公共服务项目大量的是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的,为人民服务,人民首先感受到的是地方政府的服务,人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首先是对地方政府的直接评价。

    2.服务型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在公共行政学的基本范畴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社会管理是对除政治统治之外的全部政府职能的概括,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在内;目前我国官方文件中普遍使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项政府职能的提法是从狭义角度讲的。广义的公共服务是指广义的公共产品(包括服务)供给,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使用的广义公共服务概念,即把政府的权力行使和活动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把政府职能限定于提供广义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上。换句话说,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服务的理念和服务的方式依法实施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为了不致在概念上造成混乱,本文在论述中从众,采用通行提法,即使用广义的“公共服务”概念(这是“服务型政府”概念得以成立的前提)和狭义的“社会管理”概念(这是“四职能说”得以成立的前提)。

    从狭义角度说,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有四项——建立法制基础;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和优化环境。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是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前提。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组织,其社会管理职能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但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是上述四项。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法律和制度基础,无疑是政府的最基本的职责之一。无论是政府依法行政还是社会依法自治,都必须有法可依;法制化的公共政策和公共制度供给永远是第一位的问题;而这是除立法机关和授权的政府组织外,任何社会组织所无法提供的纯公共产品。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优化环境的重要方面,因而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责任。如道路交通、水电枢纽、排污防洪、垃圾处理、公园与城市美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是需要政府来投资的。虽然这些设施的消费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因部分的排他性而使私人组织也有投资的冲动,从而也可以部分地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但不能依赖于社会和私人的投资则是肯定的;即使由非政府组织投资,也必须由政府负责规划和界定产权。

    倾向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对穷人提供帮助,是世界上所有民主政府的基本特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政府更应当将其视之为自己的神圣义务;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普通百姓排忧解难办实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的社会转型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保护弱势者和贫困者的基本权利不受剥夺和侵害,通过公共政策倾向、司法援助、社会救济、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扶贫开发等多项措施,为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阶层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和救援,从而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公正,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协调发展,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天职。

    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的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因此,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能就是保护环境并不断地优化环境。保护环境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保护社会生态环境不致受损两个方面。保护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全球治理对一国政府提出的治理要求。保护并改善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利用,不断优化包括政治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在内的各种社会生态环境,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治理要求。

    上述四项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作基础;但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首先责无旁贷,特别是服务型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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