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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在职教育交流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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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权、人权、霸权的三元互克
1999年在中国内外发生了好几件政治大事,件件都与主权有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国家的主权? 主权涉及内政和外交两个方面。与此对应,理解主权的关键存在于两组关系之中。它们分别由三种相反相成的基本元素构成,但又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一组关系表现为主权、产权、人权的三极之道,是现代国家的法治主义体制的基础。另一组是主权、霸权、人权之间的互克关系,使国际秩序呈现出流动性。这里主要讨论后面一组关系;但首先需要对我通过这样两组关系来分析主权的基本图式进行一些简单的说明。 众所周知,在西欧,国家权力现代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宗教改革促进绝对主义君主制产生的阶段。绝对君主通过消灭中世纪的封建贵族和领主阶层以及多元并存的中间共同体(例如氏族、基尔特)的身份关系而掌握了统一的支配权。然而,主权在把个人从封建制身份关系的各种权力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使分散的个人不得不与一个垄断了所有权力的强大国家直接对峙。为了防止绝对君主滥用国家权力,需要加强议会的权力,同时还需要为个人提供足以安身立命的自由空间,于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土地和房屋──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就取代身份共同体而成为个人自由的堡垒。在这个意义上,绝对的产权观念是与人权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是对绝对君主的主权观念的制衡。 一个是属于私法领域的产权,一个是属于自然法领域的人权,这两者的结合导致了绝对君主制变成限制君主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因而得到适当的监督,这正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制度设计的核心原理。也可以说,从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到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这一百年间,主权实际上已经逐步被赋予了双重性: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是普遍主义的,又是特殊而具体的。 在国际社会,围绕主权展现了另一组相生相克的关系。 按照经典的主权概念,民族国家是一切权力的集装箱,此外并无更高的权力。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力较量,这样的国家竞争更符合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描述的「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以理性来控制互相残杀的烈度,为了实现和维护和平,国际法的设想应运而生。在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虽然也指出主权者的关系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关系,但基本上还是以国内法(特别是罗马法)为模式来建构他的国际法体系的。霍布斯更明确指出,各人通过社会契约把大家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之中,这就是国家;国家不妨称之为巨大怪物「利维坦」,其人格由主权者承当。后来的国际法学者也采取了同样思路,把国家拟人化,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等于处在自然状态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从马尔腾斯(Georg Friedrich von Martens)开始,国际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提出了与个人的自然权对应的「国家的基本权」的概念,从而使主权在国际社会获得了与国内法体系中的人权不相上下的地位。因此可以这么说:国际社会中发生的侵犯主权的行为,与国内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样是违反法律和正义的。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国家以制度化的方式来防止主权蹂躏人权的事态,而在国际关系方面,问题则转换成如何防止霸权蹂躏主权。 所谓霸权是指某一中心国家在军事、政治、经济以及资源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由于生产效率极高,只要扩大自由贸易它就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由于文化感召力大,只要广泛传播就可以改变社会的话语和合法性基础。当然,霸权国家的行为并不总是那么文质彬彬的。称霸过程本身其实也充满了私欲、暴力、谎言以及阴谋。根据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历史研究,在资本主义体制的发展过程中,以兼有物质霸权和文化霸权为标准来衡量,真正可以称得上霸权国家的不外乎十七世纪中叶的荷兰、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及二十世纪中叶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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